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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3-06-03 15:4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本文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投资市场持续低迷,CPI屡创新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银行发行的既稳健又能跑赢CPI的个人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追捧。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2011年整个银行业发行了2.3万支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15.5万亿,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投资者与银行间的理财纠纷开始不断出现,并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去年年底明确指出,发展理财产品是银行在节约资本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利润率和竞争力的一个必然的选择,但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一些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滞后的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始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法律界定和规范。2006年4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28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和投资管理、销售管理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基本有了较为清楚的依据和保障。

    由于理财产品品种多,创新发展比较快,其业务发展与法律规定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且大多侧重于规范银行的业务管理。现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大多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制定,其法律效力应属部门规章层级,效力层次较低。且其制定规定的出发点多为监督规范银行业务管理,没有从客户与银行双方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出发,全面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银行理财产品“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仅从形式上定性为“委托关系”,不够准确。从已出台的有关法规看,均明确理财产品的“买卖”构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如果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话,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有限的,理财资金的独立性保障也是缺位的。

    而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理财业务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信托法律关系。较之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所创设的债权,信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保留了物权,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设置了风险隔离机制。不过,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还有着现实的制度障碍。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牌照”。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这就使得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种已经具有信托属性的理财产品在现阶段无法真正地获得信托的法律身份,进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到《信托法》对其权利的特殊保护。

    三是理财产品中有些具体操作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如理财产品是不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处置的财产类型或者是权利类型,理财产品能否质押存在很大争议。

    (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三)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的法律风险。《销售办法》规定,理财产品的宣传和设计应客观真实、有效提示风险。商业银行在销售文件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文字性描述要力求真实、准确和清晰,避免使用“最好、最强、名列前茅”等模糊性语言,禁止虚假宣传和出现误导性语言,禁止夸大理财收益等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必须有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规定。

    理财产品的销售应坚持双风险评估原则。《销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自身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结合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五级分类,遵行风险匹配的原则,将适合的理财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特别应予以关注的是理财服务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实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包括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特别规定了3种披露情形:一是市场变化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的应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销售费、托管费等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因进行信息披露;三是理财产品结束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进行详细披露义务。在其中尤其要关注两类风险:

    一是未能良好解释收益率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是产品的收益率。商业银行在销售时,应明确提示收益率是“预期”的、“年化”的。要明确告知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在正常市场走势下获得的收益,银行并没有保证支付义务,防止投资者错把预期收益错当实际收益。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一种理论收益率。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宣传单、宣传册、滚动广告栏上明确标明“预期”、“年化”字样,不能简化标示为“收益率”,否则就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风险。

    二是未能提示购买产品所需费用的风险。投资者购买相当一部分理财即使是“保本型”的也并不能拿到通过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全部收益,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是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费率的高低与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财投资的资产类别以及理财产品管理的复杂程度等几大因素相关。因此,销售产品时,除了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费用外,还应当面提醒投资者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所需支付的费用。

    (五)理财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业务设计和操作中涉及了很多环节,不同主体,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中存在两种理财资金的使用方式,一种是银行通过内部委托贷款(双方主体为同一银行下的分支机构)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受让信托收益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内部委托贷款的合法性并不确定,受让信托收益则由于涉及权利转让,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由于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均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而产品创新往往会突破既有的模式,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满足产品创新的需要,在不满足时能否及时发现并完善也是我们需要予以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六)消费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造成的法律风险。一些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将其混同于储蓄;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些客户并不认真阅读理财协议书等合同文本,也不认真听取销售人员的介绍,只是认定从银行购买,银行会承担全部责任。对银行而言,一旦出现本金损失等较大风险,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而又急于转嫁风险损失的客户就构成了最易形成纠纷的群体。

    (七)商业银行自身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业务,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人员销售和宣传理财产品都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如果银行业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这些规定和要求,在销售和宣传中就会形成违法或违规的风险。此外,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也对银行业务人员提出很高要求,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治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体系。应尽快从立法层面对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做出全面规范,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应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留出“缺口”,为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对具体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僵局。

    (二)商业银行要形成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首先要确保有关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其次要针对各个风险点,通过业务流程设计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最后还应建立高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形成诉讼。

    (三)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个人理财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该项业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定期法律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严格实行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四)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移,将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治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是要不断完善个人理财业务制式合同文本,针对业务创新及时修改、增补,将涉及的法律风险全面纳入合同规范范围,促进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二是加大个人理财业务法律事务审查力度,及时跟进业务发展,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三是全面梳理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点,逐一提出化解和防范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研究成果通报业务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部门支持业务发展的法律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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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the Prevention of Legal Risks of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LI Zhuo

    (Shaanxi Branch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Xi"an Shaanxi 710068)

    Abstract:At present,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has become the new profit growth point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of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products, the legal risks among the products have also been increasingly obviou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risks among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such as perfecting systems and improving the banking staff"s capability.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prevention

    责任编辑、校对: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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