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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5篇

    时间:2022-10-22 13:50: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5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5篇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所出资企业, 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 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本细则所称企业法律顾问, 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 并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成绩合格后取得。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备案工作, 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条件成熟时, 可以委托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组织办理。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

     法权益;

     (四)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 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 政策, 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

     (二)

     了 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 具备一定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三)

     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

     负责处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

     对违反法律、 法规, 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 资料, 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它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

     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 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

     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忠于职守,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 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

     加强学习, 参加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企业法律顾问从本企业符合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从本企业之外符合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招聘; 还可以从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或国家机关、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满两年、 熟悉企业法律事务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中招聘。

     大专院校、 研究机构或国家机关、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 必须解除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 成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企业从本企业之外招聘企业法律顾问的, 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对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 程序、 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 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四川省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 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 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

     (二)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精通法律业务, 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 或者被聘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本企业符合第二十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也可以从本企业之外同等规模企业符合第二十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招聘; 还可以从大专院校、 研究机构等单位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或国家机关、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满三年、 熟悉企业法律事务、 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担任过相应职务负责人的专业人员中招聘。

     大专院校、 研究机构或国家机关、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受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 必须解除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 成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管理。所出资企业将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 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四)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主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五)

     负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

     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

     统筹、 协调、 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

     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本细则所称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四川省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其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

     顾问。

     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应当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 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

     管理、 审核企业合同,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

     参与企业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投融资、 担保、 租赁、 产权转让、 招投标及改制、 重组, 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 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

     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 专利、 商业秘密保护、 公证、 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做好企业商标、 专利、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

     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

     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

     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参加企业的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

     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 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

     协调、 指导、 监督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负责人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

     (十一)

     统一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二)

     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 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 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

     法律顾问岗位、 职责、 权利“三到位”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并由所出资企业在接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在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增减资本、 重大投融资、 产权转让、 担保、 租赁、 招投标、 改制重组、 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

     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发表或出具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重大事项决策者应当认真、 充分听取并考虑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该情况可以作为评价或追究决策者决策责任的参考因素。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 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 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有

     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对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加入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组织。

      设区的市、 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本细则自 2006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王 国 金

     主讲 江苏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高级律师

      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四、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二、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一)竞业禁止

      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二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一)竞业禁止

      [案

      例]

      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

     [问

     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

     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

     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①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

     (2) 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2.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 (1)《公司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审理结果]

      二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①擅自使用、泄露②擅自给他人使用

      ③盗窃。

      (2)处理:①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②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

     犯商业秘密案。

      三、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

      2.注意事项

      (二)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2.结算方式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除争议的办法

     [投

      影]旅游合同文本

      2.注意事项

     1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2)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3)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4)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

     (5)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

     例]

      6表见代理

      [案

     例] 多音字难辩是非

     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6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案

      例]

     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张庆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

     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律链接]

     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二)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案

      例]

     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法律链接]

     (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

      (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

     2.结算方式

     1

     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 ①书写上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一致金额大小写户头、账号开户行日期受款人要用碳素墨水。

     ②自然人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用笔名。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执照户名为准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无效签章印章周边不全、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

      [案

      例]

     2

     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

      [案

      例]

      永成盛商贸公司购买了长兴物资公司价值10万元的“统一”牌方便面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货。永盛公司第二天拿了支票去兑现工商银行的办事人员看了支票后对永盛公司的经办人讲“这张支票长兴公司财务印章盖得不清印章的周边不全因此这张支票属于废票不能兑现”永盛公司再去找长兴公司长兴公司连忙认错但在还款上一拖再拖。

     这个例子说明长兴目的是拖欠货款。

     四、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2.保证时间

     二定金

     一保证

      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注

      意]

     ①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

      得做保证人

      ②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投

      影]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

      脂食品厂保证案

      2.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

      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案

      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审理结果]

     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二定金

      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

      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问

      题]

      甲方能否胜诉为什么

      [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 ]

      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州渔轮厂。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

     被告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冯祖兴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

      1997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建造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阳兴公司建造32.6米双拖渔船两对共4艘。第一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第二对船每艘造价2,507,730元4艘渔船造价合计8,445,460元被告阳兴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

    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 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

     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 。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 趋广泛。

     在激烈的

     竞争中,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 推动依法治企, 强化内部管理, 运用法律手段, 化解经营风险, 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

     早在 1986 年 9 月 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 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副厂长、 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 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并对厂长负责” 。

