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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构与发展

    时间:2023-06-12 16:30:42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通过对当代新农村建设中乡规民约的分析,给乡规民约合理定位,并探讨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引导乡规民约,在国家法治下自我完善,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价值上的互生互利,以及加强农村公众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认识等方面,对乡规民约进行重构。

    关键词:乡规民约 新农村 社会秩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乡规民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力远远超过统治者以其正式法令形式颁布的法律。在当代,乡规民约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尽管遇见各种各样的挫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冲击,但是作为民间法范畴的乡规民约的存在仍然有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如何让乡规民约在当代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当代新农村建设中的乡规民约

    在当代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乡规民约这种传统的自治手段依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只不过其中已经融入现代民主法制的些许要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见,乡规民约确立的主要是一种“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把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政策的引导,在坚持合法、民主、可行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农村地区普遍以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制定当代乡规民约。乡规民约不但是村级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当代乡规民约在内容上主要涉及村庄治安、乡风民俗、村容村貌、环境保护、婚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方面,有的还包括违反乡规民约的责任承担、制裁措施等。从形式上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不成文乡规民约是由乡民们口耳相传、耳濡目染的,渗透到乡民生活之中。成文乡规民约有的是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的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规范,一般有相应的结构和格式,但是相对又较为随意,不是很规范。从结构和格式上来说,有的乡规民约不分章节,直接以条的形式列出若干条,有的乡规民约分章、节、条,也有的在章下直接列出条。从形式上来看,为了让乡民充分了解本村乡规民约,各个村落都采取适合本村的各种形式以通晓乡民:有的村将本村乡规民约刻或写在石碑上,立于村头或村中;有的村将乡规民约写于铜板、木板或其他较为结实的载体上,挂于村中显眼之处;还有的村将乡规民约张贴于村委会,以便村民了解;也有的村将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等制成小册子给村民每户一册或人手一册,以便村民随手翻阅。在乡规民约的效力方面,因为不属于国家法范畴,乡规民约的效力和执行当然不能以国家的强制力来推动,在农村,传统乡规民约发挥其效力往往是以人们的心理认同、舆论谴责、道德约束等来保证的,这些方法现在当代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外,有的乡规民约规定了惩罚规则,对于规定了罚则的乡规民约,罚则就起了作用,在舆论和道德约束之外,还可以依据罚则推动乡规民约的运行。此外,有的村庄为了保证乡规民约的效力,专门成立乡规民约评议会或乡规民约质检会,依据乡规民约解决村民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村民自治。

    2.乡规民约的合理定位

    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在中国农村的历史发展中,乡规民约的社会控制作用一直是乡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从学理上讲,乡规民约的订立应该属于私法范畴,是集体成员的一种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的结果,乡规民约的集体成员对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的约定,属于集体成员之间的自愿约定,应当从法律角度上将乡规民约纳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是古老的民法原则,只要乡规民约的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冲突,法律就应当确认并保障这种约定。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认了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地位,使乡规民约成为除国家法律外,实际指导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让乡民们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并进行生产。

    从角色定位上来看,乡规民约属于民间法范畴,起着传承乡土文化、调控乡土社会秩序的的作用。“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民间法自然生成于民间社会,往往与其生成的社会区域群体的民间生活息息相关,通过风俗、人情、礼法、习惯、道德等对该区域群体的全体成员产生拘束力。乡规民约“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规则,首先它是同道德、国家法律规范、政策、习惯、宗法族规一样都在农村并行的一种规则。这一点至少在农村社区中从实证观点看是这样的。而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又不具有国家法的性质,这也正是我们前面所得出的结论:村规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指导的背景下自觉生成于乡村社会,很多都是传统的风俗习惯的现代延伸,从地位上属于民间法范畴。

    3.乡规民约的重构与发展

    3.1 根据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

    一方面,乡规民约中有一些为现代化所不齿的传统习俗、封建痼疾、迂腐思想,但还有一些思想是与法治思想相契合的,有时可以互助发展。在传统法律规范重建时,应当一边汲取现代法律规范之原则,以改善其合理内核的民间秩序,一边审慎地扬弃乡规民约固有的落后、残酷的民间秩序内容,吸取民众实践和民间秩序的合理资源,使其成为支撑国家法的重要基础。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权利意识逐步高涨,对于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乡规民约内容,如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本村成员的有关权益等,乡民们开始提出异议,甚至诉诸法院,希望通过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引导与制约,使乡规民约合理合法,真正发挥民间法的社会秩序规范作用,而不是成为侵犯乡民合法权益的温床。

