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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分离主义”辨析

    时间:2023-06-07 10:50: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民族分离主义是特定的民族将其政治诉求与脱离现有政治共同体相联系的一种民族主义的特殊形式。它的产生与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结构上的非均衡性和文化上的非均质性以及民族自决权原则密切相关,但是,前者并不必然生成民族分离主义,而后者在当代也与殖民时代的民族自决具有了不同的意涵。民族分离主义的现实表现和后果更进一步说明,人类应该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

    关键词:民族分离主义;涵义:缘起:现实境遇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7—0068—04

    民族分离主义的兴起是冷战后世界政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缘政治版图的碎片化趋势,对整个世界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究竟什么是民族分离主义?它是否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它的现实境遇如何?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多民族国家政府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于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选择理性的生存和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分离主义的涵义

    所谓民族分离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指某一民族脱离原属的多民族国家而试图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思潮和运动。要理解这个定义,我们首先要明确“民族分离主义”中“民族”的涵义。

    在汉语中,“民族”一词的涵义相当宽泛,在不同的语境中和不同的层面上,其内涵和所指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它有“属概念”和“种概念”两种用法,既可以指称“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这样的与国家概念相联系的族体对象,也可以特指多民族国家中的基本族体单位,如中国的汉、满、蒙、回等56个民族。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国族(nation)”,而将后者和其他较为下位意义上的族体(如汉、满、蒙、回等各族的各支系)叫做“族群(ethniegroup)”。国族和族群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关于族群,科威特人类学家穆罕默德·哈达德给出的定义是:族群是指在社会上具有独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可以说,它是因体质或文化上的特点而与社会上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人类共同体。这是从广义上给族群下的定义。社会人类学界比较常用的是马克斯,韦伯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面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族群不仅为人们提供了自我认同的可能性,而且也为个体在面临新的情境时的自我调适准备了场景,从而克服了个体的社会孤立状态。一般而言,族群是一个文化范畴,在理论上一般与国家疆界无关。与之相对,国族则更多地是一个社会政治范畴,在某种程度上与一个国家实际的或潜在的边界相连,它包括了各种起源的人,把不同起源和族群的居民联系在一起。

    在包含有不同族群的国家里,族群意识和国族意识总是交织在一起。当这两种意识达到协调与平衡时,民族国家就变得有力量,其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相反,一旦两者的共生关系被削弱或者被拆散,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时,就会催生离心力极强的族群民族主义。一旦这种矛盾和冲突超出了国家协调机制的弹性范围,就会造成族群间的分裂对抗,一些群体就会谋求获得国族的身份,进而从原有国家分离出去,建立独立的国家政权。这样就产生了民族分离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分离主义”中的“民族”实际上指的是族群一类的次一级民族共同体,它与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族及其建构者——民族国家——相区别而存在。

    民族分离主义中“分离”的涵义,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这在不同学者给出的关于民族分离主义的定义中有所表现。例如,辛德认为,分离主义的性质、行动、原理或实践就是指信奉者企图完全从一个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中分离出来,并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而拒绝以自治或部分自治作为处理问题的方法。与辛德不同,玛雅尔认为,“分离意指民族少数团体企图从一个国家中脱离出来而与另一个国家合并,或更经常地是指建立一个独立国家,或至少在现存国家中成为自治区。”赫拉克里德则将分离主义运动界定为在一个独立国家内部所发生的一种渴望某种土地脱离形式的积极政治运动。他将分离主义者分为三种主要的类别:(1)有限分离主义者:就是指那些企图寻求自治、联邦地位等目的的分离主义者,如伊拉克的库尔德人;(2)分离主义者:指企图寻求完全独立者,如厄立特里亚、波罗的海三国;(3)分离主义一民族统一运动者:指在某些地区的小型少数团体所主张的独立运动,例如土耳其中的亚美尼亚人。

