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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营改增后税收筹划对电信互联网产品盈利空间的影响

    时间:2023-06-04 18:30: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2014年4月30日,国税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本文把论述的着眼点放在电信增值服务中的互联网产品,浅要分析针对电信互联网产品怎样进行税收筹划,增值税征收环节,增值税对产品收入成本因素影响,发挥税收的引导作用。最终实现企业合理减税,提升资源利用效果,盈利能力。

    关键词:营改增 税收筹划 电信互联网产品

    一、引言

    2014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正式发布。国家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实施结构性减税要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形成长期制度安排,凸显减税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激励、引导作用。但是,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其实并不轻松,“减税”更是成为了一项“命题”。从1993年起,电信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税率是(3%),国家对营业税率的分类,是按行业来区别。电信业,所有行业中享受的最惠税率。电信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则分成两个:一是基础电信服务(11%) 二是增值电信服务(6%)。 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计税原理的不一致,不可以简单的直接比较,但是,国家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对电信运营商意义更在于“加快转变”,这是每个电信运营商直面的现实。国税总局在本次对电信的试点中,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税目名称做了详细的分类。“增值业务”涵盖了电信的短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大类。这些电信增值服务,特别是电信互联网业务,其中滋生出的各类丰富的产品,为电信开拓了经营业绩,拓展业务盈利空间。笔者将试从营改增后税收筹划的角度,浅析税收筹化对电信某些互联网产品收入,成本,进而对产品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互联网产品在增值税征税条件下税收筹划的关注点

    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增值税的税率目前有四类:17%,11%,6%,3%。分别针对的是产品类型:商品销售,基础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和增值电信电信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一项产品或业务的盈利,我们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产品的贡献来解读的话,产品的盈利贡献=收入-直接业务成本。电信互联网产品的种类和成本结构差异是很大的,收入的商业模式也各有不同。我们可以从销项和收入,进项和成本的关联,整理和分析因素多变产品里收入,成本中共性的关注要素,试探寻税收筹划对产品终盈利的影响。

    (一)销项税对电信互联网产品收入确认和征收销项税的影响

    电信互联网产品的商业合作,从税务角度,因销项税率的不同,商业合作的业务内容有“混营”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混营”指服务除了技术上的服务外,还可以带有软硬件设备销售的打包业务,而国家规定,商品销售的增值税率是17%。另一种因“增值电信服务”税率是6%,“基础电信服务”税率是11%之间“混营”。特别是电信运营商从事的互联网业务,因是“电信”的产品,本身确实带有在运营商特有资源下发展的业务,更是要从税务的角度明确划分业务经营分类。因目前营改增仅在部分行业试行,互联网产品的发展模式,类型也不是传统概念上的有形产品或劳务服务。税法规定,混合经营,企业若无法分别核算,则按照最高适用税率计算。因此,面对明确界定的税率,经营管理者需要对经营的产品细化分类,正确计税,准确核算确认入非常重要。销项的正确认定,成为企业对业务产品的收入确认和企业合法纳税一个重要的关注点。税务行为必需要引导产品商业模式,影响产品经营行为。

    站在业务的商业模式源头,商业行为的三个环节做浅要剖析。三个环节分为:市场营销方案制、业务谈判、合同签定。第一个环节:电信互联网产品的市场营销方案制定。营销方案的制定,经营服务内容和描述要一致,要细分产品,细化定价,细化服务内容。如前所述,电信运营商从事电信增值服务业务差异很大,业务行为上是从事的增值服务的内容,但如果方案制定表述不明确或含糊,就会对销项税率的使用带来不确定或税务征税风险。第二个环节:业务谈判环节。增值税是价外税,但在实务中,销项税还在含在谈判后的总额款中的。运营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里,向客户提出因增加的销项税而“提价”的难度是较大的。特别是电信运营商在基础电信服务领域,更是很难实现。电信的互联网服务产品,有市场的份额和成本的优势,从这个角度,对优势范围的产品,通过细分产品后,议价的主动权的产品可以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重新变动定价策略,争取向一般纳税人客户合理转移税负。第三个环节:合同签订。之前笔者提到混营,从税务的角度是很有讲究的,税法规定,企业如果从事一项业务是混合经营,经营的内容税法上又同时具有不同的税率,财务上不能分开核算,就要“从高征税”。财务上分开核算的基础是业务合同对服务内容要区分。也就是说,合同条款对不同税率的产品内容,价款明确约定。合同中这些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财务对产品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更决定了最后该产品的实际征税额。

