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自查报告 党建材料 策划方案 教案设计 范文大全
  • 主题教育
  • 党课下载
  • 党史学习
  • 振兴乡镇
  • 工作汇报
  • 不忘初心
  • 规章制度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共同富裕
  • 脱贫攻坚
  • 整改报告
  • 工作要点
  • 对照材料
  • 调查报告
  • 教育整顿
  • 观后感
  • 申请书
  • 讲话稿
  • 致辞稿
  • 评语
  • 口号
  • 发言稿
  • 读后感
  • 治国理政
  • 学习强国
  • 公文范文
  • 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0篇

    时间:2022-10-14 11:4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0篇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关于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0篇,供大家参考。

    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0篇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有关案例 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 存在问题 案例 1 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 2 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一)谈话提醒 2016 年 10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

     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该条款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式。

     《规则》规定的“谈话提醒”与《条例》规定的“提醒谈话”在法规依据、适用主体和结果运用上有所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而提醒谈话则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

     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

     《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之前,充分说明了问题的轻微程度。《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在这里,谈话提醒是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与上述适用情形应当一致。

     此外,2010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2015 年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相关党内法规对谈话提醒适用情形的规定略有区别,但总体一致,主要适用于违纪情节轻微或者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

     (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轻微违纪的情形,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置方式,是第一种形态中较为常用的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

     2005 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七种适用情形:“(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015 年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

     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此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诫勉的适用情形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也都规定了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与上述适用情形基本一致。

     总之,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轻微违纪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相对于谈话提醒而言,诫勉谈话针对的违纪事实更为严重,但仍属于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属于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属于组织措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该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此外,组织处理的方式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纪委法规室明确答复:“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处理应当是岗位或职务调整、变动或消失的情形,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不在此列。

     这一点在诸多法规中都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将诫勉谈话与组织处理并列作为问责方式;《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上述规定也明显将诫勉谈话排除在组织处理方式之外。

     此外,中纪委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将提醒谈话、诫勉列入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而将停职、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列入组织调整类组织措施。组织措施的表述与组织处理是有区别的,一般认为组织处理与组织调整的内涵与范围基本一致,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不属于法规意义上的组织处理。

     其次,谈话提醒主要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情形,《规则》将其作为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说明其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诫勉谈话也是针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置方式。《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均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后者还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可以看出,诫勉谈话的具体适用情形、程序和后果都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已经具备了“准处分”的性质。从这种意义上讲,诫勉谈话应当与纪律处分更加类似,是一种仅次于党内警告的惩戒形式。

     最后,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不能和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作为一种职务调整方式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但是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一般不能和纪律处分同时使用。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是明确的,即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属于“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而纪律处分属于“四种形态”中的第二、三、四种形态。如果认定某问题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或者诫勉谈话,即说明该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两者的适用情形明显不一致,有着明确的界限,一般不可以同时使用。具体到案例 2 而言,如果县纪委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瞒报,改变了原事实和定性,需要追究其党纪责任,可以给予其纪律处分;但如果没有改变原事实和定性,在组织部门已经给予赵某诫勉谈话的情况下,纪检机关再给予其纪律处分是不严肃的。

     总之,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处置问题的重要方式,执纪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其适用情形,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错误使用的情况。

    篇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调研报告 3 篇

      告 有效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调研报告 1 【摘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谈心谈话制度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环节。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认识谈心谈话制度的重要意义、分析上游局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现状和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研究,进一步了解党员、群众所思所想,从而夯实做好党员、群众政治思想工作的基础。

      【关键词】谈心谈话;组织实施;探索创新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开展党员谈心谈话活动,既是党的优良传统,又是必要的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这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中开展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活动成功实践,丰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针对性、有效性的有效抓手。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对于做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探索运用这一形式开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逐渐积累和形成了一整套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政治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组织引导党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打下好的基础。

      为此,我们就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做了如下探索和研究。

      一、深刻认识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得好,不但能统一思想、增进团结,还可以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战胜前进中的各种困难。长征途中,毛泽东同志通过谈心谈话,逐渐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中间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并在遵义会议上结束了“左倾路线”的错误指挥,在危急时刻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革命。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党组织可以深入了解干部、关心关爱干部,既能为干部思想“问诊”“把脉”,也能对干部思想进行“体检”“治疗”,及时消除干部思想上的“疙瘩”,使他们“轻装上阵”,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有助于凝聚思想。在谈话中,通过“面对面”交心谈心,教育各级干部知恩奋进,鼓励干部紧扣中心大局,立足工作岗位埋头苦干、真抓实干,引导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加快单位全面发展提供思想保障。