    以上定义表明,在“分离”的涵义上,人们的分歧主要在于:“分离”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主权独立的国家,还是也包括在现存国家中寻求某种自治的地位?我们认为,作为一种思潮和运动,民族分离主义的终极愿景是建立主权独立的国家。一族群在特定阶段上是力图建立主权独立的国家还是仅仅寻求某种自治地位,并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民族分离主义的标准。在民族分离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分离的方式和程度会有所不同,表现为一个从有限自治到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分离光谱”,但不论怎样,其间都贯穿了对分离权利的偏执以及对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向往。

    综合上述,如果我们将民族理解为特定的族群,那么,民族的客观存在形成民族意识,民族意识的强化滋生出强调本民族特征和传统,维护本民族权益的民族主义,而民族分离主义,就是特定的民族(族群)将其政治诉求与脱离现有政治共同体相联系的特殊形式的民族主义。它具有几个鲜明的特征:第一,民族分离主义的思想意识基础是种族或血统,或自以为有着共同的祖先。第二,民族分离主义以“政治和民族单位的一致”的政治理念为基础,是民族主义的极端政治化表现。第三,民族分离主义是某一族群采取的单方面行为,其分离的诉求并不为当事国政府所接受,表现为民族冲突,而实质上则是民族不信任和不合作。第四,民族分离主义往往具有全民族的特点。即使这种思潮或运动只代表少数人的意愿,民族分离主义者也会打起民族利益的旗帜,以此作为调动和整合政治资源的手段。就是说,至少在形式上,民族分离主义代表着民族整体的诉求。

    二、民族分离主义的缘起

    在存在民族分离主义的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分离主义的缘起不尽相同。但是,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代民族分离主义的出现几乎都无一例外地与两个因素有关,即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结构上的非均衡性和文化上的非均质性,以及民族自决权原则。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民族分离主义主要导因于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结构上的非均衡性和文化上的非均质性。在国家的政治统一中,共同的民族性将发挥至关重要的合法化作用。这样,在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国族整合的需要通常要求在民族国家里放弃族群共同体和族群的特性。因此,这种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平衡、不彻底的,其间充满了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歧视、强

    制同化和社会文化的边缘化。从而,这种国族整合只会“保存而不是消灭了地域间的经济差异”,而文化均质化的理想程度也从未在哪个国家实现过。民族国家整合过程中的这种不平衡、不彻底,造成了不同民族文化集团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的政治、社会、文化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国家内部一些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出现危机,社会各集团和各民族间的政治信任度低下。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就常常以暴力、而不是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正如杰弗里,帕克指出的:“尽管外在因素似乎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国家分离的深层原因还是在于其内部结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国家中存在的从属部分拒绝接受核心地区或者核心民族的统治。”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政治结构的不平衡和经济文化差异,以及地方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为民族国家内的民族分离主义的高涨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历史文化资源。

    然而,这一因素也不是必然导致民族分离主义。利法特在《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书中就谈到了民主、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可能性,并以比利时、荷兰、奥地利以及加拿大这样的包含联盟因素的国家为例作了说明。它给我们的启示是:民族分离不是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的唯一出路。一方面,民族中有温和派和激进派之分,前者主张通过宪政渠道解决民族争端,而后者则可能采取极端手段,由和平诉求转变为暴力性质的分离主义。另一方面,多民族国家政府采取的不同民族政策,会对民族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族关系的走向。西班牙的“自治制度”和加拿大政府推行的“双语结构内多元文化主义”的实践,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历史造成的民族间的差异性,缩小了民族间的心理差距,是消除民族分离主义的有益尝试。这里存在着人为的选择和作为,为现代民族政治提供了能动的空间。

    实际上,民族之间是分离还是合作,从根本上说都是基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互动关系。人类最基本的利益是最大限度地争取生存机会,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对财富、安全、权力的欲望,以及对地位和尊严的追求。为争取生存机会最大化而进行的族际交往行动,属于族际政治的范畴。民族分离主义就是这个范畴内的一种以民族为单位讨论权力和利益关系的政治诉求。因此,无论分离主义具有怎样强大的动员能力,表现出何等强烈的情感力量,只要它是现代世界的一种资源权利博弈形式,在本质上属于争取民族生存机会最大化的战略选择,那么其诉求的目标和内容就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的,就有谈判、协商、调适和转化的可能,因而就是可治理的。而这种谈判、协商、调适和治理,就属于族际政治的能动空间,属于多民族国家可以操作的政策范围。

