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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4篇

    时间:2022-10-19 15:25:11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4篇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66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 (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r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4篇

    篇一: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6 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

     (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

     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 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 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向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 4 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 10%。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

     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

     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 80 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

     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 10 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

     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

    篇二: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六篇)

     (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廉政谈话,主要对于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提醒谈话,主要对于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约谈函询,主要对于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主要对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

     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仔细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对于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 4 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 10 个百分比。

     第十七条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立马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立马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立马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

     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 80 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违规违规违法案件要立马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 10 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

     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听取被谈话人的意...

    篇三: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时间不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正式予以确认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一)

      为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6 月 3 日,三门峡市法院下发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对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进行规范。

     《制度》明确了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为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约谈对象为中院党组班子成员、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院部门主要负责人。

     《制度》规范了谈话内容。《制度》规定了对基层法院及市法院部门主要责任人、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内容。《制度》还列举 6 种需要约谈的情形。

     《制度》突出了谈话主体。《制度》明确,与中院党组

     成员及基层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由中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包基层法院的其他党组成员谈话由中院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

     《制度》强调了谈话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制度》还对如何做好谈话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二)

      为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咬耳

     扯袖成为常态,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岳麓区纪委对近期财务检查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廉政约谈工作,督促全区各单位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5 月 10 日,区纪委副书记盛文硕、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谭金灿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贺赤兴委托,分别与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环卫公司等 8 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了廉政约谈。

     约谈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规范财务行为。今年以来,区委对“纠四风、治陋习”等作风建设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从大局考虑,严格遵守区委“十个严禁”规定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单位“一把手”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做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管好廉政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监管,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票据必须拒绝报销。

     三是迅速进行整改,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不及时整改到位和新

     出现问题,强化执纪问责。

     四是严格执行规定,形成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作风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能再用旧的惯性思维来开展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将单位的人、财、物管好,形成廉洁财务的“新常态”。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纪委印发了《福安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度》),进一步明确廉政约谈内容、创新廉政提醒方式、规范廉政谈话程序,旨在充分发挥纪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约谈主要包括廉政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四种形式。廉政约谈,是对党政正职、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提出要求;提醒约谈,是针对个人及单位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求其正视问题,督促整改有关问题;诫勉约谈,是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问责约谈,是对因履职不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贯彻落实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排名靠后的领导干部,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工作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约谈制度》对谈话程序进行规范,纪委承办室应提前 3 天将约谈的对象、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

     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主题及原因,提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约谈记录;需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篇四:中央廉洁方面谈心谈话制度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四 篇 与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模板 四 则)

      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四 篇 【篇一】

     为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5 号)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一)校级领导班子 1.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 2.党委书记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 3.校长与班子成员之间; 4.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5.党委书记与中层领导干部正职之间; 6.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之间。

     (二)中层领导班子 1.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之间; 2.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 3.中层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三)基层党支部 1.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党员之间; 2.党支部党员相互之间。

     二、谈心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在领导班子正职之间、正副职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谈心交心,沟通感情,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二)提醒帮助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三)考核反馈谈话。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帮助被考核人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干部教职工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改正不足,努力进取。

     (四)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或者调整交流时,要肯定工作成绩和贡献,反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关

     业务工作要求和廉政要求,要求干部调整心态、服从调配,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五)日常沟通谈话。定期不定期谈心谈话,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党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发现有实际困难的党员给予帮助,主动听取党员、干部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方面的谈话。

     三、谈心谈话方式方法 1.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2.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交流思想、研究工作、提醒帮助,一般每月至少 1 次。其他校级领导之间、校级领导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党政负责人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年不少于 1 次。中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年不少于 1 次。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 2 次。

     四、谈心谈话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党员、干部评价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5.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有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带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二)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制定谈心谈话工作规划,把谈心谈话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

     来,把谈心谈话活动与推动领导班子建设、党支部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为更好地完成办学治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严守谈话纪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谈心谈话制度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谈心谈话的信息和内容。

     (四)加强监督检查。谈心谈话要做好记录,留痕备查。组织人事部、各二级党组织要对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谈心沟通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篇二】

     为深入了解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关心爱护干部,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谈心谈话对象为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负责人。

     二、谈心谈话的内容及重点 谈心谈话的内容和重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交流思想,沟通感情;了解掌握各室的工作和团结协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传达组织决定,反馈

     群众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要求希望,听取意见建议,以及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事项。

     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一)群众对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时,要及时开展警示谈话; (二)干部职工之间、室内部及室之间出现不团结苗头时,要及时谈话提醒,化解矛盾,消除隔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并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干部调动、转任、提任、降职、免职、轮岗、退休、奖励、处分以及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时,要及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五)在布置重大工作任务时,要开展谈心谈话,既做好思想发动,又明确工作职责; (六)干部职工主动要求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时,要及时安排接待,认真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说服、解释、教育、引导等工作。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

