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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足运动与近代妇女陋俗变革的嬗变

    时间:2023-05-24 15:5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女子自幼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独有的一种习俗,这种束缚女性并戕害女性身心健康的陋俗,有如一个顽固的历史堡垒,曾达千余年之久。到了近代,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冲击下,伴随着放足运动轰轰烈烈的声浪,这个堡垒开始动摇并最终坍塌。放足运动见证近代妇女陋俗变革的嬗变,回归历史,也是近代妇女在人生轨迹上如释重负与深重苦难的较量。

    [关键词]放足运动;妇女;陋俗变革;嬗变

    一、引言

    在封建社会,城乡女子缠足。妇女缠足后,走不快,站不稳,行动困难,很少参加劳动。封建士大夫们还十分讲究什么“三寸金莲”、“三寸绣鞋”之类的,妇女的美丑以足的大小为审美标准。如放足,就会被人耻笑,被叫做大脚女人,嫁不出去。这种畸形的审美观,给妇女们带来了精神上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本文从历史的维度考察了放足运动的发端和具体实施过程,从多视角考察了放足运动过程中审美观念的变化,并在历史审视的基础上对放足运动做了反思。放足运动对中国女性整体解放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其对女性自身感受的漠视,与缠足一样,放足对女性尤其是已经习惯于缠足的女性来说或许也是一场痛苦的遭遇。

    二、“缠足”陋习的近代历史批判

    缠足是中国妇女独有的生活陋俗,已有上千年历史。它严重的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使妇女失去劳动能力,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习惯势力。“缠足起源于南唐李后主有宫嫔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高六尺,饰以珠宝网带缨络中作品色瑞莲,令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着素袜行于舞莲中,回旋有凌方之态——这实是后世缠足之起源。”[1]

    清人钱泳注意到,“元明以来,士大夫家以至编户小民,莫不裹足”,“凡女子两三岁便能行走,四五岁间,即将两足一布条阑住,不使长,不使大,至六七岁已成,片段不缠而自小矣”,那时“举世之人,皆沿袭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2]

    太平天国时期,为了动员广大妇女投入反清战争或从事后方勤务工作,曾严禁妇女缠足,违者斩首。英人呤赞扬说:“太平天国已经废除了妇女缠足的恶俗”,“太平军起义后出生的女孩子全都是天足,这给妇女带来了巨大的福利,使她们从而改善了自己的外貌。”[3]这一时期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只是在太平天国的统治区域内,最终因太平天国的失败而告终。

    早期维新派郑观应、宋恕等人希望清政府重申禁令,立限一年:“已裹着姑仍其旧,而书‘裹足’二字表其额,悬其门楣,嗣后一律禁止。故违者罪其家长,富贵着停给诰封。”[4]他们还从妇女教育的角度来解决缠足问题。宋恕指出:“女子多不识字而老死乡里,非但终身未见有不裹足之女,则未闻有不裹足之说,视裹足为世间女子之公法,宜其万不敢犯也。若使识字,游历之风开,则官令裹足,犹降格也。”[5]他们建议:“宜严禁缚足,治以象刑,令各省郡县之间,就近筹捐,广增女塾,分门别类,延聘女师。女子自四岁以上至十二岁为期,皆得就学…此正本清源之要求,久安长治之初基。”[6]但他们的言论并没有付诸实践,影响力有限。但它也是戊戌时期的放足运动的基础。

    缠足恶俗引起维新人士的强烈关注。1883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联合开明乡绅谔良首创《不裹足会草例》,号召妇女天足;1895年,康有为和康广仁再度提倡放足,他的几个女儿,如康同薇,康同璧等都是自幼放足的。梁启超特地写了《戒缠足会叙》,为禁缠足造舆论。他指出:“中国缠足,其刑若胫”,是“残忍酷烈,轻薄猥贱之事”[7],应该严加禁止。

    1897年4,5月间,梁启超,潭嗣同,康广仁,汪康年等十余人经酝酿讨论,拟订了《试办放足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入会者及其子女可以互相通婚;“凡入会人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凡入会所生男子,不得娶缠足之女”;“凡入会人所生女子,其已经缠足者,如在八岁以下,须一律放解;如在九岁以上,不能放解者,须于会籍报明,方准其与会中上婚娶。”[8]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同年6月30日,梁启超,潭嗣同,康广仁,黄遵宪,汪康年等人在上海设立了放足总会。会址设在《时务报》报馆内。