      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有助于能力提升。通过谈心谈话,有助于聚焦问题找差距,深刻反思找措施,凝神聚力鼓干劲。通过谈心谈话,能发现干部能力短板、掌握干部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规划,能有效提升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有助于作风转变。干部出现问题不是最可怕的,而是在面对问题时候的态度,在正视自身问题上的态度,以及改过自新的行动等方面的问题,才应该成为干部作风建设的关键所在。落实好谈心谈话制

     度,能够更好地做好预防的前期工作,通过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更好地做好干部作风的引导教育和警示的工作。

      二、上游局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现状分析

     上游局党委按照上级党组要求,一直以来比较重视谈心谈话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在制定的《上游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中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谈心谈话制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一般要做到“三必谈”: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要敞开心扉,以诚相见,见人见事见思想。要带着问题谈,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要主动亮明自身存在的问题,诚恳指出对方的问题,相互交换对所在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看法,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有误解、有分歧的问题要敞开谈。要出以公心同志式地谈,有话讲在当面,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共同提高。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约谈,真心诚意接谈,满腔热忱沟通,确保听到党员、干部真实声音,进一步改进作风、提升工作能力。

      上游局点多、线长、面广,党委所辖 16 个党支部,每个支部各有特点。在一年一度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准备工作中,要求各支部班子及党员要全覆盖地进行谈心谈话,找准各自的问题,制定好整改方案并积极整改落实,达到共同改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从而发挥好每一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每一个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从而不断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上游局坚持通过每月的工作例会、一年一度的工作会、汛前、汛中工作会、领导干部下去检查工作、调研等机会,经常性地开展集体廉政谈话,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员党性和廉政教育。坚持考察提拔干部、吸收新党员谈话制度,保证干部和党员质量。

     为了切实保证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合川分局党支部结合支部党员较多、较分散的实际,创新方式建立了支部委员联系党员制度,每个支部委员固定联系几名党员,这样能更好地了解每名党员的思想状况,从而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深入。上游局党群办公室了解到这种情况,及时将此经验推广介绍给其它支部借鉴。

      河道勘测中心党支部的党员经常参加野外测验,长期在外,根据此种情况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学习,也加强了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的谈心谈话,从而更好地推动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总体来说,上游局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个别支部重视程度不够,在谈话内容、形式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在谈话效果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如何进一步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理应做到实事求是、开诚布公,而不能流于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力量在一个‘真’字,要用真理说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用真实打动人,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如果只注重形式而轻内容,可能导致谈心谈话走过场,问题和矛盾难以发现。谈心谈话如果流于形式,就会沦为空谈,不但发现不了问题,还会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威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要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在支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上游局利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契机,组织党支部班子成员间逐一谈心,党支部负责人和党员普遍谈心;有的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有的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这些好的做法,都值得借鉴和推广。

     谈心谈话还要紧盯廉政风险点,明确重大风险、重点岗位、新提拔干部等“六必谈”内容,坚持抓重点、抓关键、抓苗头,紧紧围绕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节点,规范有序推进谈心谈话制度落实。

      谈心谈话要有耐心,不急不躁,一次谈不成反复谈,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就等待时机成熟再解决。要讲究方式,增强针对性,根据不同人的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

      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来抓,始终保持和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努力消除干部思想隔阂、缓解干部思想压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领导干部要主动引导干部走出认识误区,开展全覆盖式谈话,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一对一”的谈话方式,让干部既能放下心理包袱,又能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通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来谈出心声、谈出团结、谈出工作活力。

      要扎实推进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常态化。谈心谈话要走心,要适时掌握干部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了解他们想什么、做什么、要什么,教育干部保持健康心态,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谈心谈话过程中要以情感人,带着感情、带着坦诚、带着关爱,推心置腹地沟通交流,营造讲真话、谈实情的良好氛围。要有诚心,无论是上下级之间还是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以平等的心态和诚恳的态度与对方交流、“拉家常”,以诚相待,开诚布公,畅所欲言。要有实心,坚持实事求是,实话实说,谈问题做到有根有据,达到以事析理,以理服人。要有真心,领导干部要带头说真话,引导党员干部敞开心扉说真话、心里话,以增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

      要创新谈话途径。要充分利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契机,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方式,通过办公室交谈、工作现场交谈,采用“面对面谈”、“电话谈”、“周末谈”、“微信网聊谈”等方法。多层级进行,细致交心谈心,做到有耐心、有诚心、有责任心,确保方式灵活、内容丰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只有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好了,党员干部精神上才有依靠,生活上才有温暖,工作上才有奔头。所以,坚持好谈心谈话制度,尤为重要。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永远在路上!