     谈心谈话活动可采取个别谈话、组织约谈和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干部进行常规性谈心谈话的,一般采用组织约请谈话的形式;在部分干部职务调整,或者了解部分干部共性情况时,一般采用集体谈话的形式;在个别干部职务调整,或者了解个别干部情况以及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时,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

     四、谈心谈话的分工 委局班子成员、县(区)纪委书记,一般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进行谈心谈话;市直单位纪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副书记进行谈心谈话;委局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一般由分管常委(副局长)进行谈心谈话;委局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及干部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适时约谈。

     五、工作要求 (一)谈话人要以人为本,以关心、爱护、激励干部和促进领导班子建设为目标,抱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成长负责的态度。谈话前要充分准备,注意掌握谈话对象的相关情况。做到以诚相见,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对认定存在的不足,要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及时进行整改。

     (三)干部管理室负责谈心谈话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制定《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单》,负责汇总、梳理、分析谈心谈话情况。谈话人要按规定,在谈话结束后填写《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单》。

     (四)对谈话中反映的情况,干部管理室要根据领导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并协调相关职能室抓好落实,对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要尽量帮助解决。

     (五)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与谈话的人员要强化纪律意识,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谈心谈话原则上根据领导分管的工作范围按照分工进行,必要时谈话范围可以交叉或延伸。委局领导每年至少按分工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一次。平时,应结合工作经常找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也可主动向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干部管理室要经常关心干部职工,多做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

     为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之家”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县委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对象 科级领导干部及干部教育管理中其他必须谈心谈话的干部。

     二、谈心谈话分工 部长负责与乡镇、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副部长负责与乡镇、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科级干部谈话;相关职能组室负责人负责与其他干部谈话。确因工作需要的,不受以上谈话分工限制。

     三、谈心谈话类型 (一)日常沟通谈话。主要与乡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对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职务调整谈话。在提拔、重用、交流、免职、降职、退休等职务变动情况发生时,进行谈心谈话。

     (三)专题谈心谈话。结合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考察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谈心谈话。

     (四)

     提醒诫勉谈话。对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谈心谈话,并提醒和督促干部认识问题、找出原因、切实整改。

     1. 平时考察考核中存在明显不良反应的; 2.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较差的; 3. 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明显问题的; 4. 负面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 6 分以上的; 5. 其他需要组织提醒谈话的情形。

     四、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分为平时预约谈话和定期接待谈话两种方式。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重大决策部署或专题活动等特殊情况可进行集中谈话。

     (一)平时预约谈话。干部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书面报告或口头交流等形式主动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谈话预约,由干部组受理预约申请,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预约人,确定具体谈话事宜。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向干部提出谈话预约。特殊情况下可即约即谈。

     (二)定期接待谈话。将每月 20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定为“干部谈心谈话日”,将 3 月、6 月、9 月、12 月的第1 个工作周(从第 1 个星期一顺延 5 天)定为“干部谈心谈话周”,由干部组提前制定谈话方案,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确定主谈领导以及谈话主题、谈话内容。乡镇、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 1 次谈话。

     五、谈心谈话要求 (一)注重谈话质量。谈话前,干部组要根据谈话对象、主题提前做好相关政策和情况准备,并事先报告主谈领导掌握情况,切实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中,要讲究谈话技巧,做好谈话记录,营造轻松融洽的谈话氛围;谈话后,要及时整理谈话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分析总结,形成专题报告。

     (二)注重成果运用。要通过谈心谈话掌握领导班子的运行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平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干部在谈心谈话中反映的合理性意见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采纳;在谈心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加强督导促其整改,并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注重纪律要求。参与谈话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干部管理的制度规定,树立领导干部和组工干

     部良好形象。不得以谈心谈话之名向组织提出违反法纪和政策的不正当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与谈话有关的情况。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六、本制度由中共桃江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动态,不断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委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之间。

     (三)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之间。

     (四)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和内容 1.学习谈话。班子成员在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体会和经验,经常性地进行交流和谈心,以促进思想政治水平的共同提高,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

     2.沟通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出现分歧或者出现一些矛盾的苗头时候,双方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同事负责,坦诚相对地进行深入的交心谈话,消除隔阂,统一思想,共同努力,促进工作。

     3.廉政谈话。学习交流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4.工作交流。班子主要领导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前或者在贯彻执行前,和班子的其他领导进行沟通协商,以听取意见、建议,争得相互的支持。班子成员工作领域发生变化,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反映情况,以获得指导和支持。

     5. 思想交流。班子成员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普通党员在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可以和领导班子进行思想交流,以获得帮助、支持和开导,缓解思想上的压力。

     三、谈心谈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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