    其次,民族分离主义之所以能够滋生,与现代世界体系通行的政治原则,即人民主权理论和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有关。这种原则强调,人民是权力的主体和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人民自主管理,不受外来权威的统治,政府的统治需要人民的同意。根据这一原则,英属美洲十三个殖民地脱离不列颠的统治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法国民众推翻波旁王朝的统治建立了法兰西共和国。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也都是针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实行的异族统治和异族压迫的。作为一个政治趋势,处于殖民主义政治体系之下的各被压迫民族和附属国的民族分离运动具有确定的历史进步性,它使建立在民族压迫基础上的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符合人类道义的公正原则。这种民族分离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逐渐归于沉寂。冷战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动和各国政治经济的转型,一些国家内的族群开始试图确立自身认同,这成了当代民族分离主义兴起的环境因素。这种分离主义虽然也以“民族自决”为政治口号,但并不属于正常的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民族解放斗争。

    怎样认识民族自决权呢?在这个问题上,列宁的做法和观点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自1902年列宁在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拟定的党纲草案中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一直到他去世,列宁撰写的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文章有六七十篇之多。总的看来,列宁从不抽象地看待这一问题,而是因时因地地进行各种解释。在领导俄国革命的不同时期,列宁曾针对不同的情况使用过“政治自决”、“自由分离权”、“独立权”等不同的提法。这或许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列宁认为“民族自决”的“基本点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义”。认识这一点在理论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世界上一切民族都有在不受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自由决定自己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权力,但在现实世界中,任何民族都不可能不考虑自己所处的局势和周边世界的地缘政治环境任意决定其地位。历史局势与自决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不顾时代发展的潮流和各国的具体实际,刻意曲解民族自决权原则,一味想要重现“马志尼模式”(民族解放运动),那么这种所谓的“自决权原则”不仅不是充分自足的原则,而且往往暗含着危险。有人说:“民族冲突最有可能成为21世纪的政治问题。民族自决的教义作为20世纪的典型要求之一,将成为21世纪的咒语。”此言不能不令人警醒。

    总之,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结构的非均衡性和文化的非均质性并不必然生成民族分离主义,而“民族自决”思想尽管在历史上曾经起过进步的作用,但在人民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在已经独立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却成了分化肢解这些国家的手段,其具体意涵已完全不同于殖民时代的民族自决。这为民族问题的理性解决预留了空间。

    三、民族分离主义的现实境遇

    民族分离主义在现实中的表现和后果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民族分离主义并不一定意味着代表全民族的意愿,它常常是少数所谓的“民族精英”为了达到个人、某些人或某个集团的目的而采取的极端行为。民族分离主义要成气候,必须成为一种群体意识,但首先是一种精英意识。比如,《哈佛美国民族集团百科全书》中记录了欧洲14个民族的成员刚到美国时对自己的集团的认同,表明在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占绝大多数的农民,直到最近尚未认识到是民族主义作家和外人加在他们头上的所属民族的概念。约翰·缪勒在分析卢旺达屠杀和前南斯拉夫内战根源时指出,在这些疯狂行为的背后,是政治恶棍们为了加强自己的势力而进行的恶意挑动和操纵,他们不过是有意利用了民族主义来发动人们采取一致的行动。“公决”、“让人民决定”是民族分离主义经常喊出的口号,“从表面看,它看起来是合理的;让人民决定,实际上它是荒谬的,因为在某人决定谁是人民以前,人民不能决定。”埋葬苏联的《明斯克协定》就完全否决了保存联盟的“公决”。从这一点来看,民族分离主义特别热衷的公民自决,实际上常常是由封闭、狭隘、排他意识左右的“精英”们的“自决”。这表明,民族分离主义者自诩代表全民族意愿在很多情况下是虚构的,从宪政主义的和平诉求转变为暴力性质的分离主义,并非民族成员的自愿选择。

