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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进展的述评

    时间:2023-05-26 13:5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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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内涵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将政府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收集、产生、整理、利用、保存的信息进行公布与发表。信息公开的主体,学界一般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主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狭义的主体则局限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有的学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该多元化。在信息公开范围上,有学者认为至少包括:政府决策、规章制度、财政状况、行政标准。王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为:行政性、权利性、例外性、载体形式性,其本质为服务行政。[1]学者陈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二)理论基石的遴选

    颜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政治学的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学的民主思想、社会诚信理论,行政学的服务论、平衡论,法学的宪法基础、行政法基础,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管理学的信息资源共享理论。[2]张杰则认为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知情权、正当程序原则、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行政平衡论。[3]王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为:人民主权、公民的表达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4]巩婧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选择为:人民主权思想、知情权、行政公开原则、新闻自由。[5]综上所述,笔者将学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理论基石归纳为三个方面:

    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财富都属于人民,政府权力只是人民权利的让渡。由此可见,政府信息也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获悉政府信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民众参政议政的必要条件,也是反映国家民主制度成熟度、政府执政行为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2.公民知情权理论。公民知情权理论认为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途径,是一项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划分公开范围,一方面尽可能地保证信息的公开,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必须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国家机密不能泄露。

    3.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组织或个体之间分布不均匀,将会导致掌握信息的一方处于支配地位,信息贫乏的一方处于被动地位。人与人之间的信息通达是成功交易的保障,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是防止政府垄断信息,减少政府行政风险的手段。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突破传统的发布者—接受者单维度运行的模式,注重信息的响应与共享,使得信息公开成为政府与公众利益沟通、感情联络、政见表达的途径。

    三、实证研究的进展

    为了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制,我国学界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做法、立法实务及制度现状。学界比较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经验,如周汉华所著《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吕艳滨等著《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石国亮著《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究与借鉴》、赵正群著《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比较研究》。全面追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进程的著作,如张明杰著《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向佐群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王少辉著《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乔立娜、李鹏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实施》、许莲丽著《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杨伟东著《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问题研究》等,都是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路径的有效探索。

    (一)构建立法基本框架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长效化依赖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为此,易晓阳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收费、救济、监督与保障七个方面讨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框架。[6]韩大元认为信息公开立法的模式有:分散式立法、地方先行立法、中央集中立法;与之配合的制度有:请求人权利平等制度、豁免公开例外制度、依职权和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并重制度、救济制度。[7]聂辰席提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建议: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救济;建立首席信息官和新闻发言制度;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等[8]。李春阁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媒体、国际舆论等多重力量相互博弈,寻求平衡的结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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