      告 有效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调研报告 2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人与人之间要通过沟通交流,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帮助。在党内也是一样,上级与下级,同事之间也要通过谈心谈话才能够彼此了解,团结协作,完成任务。谈心谈话是党内进行思想和感情交流最直接、最常用、最有效的方式,对于增进相互感情、及时化解矛盾、密切内部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好了,党员干部精神上才有依靠,生活上才有温暖,工作上有奔头。所以,坚持好谈心谈话制度,尤为重要。但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几乎忘记了它的存在,在工作中,人心浮躁,戾气丛生。那么如何在工作中用好谈心谈话制度,既能增进感情、又能谈出实效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方式方法。地点、时间、切入点都是应该注意的,要在充分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引导谈话对象放下心理包袱,敞开心扉,让谈话对象有话愿意说,有事愿意讲,有苦愿意诉,从而以心换心。其次,我们要做到推心置腹。要以情感人,带着感情、带着坦诚、带着关爱,推心置腹地沟通交流。无论是上下级之间还是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以平等的心态和诚恳的态度与对方交流、“拉家常”,达到以事析理,以理服人。再次,我们要聚焦解决问题。不能漫无目

     的,要聚焦解决目前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的关键问题,有的放矢。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使谈话对象放下思想包袱。

      谈心谈话制度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用好用活它,我们才能更好的做好人的思想工作,更好的凝聚人心。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这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中开展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活动成功实践,丰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针对性、有效性的有效抓手。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探索运用这一形式开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逐渐积累和形成了一整套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政治优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组织引导党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打下好的基础。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关键是要敞开心扉,以诚相见,见人见事见思想。要带着问题谈,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主动亮明自身存在的问题,诚恳指出对方的问题,相互交换对所在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看法,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有误解、有分歧的问题要敞开谈。要出以公心同志式地谈,有话讲在当面,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共同提高。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示范。落实《准则》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谈”的要求,一般要做到“三必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

     责同志之间必谈。《准则》提出,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这是对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真心诚意接谈,满腔热忱沟通,决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推托。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村、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等基层党组织不能放松。要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就必须把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扎实。要采取个别谈话...

    篇三: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确保党委、 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 部署落到实处,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项制度。一、 责任范围

     1、 市**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 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责任内容

     1、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 结合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责任目标, 并组织实施。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2、 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不断增强党员、 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 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并抓好落实。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 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

     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 进行批评教育, 督促其检查、 纠正。

      6、 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 制度, 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三、 责任考核

     1、 市**党组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报上级党委、 纪委。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

      2、 在被考核的过程中, 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 组织、 人事、 审计等部门开展好考核

      工作, 如实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干部, 应追究责任,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理或处分。

      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管理、 监督, 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 工作、 作风上出现的问题, 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和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 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 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 谈话提醒的对象, 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 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 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谈话提醒由**负责, 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 由**或分管副**负责, 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 由分管副**负责。

      四、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党员标准, 严于律已,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文明执法, 廉洁勤政; 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 端正思想, 爱岗敬业;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团结协作以及思想、 工作、 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 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做到批评提醒到位, 要注意方式方法, 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 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 方法、 要求、 注意事项进行研究,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 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 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 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 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 要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 要做好保密工作, 保护举报、 反映人, 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

     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 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 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 要“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七、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 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 而发生违法、 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追究违法、 违纪者责任的同时, 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 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1]

     在百度搜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谈话提醒制度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二则)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二则)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幵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丼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亍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劢,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谈话人谈话丌得少亍 2 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丼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亍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丌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劢。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丌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劢由局领导集体廉政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贤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劢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幵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五: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并逐步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从严治党、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分管领导与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 3.科长与一般干部。

     二、谈心谈话的内容及类型 干部录用、调动、入党积极分子转为预备党员、奖惩提拔、岗位变动、思想波动、行为失范、结婚生育、伤病住院、亲属亡故、家庭变故、遭遇困难等情况时,需要进行谈心谈话,分为六种类型:

     1. 日常沟通谈话。结合日常工作需要,了解掌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情况,以及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情况,倾听干部的心声和利益诉求。

      2. 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3. 考核反馈谈话。结合年度考核、日常考察等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干部反馈考核考察情况、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帮助分析原因,端正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

     4. 提醒帮助谈话。干部在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外派挂职、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及时给予关心关爱,并帮助其疏导思想,理顺情绪,振奋精神。

     5. 批评诫勉谈话。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发现存在一定问题,重要工作推动落实不力,负责的工作在考核中排名靠后;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6. 其他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专题谈心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了解、评价干部,既不因成绩而姑息错误,也不因错误而否定成绩,切实做到对人和对事相统一。