     1988 年 7 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 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此后, 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发布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 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在这一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 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 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 年 3 月 , 人事部、 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 要求从事生产、 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 在其机构

     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 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此后, 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文件, 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 2004 年 5 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

     在我国,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 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 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两者取长补短, 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 存在以下区别:

      1、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的; 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 律师资格)

     考试取得资格, 并依据《律师法》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 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 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 在知识结构上, 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 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 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 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

     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 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 如证券、 房地产、 公司企业、 合同、 劳动争议等, 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 从隶属关系上来看,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 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 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 两者是相辅相成, 互相配合的, 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 年 10 月 22 日 , 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

     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

     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 当然,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 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企业法

     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

     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 从长远来看, 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 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

     另外, 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

     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 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 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 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

     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

     根据《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 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

     一般来说,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 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因此, 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

     在国外, 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

     如美国通用公司( GE)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 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 提供给董事长决策。

     而《管理办法》 第 21 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 共划分为 7 项, 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

     但是,《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虽然全面, 却较为原则和抽象。

     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 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 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

     没有制度性, 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 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 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 笔者以为《管理办法》 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 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 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 相反, 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

     更何况, 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

     的程序, 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 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避免“法律陷阱” , 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 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 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 停留在事后补救上” , 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

     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 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 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 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

     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 离不开行业组织, 它已成为政府、 企业、 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 协调、 领导、 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

     事实上, 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

     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

     察, 可以发现, 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 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

     此外, 由于历史原因, 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 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 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其组织形式, 管理方法, 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

     换言之, 较之律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 国有试点企业除外), 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 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

     事实上, 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 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 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 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

     而这一目 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 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各部门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 涉及不同所有制, 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

     现行业自律。

      2、 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 职能。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发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 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 内容、 程序加以规范。

      3、 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 管理、 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 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 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 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 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 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就成了当务之急。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 以抛砖引玉, 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 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篇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 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 是指国务院,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 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 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 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条件成熟的, 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4 ・  万方数据

     主、 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 资料, 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 法规、 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 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 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 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 法规、 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 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 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 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 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 方针和政策, 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 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 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

     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 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h ttp :

     //w w w . ca cem . co m . cn  万方数据・5・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 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 审核企业合同, 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投融资、 担保、 租赁、 产权转让、 招投标及改制、 重组、 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 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 专利、 商业秘密保护、 公证、 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做好企业商标、 专利、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参加企业的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 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 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增减资本、 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 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 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 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 0 4 年6 月 1日起施行。

     圈・6 ・  万方数据

    篇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王 国 金主讲( 江苏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 高级律师)

     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三、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四、 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 范围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二)

     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995年10月 6日 , 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 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 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1996年2月 7日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市某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经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 二人当场拒绝。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事庄某和尚某的行为,[问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 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 以时间为标准, 分为(1)

     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①法定禁止:

     《公司法》 第61条的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外的员工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 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2.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 的规定: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赔偿损失; 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审理结果]

     ( 二)

     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 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 配方等,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 销售渠道、 客户名单资料、 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具有知识价值。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

     ①擅自 使用、 泄露; ②擅自 给他人使用;③盗窃。(2)处理:①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②行政责任:

     1-20万元罚款。[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 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

     合同的 订立1.主要条款2 注意事项2.注意事项(二)合同的 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2.结算方式

     ( 一)

     合同的 订立1.主要条款:

     ( 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 (2)

     标的; (3)

     数量(4)

     质量; (5)

     价款或酬金;(6)

     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除争议的办法[投 影]:

     旅游合同文本

     2.注意事项:(1)

     时间和地点:

     工作日、 办公室等正式场合; 禁止:休息日、 夜晚, 休息场所。(2)笔墨:

     用自己的笔签字, 禁用私章, 禁用园珠笔、铅笔、 纯蓝墨水。( 3)起草:

     亲自 起起草, 若他人代写 , 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 再签字“情况属实” 再签字。(4)形式:

     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 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5)字词:

     禁用错笔字、 形近字、 多音字。[案 例](6)

     表见代理

     [案 例] (多音字, 难辩是非)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 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 并立下了 欠条, 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

     到了 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 代理商还了 部分款项后, 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 。

     后隔两个月, 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 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款, 代理商给了 4万元, 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

     双方发生了纠纷, 遂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 欠条。

     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 双方各有解释:

     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 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

     究竟是“hai”还是“huan”, 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 法院只得给予调解, 双方同意, 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