    电信营改增后,对业务和财务人员的判断能力都有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其背后的含义是:产品细化,服务类型的归集的精确分类,已不仅是市场战略决策的要求,国家通过税收,也倒逼企企业的管理层加强执行力度和提高信息化管理。对财务人员而言,要对业务有判读的能力,审核的能力。税收筹划,是需要财务人员站在业务的层面上关注,参与,策划。

    (二)进项税对电信互联网产品成本的影响和对经营者资源分配的影响

    进项税抵税是个更复杂的话题。电信互联网产品主要是服务类产品,产品对应的直接成本投入,支付成本的内容也是服务为主。如:电子商务类的信息服务、系统集成本,信息源采购、电路和网元租赁、动力费,社会渠道类成本等。这类成本本身是带着互联网和电子科技的性态。经营者对服务的投入,是多元素的综合,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策略配置自身的资源,目标只有一个:经营的产品要盈利。产品盈利,在增值税征税环节中,税如何影响成本,影响盈利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企业取得对方增值税发票,成本进项税是否可抵,影响企业的“降本减税”

    电信营改增初期,中国电信集团层面出台了电信成本费用项目进项税额抵扣和不抵扣项目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指导规范。从规范中的所有成本费用目录明细中,与互联网产品直接业务成本相关的成本,因国家对现代服务业互联网产品的先于电信试行了营改增,总体上都属于可抵范围,这对电信互联网产品而言,是个有利的条件。如电子商务类的信息服务、系统集成本,信息源采购,网元租赁、动力费。但是,比可抵扣更需要关注的是不可抵扣成本,如社会渠道手续费,系统集成或软件维护中含的培训费、劳务租赁费。

    在实务操作,企业对可抵扣成本,电信管理层内部,提出了“应抵尽抵”的概念。经营者要从供应商选择,商业谈判与合同签定的业务行为中争取合理的抵扣率。例如,获取电子商务类信息服务,服务中含有平台租赁(税率17%)和技术服务(税率6%)。系统集成,服务中含软件购置(税率17%)、材料(税率17%)、技术服务(6%)。合同服务内容主要是技术服务,所以签订者粗糙、含糊,结算金额打包式签定。这对企业整体支付费用,取得服务都不影响,但是,应抵的少抵,就全部转化成了企业的成本。如果选择的供应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应抵的没抵,也全部转化成企业成本。所以抵扣项的取得会直接影响产品成本,进而影响产品的利润贡献。争取最大化的抵扣,也就赢得最小化的成本。

    互联网产品是智能科技产品,网聚的是人的力量和智慧,成就的是有市场竞争的产品。对依靠外包、劳务租赁、代理经营这类成本投入的产品,经营者需要重视投入产出效益。对电信经营的互联网产品来说,对税负偏高的成本,需要减少和转型,转变经营和营销策略,提升电信资源利用率。扩展产品盈利空间。

    三、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在实务作中的一点浅显分析。总的体会是,电实行营改增,从财务层面,需要对征收的每个现金结算环节,成本项目,收入类别,做分析,判别。从市场经营层面,需要对每个市场行为进行细分,对资源的配置,要考虑征税因素。本次国家试行营改增,目的之一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扶持第三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给试点地区企业的税务带来有利影响,保证了市场积极的顺利开展,同时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就电信经营的互联网产品而言,和市场上所有的互联网企业站在一个平行线上,利用好营改增机会,以互联网企业的思维求产品盈利,求转变,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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