     2. 以诚相待原则。坚持开诚布公、坦诚交流,注意倾听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

      3. 激励关爱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关心干部,既帮助干部解决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又对干部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4. 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方法,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5. 经常及时原则。坚持经常性的定期谈话和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相结合,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引导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谈心谈话的要求 1. 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分管的科室(局属单位),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的办法。集体谈与个人谈相结合,可以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也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

     2. 谈话次数。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分管领导与科室、局属单位责人,科长与一般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 1 次。

     3. 谈话记录。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准备工作,要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可指定管辖范围内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记录。记录实行统一格式、要求手写,谈话对象须在每页谈话记录上签字。

     4. 工作纪律。谈心谈话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

      5. 完成时限。谈心谈话原则上要求在每年的 12 月底前完成,并在次年 1 月底前送局机关党委。

     6. 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谈心谈话记录模板 谈 心 谈 话 记 录

     谈话类型:

     谈话事由: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谈话人:

     单位职务:

     谈话对象:

      单位职务:

      参与人员:

      记 录 人: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篇六: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 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

    篇七: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ldquo;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

     治“未病” 的一剂良方

     宋春生 陈 超

     万事防为先。

     良医者, 常治病于未发之时, 故无病。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也应像良医治病一样, 在注重预防上下功夫, 于润物无声处做文章, 既要敢于动手术去顽症, 更要善于治“未病” 常提醒, 为我们的党员 干部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筑起一道固若金汤的思想防线。

     为加强对党员 干部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促进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 及时解决可能性、 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从根本上遏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 城区探索出台了“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 对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提醒的掌管人权、 财权、 事权等关键岗位、 重点领域的党员 干部, 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镇( 办)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 本着“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的原则,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及时指出存在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开出了 治“未病” 的一剂良方。

      制度规定, 区委、 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对各镇( 办)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 区纪委书记除定期对各镇( 办)

     、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外, 还要对其进行针对性廉政提醒谈话; 各镇( 办)

     、 区直各单位党政副职及副科级( 含副科级)

     以下干部, 由区纪委常委进行提醒谈话。

     通过实行这一制度, 切实做到“五提醒” :

     即党纪条规、 规章制度经常提醒; 重点部门随时提醒; 薄弱环节专门提醒; 苗头性问题个别提醒和“三重一大” 事项特别提醒。制度实施以来, 共对 9 名 党员 干部进行了 廉政提醒谈话。

     今年 1 月 9 日 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对我们的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

     “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的实施, 把党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细化延伸了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心爱护干部、 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 不但起到了 教育、 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作用, 而且还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改善干群关系。

     使党组织对党员 干部, 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更加规范, 更具实效, 从根本上解决了 一般性交流谈心不痛不痒, 难以真正触及灵魂的问题。

    篇八: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七一实验小学党风廉政建设 谈

      话

      提

      醒

      制

      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管理、 监督, 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 工作、 作风上出现的问题, 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和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 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 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 谈话提醒的对象, 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 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 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 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副校长谈话提醒由校长负责, 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 由分管副校长负责, 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 由分管副校长负责。

     四、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党员标准, 严于律已,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 廉洁勤政; 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 端正思想, 爱岗敬业;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团结协作以及思想、 工作、 道德品质等

     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 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做到批评提醒到位, 要注意方式方法, 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 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 方法、 要求、 注意事项进行研究,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 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 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 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 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 要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的原则。

     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 要做好保密工作, 保护举报、 反映人, 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 由被谈话人签字。

     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 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 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 要“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七、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 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 而发生违法、 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 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 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九: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源公司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公司本着“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是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坚决或有差错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自由主义严重,拨弄是非,影响班子和队伍团结的。

     (四)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五)有违反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长江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试行)》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行为的。

     (七)有挥霍浪费企业资产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连续 3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九)职务提升,工作调动中出现不正之风的。

     (十)民主作风差,搞亲亲疏疏,不能平等待人,群众关系较为紧张的。

     (十一)有因公出差、出国、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退休等情况需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需要谈话提醒的。

     第三条

     谈话提醒要实事求是,指出的问题必须清楚明了,提出的要求一定要明确实在,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对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需作谈话记录,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

     谈话提醒要及时,保证不使问题积累、矛盾扩大,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谈话提醒时,应讲究方式方法,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坦诚地提出批评意见,坚持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

     第六条

     谈话提醒时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注意谈话提醒的效果。

     第七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

     第八条

     谈话提醒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谈话提醒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按领导分工责任逐级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所属人员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致使发生违纪案件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5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

     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

     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

     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 1 月底前

     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

     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

    推荐访问: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 意义 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