     虽然了 结了 官司, 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某个代理商为某啤双方发生了

     (6)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案例] 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 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

     临行前, 公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

     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 土产公司订购干果, 干果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 张庆到达某市后, 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 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 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 其中香蕉5吨, 每公斤0.6元, 芒果干1.5吨, 每公斤5元, 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

     合同订立后, 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 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 不承认其所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 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 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 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

     香蕉堆在门口, 经太阳暴晒, 即发生腐烂。

     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 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

     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

     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法律链接]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 即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 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 从而与之订立合同。

     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 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 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实际上加重了 被代理人的责任, 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二)合同的 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案例] 2001春天, 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 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

     双方又签订了 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 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

     同年10月22日, 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 木材厂遂投入使用。

     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投限内, 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 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 并且支付了 货款10万元, 安装费3万元。

     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回该台天车, 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使用在规定的质异议期[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法律链接](1)异议时间: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14条的规定: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 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 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

     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自提后, 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 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不论供方送货、 代运还是需方自提, 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 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出书面异议。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2)异议方式: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所交产品[审理结果]

     2.结算方式(1)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①书写上:

     书写工整、 清楚(不得涂改)

     、 一致(金额大小写, 户头、 账号开户行, 日期, 受款人)

     ; 要用碳素墨水。②自然人:

     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 不能用笔名。③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执照户名为准; 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③法人或其他织以执照户名为准; 要用在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行和商局无效签章:

     印章周边不全、 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案 例](2)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

     [案 例] 永成盛商贸公司购买了 长兴物资公司价值10万元的“统一” 牌方便面, 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货。

     永盛公司第二天拿了 支票去兑现, 工商银行的办事人员看了 支票后对永盛公司的经办人讲, “这张支票长兴公司财务印章盖得不清, 印章的周边不全, 因此, 这张支票属于废票,不能兑现” , 永盛公司再去找长兴公司, 长兴公司连忙认错但在还款上一拖再拖错, 但在还款上拖再拖。这个例子说明:

     长兴目的是拖欠货款。

     四、 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

     保证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2.保证时间( 二)

     定金

     ( 一)

     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

     [投影]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

     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后果违反后果:

     保证无效, 承担责任。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 意] ①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②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 影]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 润州乳脂食品厂保证案

     2.保证时间:(1)

     合同约定:(2)

     法律规定:

     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 意](1)

     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2)

     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案例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 期限6个月, 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 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 单位公章。

     同时, 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 单位财务专用章。

     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 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 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南方供销社于年 月 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份借[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法律评析]1998年9月6日, 期限6个月, 即1999年3月7日, 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 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规定,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中, 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

     ( 二)

     定金指为了 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

     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 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同规定, 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 价款共600万元, 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

     后甲方按约支付了 200万元订金, 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 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甲方诉至法院。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 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价款共[问 题] 甲方能否胜诉? 为什么?[ [ 合同 法 和担保法 的综合案例合同 法 和担保法 的综合案例] ]

     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 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原告:

     广州渔轮厂。

     住所地:

     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被告:

     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冯祖兴, 男, 汉族, 1946年9月10日出生, 该公司经理 。1997年2月23日, 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建造合同》 。

     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被告阳兴公司建造32.6米双拖渔船两对共4艘。

     第一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 第二对渔船两对共4艘。

     第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 第船每艘造价2,507,730元, 4艘渔船造价合计8,445,460元;被告阳兴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 预付造船款2,640,000元; 第二对船交船前支付预付款115,000元 , 其余造船款5,690,460元 , 从每对船交船之日起两年内分期支付, 该对船的本金及按年利率12.06%计算的利息; 被告阳江公司以 4艘渔船作为抵押; 第一对船应于1997年9月1日交船, 第二对船应于1998年1月31日交船; 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并经律师见证签字后生效。对

     1998年2月3日, 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 约定:

     被告阳兴公司以《建造合同》 项下4艘渔船作为原告为其垫支造船款项的抵押 ; 被告阳兴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以两个月为一期; 利息由被告阳兴公司承担, 从交船之日起按年利率12.06%计算, 在每期付款时与本金一起支付原告; 《抵押合同》 规定该合同与主合同如有抵触部分, 以该合同为准; 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主合同生效之日生效。1998年1月30日、 31日, 原告与被告冯祖兴在阳江渔港监督处分别办理了“粤阳江99028”、 “粤阳江99029”(即《建造合同》 项下第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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