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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官僚制度的批判

    时间:2023-06-09 14:3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进行官僚制度批判的直接标靶,是其遭遇的正在典型劣质化的普鲁士官僚制。其批判的思想武器,是批判理性主义的人民理性国家观。其理论成果主要有二:一是初步揭示了普鲁士官僚群体沉沦为私人利益工具和私人等级的原因;二是初步分析了普鲁士官僚政治伦理及管理原则与民众利益的对立性。这些理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政治哲学思维等特征,但也体现了理性国家观对现实批判力量的局限性。

    [关键词]马克思;莱茵报;国家观;官僚制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8-0013-10

    现代官僚制度是资本主义现代国家成长和发展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裹挟着中世纪的一些消极政治因素,却在绝对主义王权和资本的政治统治中都充当着顺手的工具,既体现了现代工具理性主义国家治理的必然,又在现代政治文明成长伴生的各种劣质的国家统治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毕生致力于社会批判的马克思,一直把其遭遇的官僚制度和官僚制理论作为重要的批判对象,形成了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既表现为鲜明的阶段性特质,又表现为理论内涵和侧重点的重要变化。因此,必须对马克思批判官僚制的理论成果进行历史阶段性的梳理。本文仅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批判官僚制度的理论作较为系统的梳理,以求抛砖之效。

    一、直接标靶:普鲁士国家官僚制度

    普鲁士国家官僚制度,之所以成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进行社会批判的直接标靶,除了普鲁士是马克思的祖国,是马克思最早进行社会改造斗争的国度这一客观因素外,更根本的客观原因在于:普鲁士国家存在具有明显劣质特征的官僚体制,这是马克思追求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

    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成长史中,普鲁士国家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官僚群体”。这主要起因于普鲁士国家发端于分裂的政治集合体、社会力量发育不全和国家主义的传统。在王权绝对主义时期,当西欧各国纷纷步入民族国家的行列时,普鲁士还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由于封建等级势力强大,各种社会力量的发育非常不成熟,致使普鲁士国家不是由个人,而是由分离的部分组成的。既存在各具封闭特色的领地和制度,又存在分裂的社会等级。“为了巩固这个相对缺少民族凝聚力和社会凝聚力的特殊政治体,国家的作用便上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成为一种与构成它的成千上万的人相分离的实体。”[1](P7)在构建军国化的王权绝对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普鲁士君主的手段除了依靠武装军队的力量,便是培植和掌握一个新兴的官僚阶层,通过他们来取代地方的行政力量。结果,一个服务于军国主义的、具有一定现代意义但形态特殊的职业官僚阶层,在普鲁士得到了极度发展和壮大。普鲁士的君主绝对主义同时也属于“官僚绝对主义的典型范畴”[2](P261),其官僚制度和群体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其一,普鲁士形成了典型的半封建化的官僚等级和官僚政治,充当君主专制和贵族社会的工具。在17、18世纪的普鲁士,王权绝对主义的统治极端强化,而君主又不能以个人的能力处理所有政务,这就为官僚政治提供了绝佳的生长条件。而且,这种官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而使得情况变得复杂化、特殊化。经济发展的不足,社会力量尤其是工商业资产者力量的相对薄弱;资产阶级的懦弱,依附于王权;君主一直掌握着政治权力,国家的绝对主义君权特性即使在宪政时代也始终未消。这些因素都促成了普鲁士半封建的官僚政治的发达。结果,服从于君主的官僚在普鲁士超越了除贵族之外的其他社会等级,可以长期支配其他社会力量。反过来,“国家和官僚庞然大物长时期的重压又削弱了普鲁士社会各阶层‘政治’能力的生长,导致了市民阶层难以消除的服从意识,对民主充满了恐惧的怯懦。于是,这样的一种循环便造就了一个‘普鲁士的模式’:好像只有官僚才能代表普鲁士国家,担当起‘民族’凝聚力的角色,官僚政治的长期存在似乎是合乎情理的”[1](P11-12)。因此,在普鲁士,无论是出于赞扬或是讽刺,国家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僚国家”,国家政治也被叫做“官僚政治”。而且,普鲁士官僚群体处于始终受制于王权的地位。虽然从王权绝对主义的后期,官僚在政治上的独立地位开始有了转机,官僚等级也一直自视为“代表全体的普遍等级”,是不代表任何集团利益的“中立组织”,但实际上它却受制于王权和贵族社会,倾向于和保守派保持密切的政治和人事联系。

    其二,普鲁士当局建立了官僚群体绝对忠诚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了严密的职责规范和惩罚、奖励制度,但也滋生了官僚群体的诸多负面效应。“国家在普鲁士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官僚为抽象的、理想化的国家效劳,即使是最残忍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合理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因而也是一种荣耀。”[1](P48)普鲁士官僚群体被要求对国家承担特殊责任和义务,必须对普鲁士国家忠诚、服从、恪尽职守。关于官僚的监督和惩戒,在早期是通过家长式的严格控制和职责教育,法制国家发展以后则利用法律作为管理和督促的手段,主要方法包括制定并监督工作规章的执行,实行严格的官员惩戒制度;同时,利用奖励和物质刺激等手段激发官员的荣誉感。这种培养官僚责任和义务感的举措,同样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官僚必须遵循“效忠”和“服从”等原则,对君主和上司的命令要像完全符合本人的信念那样忠实地加以执行,惟命是从;个人感情服从于国家感情或君主感情,个人意志融会在国家意志或君主意志中,独立思想和自我意志遭到压制;官僚既缺乏创新动力,也不敢承担社会责任。

    其三,普鲁士的官僚等级具有强烈的自我等级意识,既具有一种垄断国家管理知识的“智力等级”心态,更具有极端的以公民“监护人”自居的反民主意识。王权绝对主义统治的后期,普鲁士官僚确立了在公法关系上的法律地位,加上法律赋予他们的与级别和头衔相配的特权待遇,以及考试制度建立后作为社会中有教养者的身份的认可,结果在《普鲁士国家通用法》这个既结合了现代法律国家思想又保留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混合体的保护下,官僚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等级——“官僚等级”产生了。它是普鲁士特殊历史发展环境下人为制造的“杰作”。在社会流动性加强的情况下,官僚等级反而意外地得到了巩固,而且还可以法律的名义网罗,也确实网罗到了更多精明强干的人才。相对于其他的社会等级,官僚等级的社会基础以及等级意识不是在模糊和退却,而是在形成和巩固。这是一个与历史发展进程相悖的现象:19世纪原本是一个经济上自由竞争的时代,在传统的等级特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和法制国家的建设而逐渐消失的同时,官僚等级却脱离这个社会发展的核心原则,成为了成长中的普鲁士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一个人为的“与世隔绝”的特权群体。官僚的等级意识也随着等级地位的巩固和政治制度的特别关照而树立起来,这种等级意识与担任公职的荣耀以及官位与统治阶级既得特权的联系有关,更与官僚垄断着国家管理知识有关。首先,他们拥有对行政管理至关重要的那些学科的知识,如财经学、法学;其次,在履行职责时,他们得到大量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由于机密的需要,受到人为的封锁,因而加强了这个等级的神秘感和重要性。以至于维纳特认为,官僚是普鲁士国家中“最有教养的、最具精神和最解放的部分,是最能干、最有才华的成员”[1](P142)。他们被认为并自认为代表着国家的智力水平。普鲁士的官方哲学家黑格尔也给予了同样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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