    另一方面,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乡规民约,重视乡规民约中适合乡土社会的具有生命力的内容,将其适当性地纳入国家法中,以国家法的形式予以认可。“国家法可以将有益的乡规民约直接予以吸纳,或设定弹性化条款,包括国家法认可乡规民约的内容与效力以及国家法吸收、采纳民间法处理问题的程序与方式,也包括民间法向国家法的渗透。”吸纳乡规民约的有益部分,不但可以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很好融合,而且可以提升国家法的适应性,使其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3.2 引导乡规民约在国家法治下自我完善

    在现代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乡规民约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变迁,也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逐步体现出乡土性与现代性的融合,体现出理性化和制度化。在乡规民约的在我完善过程中,国家法是根本,指引方向,乡规民约是具体指导,当代乡规民约的形式和内容都逐步向国家法贴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相容不但有益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也有益于乡规民约的发展。

    乡规民约的自我完善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其一,在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上,应当改变有些乡村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村民意见流于形式等做法,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其二,在乡规民约的内容方面,虽然乡规民约在国家法之外自成体系,但是其内容仍应符合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乡规民约的内容完善必不可少。乡规民约中不应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剔除乡规民约中落后迂腐的内容,并使乡规民约的内容契合村民实际生产生活,以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内容调整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村民素质提高、乡村环境美化,使乡规民约成为转型期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自治行为规范。其三,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乡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是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很多乡规民约制定出来后却成为了摆设。要增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必须找到影响乡规民约执行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要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首要的是乡规民约应当真正是由乡民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并且内容应当合法,符合乡民社会的实践需求,只有增强乡规民约的公信力,才能提高乡规民约的执行力。其次,可以设立保证乡规民约执行的组织机构,如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评理会、道德评理会等,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的协助,推动乡规民约的执行,从而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此外,村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村庄的经济水平等也影响到乡规民约的执行,农村规范村干部的组织管理,调动村干部的政治热情非常重要,而加强经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水平则是解决乡规民约执行的根本所在。

    3.3 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价值上的互生互利

    转型期农村的特点决定国家法和民间法应当共同生长,良性互动,确立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同时其不足和存在的现实障碍应由民间法予以弥补。实现作为民间法范畴的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生互利对农村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法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和表达,是从宏观的视角构建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整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到国家法的制约,这里当然包括农村社会的每一位个体农民。但是,国家法的宏观性和整体性使得国家法不可能将其触角深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国家的权力控制对“遥远”的农村社会有些“力不从心”,此时,就应当重视农村民间秩序规则,包括乡规民约存在的必要性。乡规民约相对国家法来说更具体和实用,对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往往是在“润物细无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秩序规则对农村社会纠纷的解决有时比国家法更为有效。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促进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生互利。首先,应当以国家法为主导。乡规民约也有正规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制度安排,使乡规民约对国家法起到配合和辅助作用。其次,在促进国家法和乡规民约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乡规民约的作用,注意从中吸取养分。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制定法要与乡规民约积极沟通,充分吸收乡规民约的有益成分,不断完善自己;在司法层面上,要重视民间调解机制的灵活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将国家法律与这个国家的社会背景结合起来,让法律与乡规民约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的良性互动,以多元化的行为规则规范乡村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更具现实意义。

    3.4 加强农村公众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认识

    乡规民约与农村社会息息相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相当一部分乡民对本村是否有乡规民约以及本村乡规民约的内容等均不知晓。乡规民约要发挥良好的社会秩序调控作用,乡民们对乡规民约的制定参与和内容知晓非常重要,发动乡民对乡规民约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乡民学习乡规民约,动员乡民自觉遵守乡规民约,同时利用乡规民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乡民对乡规民约的认识,可以促进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自治性,也有利于乡规民约的作用发挥。我国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关注与规制才刚刚起步,只有少数学者们关注这一领域,司法社会实践中,人们对乡规民约的了解,国家对乡规民约的重视都还不够。加大对农村乡规民约的宣传,加强农村公众对乡规民约的认识,是发挥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前提。◆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201;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F004)。

    参考文献:

    [1]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0.

    [2]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

    [3]于语和.民间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86.

    作者简介:

    卞辉(1973-),女,陕西西安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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