    三、“放足运动”发展的历史轨迹

    放足运动的发展,引起了封建顽固派的强烈反对。维新派和顽固派就妇女缠足问题展开了一场论战。维新派以新生的锐气在思想上压倒了顽固派,推动了放足运动向纵深发展。1898年百日维新开始后,康有为上《请禁妇女裹足摺》,痛陈妇女缠足的痛苦,指出缠足“以国之政法论,则滥无辜之非刑;以家之慈恩论,则伤父母之仁爱;以人之卫生论,则折骨无用之致疾;以兵之竞强论,则弱种展转之谬传;以俗之美观论,则野蛮贻消于邻国”。他请求光绪帝下明诏,严禁妇女缠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9]并请奖励各省放足会。

    1901年,清廷下令缙绅之家“婉切劝导”女子放足,清廷放足运动初见成效。在一些通都大邑,妇女放足已很普遍,但清廷的放足运动的推行还仅限于大城市和上层社会,绝大多数妇女依然紧缠着双脚。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改良社会风俗,颁布了许多除旧布新的政令,影响较大的有禁缠足、禁赌博、废跪拜、易服饰等。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令内务部通饬各省禁止缠足,令中说:“至缠足一事,残害肢体,阻阏血液,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56于子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厥,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闻,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10]深刻指出了缠足之害。内务部根据孙令,在通饬各省文中,曾提出下列要求:“已缠者令其必放,未缠者毋许再缠,倘乡僻愚民,仍执迷不悟,则或编为另户,以激其羞恶之心,或削其公权,以生其向隅之感。”[11]尽管临时政府的禁缠足措施尚不完善,但象这样自上而下大规模禁止缠足,却是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女子裹脚从此解放了,已裹的放掉,已经裹小的也放大,社会很自然地一致认定,民国纪元以后生下的女儿,一概不裹脚”[12]。从前以小脚为时髦,现在则被人“视同怪物”了。北洋政府统治时代,虽然世事纷纭,政局更迭,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但是禁止缠足工作一直未曾停止,特别是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广泛深入、五四运动的深远影响,缠足恶俗才逐渐减少。

    缠足之所以如此难戒除,原因主要是:1.审美观念,以前人人以小脚为美,俗话说“脚小能遮三分丑”。改变人们传统的审美观念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很长一段时间。2.婚嫁取向,如果想嫁到好人家,缠足就是一个途径。即使相貌丑陋,但只要脚缠得好,也能得到别人的喜欢。有《缠足苦》的俚词就说:“要是不把脚来裹,人人都说真万难。有的说:为母的不把女儿管,任着意儿教他疯癫,好好的成了大脚片,将来的亲事怎么办?有的说:谁家的姑娘模样好,两只大脚讨人嫌;谁家媳妇倒亦俏,可惜脚大不十全。”[13]可见放足的阻力之大。

    四、近代妇女陋俗嬗变的审视与逻辑分析

    从近代妇女陋俗变革的轨迹上,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从最初的仅仅是理论的提出到逐步的付诸实施,都经历重重阻力。像早期的维新派提出的禁缠足,兴女学都仅仅是想法,并无实践。从戊戌时期至五四时期,也都遭遇人们的不理解或政府的反对。其二,精英人物的推动。每段时期取得的进步都与精英人物的推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早期维新派,戊戌时期的康梁等,革命派人物等等,他们通过自己的言行,引领着大众改变观念,除掉陋习。其三,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缠足的戒除可以使女性走出家门,扩大活动的空间,能使更多女性有读书的机会。而女学的推广更是能改变观念,开通社会风气,有利于缠足的戒除。它们之间是相互推动的。其四,这种变革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虽然妇女陋俗的变革是曲折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陋俗的戒除是不可避免的。文明必定能取代落后,这是不能避免的趋势。从妇女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的改变看,陋习改良甚至消除是历史的必然。

    参考文献:

    [1]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书店,1989:317.

    [2]钱泳.履园丛话下册[M].中华书局,1979:629.

    [3][英]呤.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上册[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240.

    [4]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288-289.

    [5][6]陈炽.陈炽集[M].中华书局,1997:71、129.

    [7][8]梁启超.戒缠足会叙[N].时务报,第16、25册.

    [9]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243-244.

    [10]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见《临时政府公报》第37号.

    [11]内务部咨各省都督禁止缠足文.见《临时政府公报》第45号.

    [12]黄炎培.我亲身经历的辛亥革命事实[J].辛亥革命回忆录第2册,1962:68.

    [13]阿辛.津门莲事记略.采菲录三编[M].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69.

    [14]杨光辉.中国近代报刊发展概况[M].新华出版社,1986:576.

    作者简介:余九林(1980-),男,湖北大冶人,讲师,历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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