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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适应性分析

    时间:2023-05-31 15:4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程逐渐加快,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对扶助弱势群体和促进法学教育以及缓解社会法律援助压力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所以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程的快速发展,探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如何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已经成为了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社会适应性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在历经长期的探索与实践,现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社会组织与政府共同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已作出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而本文所谓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高校创建的、由高校法律院系师生提供的、面向本校及社会民众的、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和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构建可以起到两方面的有益作用,一是缓解现有的已广泛存在的法律援助供求压力。二是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实践,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性不强的问题。

    但是,在现行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此导致法律援助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可以肯定和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能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能地发挥作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和促进我国法治进程以及适应我国社会需求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尽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缓解社会法律援助压力和弥补法学教育不足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作用显著,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援助过程的限制性

    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仍为政府,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仅是补充。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身份并未得到法律或者制度上的确认,这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尴尬境地。同时,由于高校学生并不能以律师身份介入案件进行代理,所以并不享有法律赋予律师的相关权利,例如调查取证权等。由此,提供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是难以以律师身份进行案件代理的。这种情况势必阻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和社会的广泛沟通。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资金匮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资金匮乏问题已经成为全国该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普遍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企业赞助;社团会费;学校拨款;律师事务所资助;校友赞助等。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提供资金企业、社团、赞助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相较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有专门基金会提供法律援助经费,其他高校并无此类基金会的设立和资金帮助。由此,经费不足成为了阻碍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资金不足导致代理案件种类和性质受到了限制,从而削弱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潜力。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契合度不高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受援助对象大多局限于本校师生,援助内容也仅限于法律咨询,文书撰写,因为由于学生身份限制,不能以律师身份办理案件,导致面向社会的案源单一且数量稀少。另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宣传程度不高,而且在没有政府机构的支持与助力下,社会民众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认知程度也普遍较低,从而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契合度不高,不能适用社会需求,跟不上社会进程,进而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如何适应社会需求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适应社会的必要性

    高校的法律援助事业在整个社会的法律援助事业的构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脱离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而独立发展。事态恰好相反,高校法律援助事业要发展与壮大,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律大环境的改善。高校与法律院系必须与外部环境即整个社会进行沟通,才有可能找准自己的角度,实现自己的角色。办好高等教育以及法律援助事业都是社会及政府的重要职责。通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搭建的社会关系来获取高校与社会的资源是一种较好的途径。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通过这个网络构筑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开放的教学平台与师资力量等不可或缺的资源。综上,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认可与帮助。同时,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也是社会法制的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的适应社会有着相当的必要性。

    (二)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加强与社会民众的沟通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认识,培养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也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与普及活动以及其它法律服务活动能让社会公众了解自己的法律需求,并使他们从内心生长出信仰法律的自觉。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首先是通过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及法律纠纷,让当事人在为追求自我利益而体验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和魅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使学生认识到在法律层面上人人平等。其次是通过常态化的法律宣传让民众领悟法律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法规其实是生活经验的反映与反复,从而对法律产生最起码的温情与敬意。民众的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只有形成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立时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的权威才真正树立起来。这样,整个社会就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常态化的普法宣传也有助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塑造品牌形象,扩大影响,使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持久深入地展开。

    (三)建立流畅良好的社会互动

    综合上文所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加强与政府与各大高校及相关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互动,才能更好地促进政府意志与民间自治的结合、加强与政府和社会机构的互动和交流。高校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知识共享等途径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与创新。同时,为了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对外交流更为通畅,建立与其他相关法律机构如司法所、街道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的联动机制,将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承办或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案件分别引荐到上述机构,由上述机构代为解决。而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将不适宜学生办理的案件引介到律师事务所,实现高校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无缝对接,有利于帮助律师实现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义务,树立律师职业形象与威信,使更多的人愿意相信律师,相信法律,从而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法律援助事业也在蓬勃发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构建对缓解社会法律援助的压力发挥着重要深远的作用,但只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紧跟社会的发展,积极适应社会需求,才能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从而发挥更大效能。(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基金A类项目

    参考文献:

    [1] 张雪瀛.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历史使命及进路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157.

    [2] 王红梅.建构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下沙模式”及其法社会学解读[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3] 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6.

    [4] 文梨.高校学生开展法律问题研究—以武汉地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04

    推荐访问:法律援助 适应性 高校 机构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