    其次,民族分离主义往往以宗教极端思潮为纽带,以

    恐怖活动为手段,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毒瘤。马克思曾指出:“可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两种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穆斯林教士千方百计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认为任何人只要履行某种宗教仪式,就被确认归属于一定的民族。当代的民族分离主义也常常祭起“宗教”旗帜,将宗教问题政治化。车臣问题、东帝汶问题、斯里兰卡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的内战、北爱尔兰问题等等都有其宗教背景。宗教的虔诚、信仰的坚定可以为民族分离运动提供狂热的激情、不竭的动力,从而使民族分离主义具有了异乎寻常的顽固性和偏执性。

    以宗教极端思潮为理论和思想基础,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又常常与恐怖主义活动联系在一起。当今世界,民族分离型恐怖主义广泛分布于欧洲、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尤其是亚洲,由于其殖民主义的历史、多种宗教的共存和政治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原因,成为民族分离型恐怖主义的“重灾区”。“恐怖主义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恐怖主义者都希望其行动能让多人看到,但不必太多人丧生。而现代恐怖主义者则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展开大规模的杀戮和毁灭,手段残忍而冷血。”这种恐怖暴力在过去的国际体系内可能起到平衡作用,而现在暴力不一定用以达成政治目的,反而可能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摧毁整个人类文明。

    民族分离主义与宗教极端思潮和恐怖暴力活动相结合,更加表现出其非理性的一面,成为国际社会的毒瘤。

    再次。民族分离的前景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美好。全球性交往实践表明,多种族文化集团共居的多民族国家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存在,要求族群与文化边界和政治边界相重合的传统民族主义已成为昨日黄花。那种斩断与原民族国家内其他民族和地区既已存在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建立封闭性、排斥性民族国家的分离主义行为。不仅会破坏和平发展的周边环境,引起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甚至会引起种族清洗这样的人为灾难。正如埃里,凯杜里所说:“企图依照民族方法来改变世界的广大面貌的作法并未带来更加持久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它导致了新的冲突,恶化了紧张局势,为无数对政治一无所知的人们带来了巨大灾难。”即便一些国家的少数民族地区侥幸分离成功,同样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历史事实证明,民族分离很难实现分离主义者预先向民众描述的美好前景,独立后的局势也很难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反而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国际社会与新建国家的关系定位,通过分离而新建国家内的公民身份确定,新建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问题,边境地区的民族混居现象和政治归属问题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带来地区性的冲突和动荡,严重者甚至导致经济崩溃和局部战争,造成种族清洗和人口交换等人道主义悲剧。即便是和平分离,也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诸如致使一度安定繁荣的多元社会碎化,树立众多经济政治屏障,羁绊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对地区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等。不仅如此,分离之后新建国家维护其存在所必需的军队、外交、海关建设,也必然会极大地提升社会生活的成本,使新兴小国不堪重负。对此,阿克顿早在1862年发表的《论民族》一文中就强调指出,民族和国家不分的概念与多元化背道而驰,民族特性本身并不自然地促进自由与繁荣。相反,因为要适应把民族塑造成国家之模型和尺度的迫切需要,而不惜牺牲自由和繁荣。今天看来,这一论断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不能孤立地把政治原则和概念当作与整个政治制度、文化及地缘政治环境没有关系的独立概念来对待了。漠视时空现实,为了一种抽象概念和所谓的原则而不惜发动战争、制造恐怖事件、破坏和平发展的民族分离主义,已经背离了民族利益,必然为大多数和平居民所唾弃。在宪政的框架下,通过和平合法的途径解决利益纠纷和价值冲突,通过对话增进彼此的理解,用和平发展的方式改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伸展民族的抱负,正在成为现代理性公民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首选。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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