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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规民约对贵州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影响及作用

    时间:2023-06-12 18:05: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村规民约是村民实行自治的重要依据。我国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是苗族、侗族的聚集区,该地区治理法文化内容丰富,尤其是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习惯法对苗族、侗族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黔东南地区很多少数民族村寨一直保留有鼓楼议事、寨老议款、民间契约、苗族议榔等有特色的蕴含有传统文化的习惯法,乡村道德、风俗习惯、民风民俗,无不体现在村规民约之中,并且这些村规民约长期对民族地区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风俗教化起到了潜移默化作用。本文以黔东南地区的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对村规民约产生的原因、村规民约所包含的内容、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以及现代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继承中产生的作用及问题,最后通过问题的呈现并提出如何解决村规民约对传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完善措施的方法。

    关键词 村规民约 黔东南 苗族 侗族 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71-04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村民自治是实现我国基层民主进程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而村规民约又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依托。村规民约作为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补充形式,已存在很长时间内,在其所约束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很强的认同性、地域性、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村规民约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村民自治,然而村民自治又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民以规约为自己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深层次原因。本文试图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村寨为例来探讨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影响以及作用,从村规民约对黔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作用的实际运用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分析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村规民约在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作用和价值,进而提出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的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一、村规民约的产生及内涵

    (一)村规民约的产生

    在清朝雍正年间,朝廷大规模开辟苗疆,中原文化才开始在黔东南苗、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散播。随着黔东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中原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不断融合,原有的依靠口述传唱等方式传承的村规民约发生很大变化,少数民族地区有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风俗民情、婚丧嫁娶的习惯在村规民约开始有了成文化的文字记载。例如以埋碑或立碑的形式将规约立定于固定的地方。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祖国的大统一大发展,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原有的村规民约在调整村民行为、交流、活动上与新时期新文化显得格格不入,比如苗族地区民间流传的“早结婚,早生贵子,早享福”、“姑舅表婚”的婚恋认识就与我国婚姻法倡导的“晚婚晚育”、“禁止近亲结婚”的主张背道而驰,在此阗况下,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村寨新的村规民约就应运而生了。关于苗族、侗族现代村规民约的产生,张冠梓这样认为:“最近几年,在侗族村寨由于社会治安秩序出现一些混乱,偷盗、赌博、斗殴、乱砍滥伐等案件在一些地区和村寨时有发生,生产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于是,‘村治为治’的呼声高涨,一种类似历史上的‘款约’而包含诸多内容的现代村规民约也就产生了”。如张冠梓学者所说的那样旧的村规民约中的陈规陋习、条款不符合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适应今天依法治国精神的条款都应给与“新变革”。特别是早婚早育、不重视子女教育、不抚养子女、不赡养老人等社会问题和聚众赌博、偷盗、道路交通安全、农村防火等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上,新的村规民约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结合黔东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民意,拟定了更具有时代特征的、更具有针对性新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有利于弥补国家法在苗乡侗寨调整上的不足,有利于解决村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巩固习惯法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地位。

    (二)村规民约的内涵

    1.村规民约的概念。笔者认为村规民约是指在提倡村民自治的时代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结合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经过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操作性的规范本寨村民日常行为规范的具有成文法形式的村民规范。

    2.村规民约包含的内容。新的形势下,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本着发展本民族经济文化、维护村寨社会治安、提高村寨村民生产生活质量的目的,结合村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出一套村规民约。其内容主要涉及村寨的林业、农业、社会治安、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风俗习惯、传统节日、婚丧嫁娶等村寨村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黔东南地区的洛香村制定的《洛香村村规民约》中主要分为封山育林、维护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民事问题、水利建设等六部分内容,涵盖了洛香村村民生产生活中需要调整和遵守的各方面内容。但是从村规民约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是义务性规定,即村寨村民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履行哪些规定才不会受到村规民约的惩罚,但是缺少对村民的权利性规定,即村民在本村寨享有哪些权利很少有规定,仅在计划生育一块规定了适龄青年可以依申请结婚。

    3.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黔东南地区是苗族、侗族自治区,村寨根据苗族、侗族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制定出的村规民约与传统的寨规或其他民族村规民约有很大不同。笔者经过对比总结,发现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结合。这一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会充分结合当地少数民族(主要是苗族、侗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比如,黔东南某村寨制定的村规民约在社会治安管理这一方面就充分的结合了当地传统的习惯法的处罚方式。如果有人偷牛盗马、猪、羊等被抓到者,除退赃外,每人每次罚款“三个七十斤”(即70斤肉、70斤大米、70斤酒),情节严重交公安部门处理。这里的“三个七十斤”的惩罚措施并不是根据国家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而是根据侗族地区的传统习惯法而规定的。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结合而制定的村规民约比比皆是,在此笔者就不一一赘述。

    第二,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与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汉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的制定不同,我国法律法规和汉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是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法律起草委员会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而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委员会或者寨老的组织下由全体寨民参与制定的。村民委员会把收到的各自然寨的立约意见进行综合、补充然后进行整理,拟出村规民约草案并通过村民大会公布最后听取村民意见,而且根据村民意见进行必要修改后向各自然寨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经过约定时间的公示期后村民们不如果提出反对意见就生效成为正式的村规民约。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加充分的体现了寨民的意愿,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参与性。

    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制定之处就是本着解决本村寨的日常生产生活问题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比于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来说,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因为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性,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是在微观上对本地区、本存在的问题进行调节和规范,因此相比于国家法律法规而言,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体规定了村民在违反村规民约时受到的处罚,而且村规民约在制定时很多条款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而非兜底性的条款,因此村规民约在具体运用时就特别清楚明了,因此我们说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影响

    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是苗族、侗族自治区,该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结合了苗族、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特点。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对于调节村民利益冲突、缓和村民关系、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村内治安管理等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同样,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一)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价值体现

    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充分发挥了其作为村民自治公约的规范性作用。

    1.宏观上具有充分的价值引导作用。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结合少数民族的特色,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在黔东南侗族地区某村寨的村规民约在破坏农业生产管理,社会生活等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民刑方面,违反人畜饮水及灌溉用水规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行政法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从宏观上规范居民的言行举止、行为操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价值导向。

    2.微观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具有具体操作性。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中具体规定了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具体包括村寨适龄男女依申请结婚的权利、依申请生育的权利、建筑民居的权益、参加民族传统节日的权利、参与村寨寨老或罗汉选举的权利等等,义务方面的规定包括遵守有关日常生产生活、婚丧嫁娶、民俗习惯等等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三个七十”、“三个一百二十”或者相关法律的处罚。比如,如乌东村村规民约的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乌东寨旁的风景区山地,一律实行特殊保护管理,不准在风景区地砍伐老树和砍柴以及开垦、建房、葬坟、取石”等。“违反者罚款1000元和肉、米、酒各120斤洗寨,并恢复原状”。正是这些严格的规定规范了当地村民的行为,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这些权利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都从微观上细化了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3.吸取习少数民族惯法中的精华,摒弃了落后的、不当的内容。因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介入,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增加了相关国家政策在里面,如计划生育政策。在处罚手段上也有变化,原有的开除村籍、喊寨、洗寨等传统处罚手段已经被禁止。村民的处罚方式多以罚款为主。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是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影响的价值体现。

    (二)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多或少的都会对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样,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1.规范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具体操作。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条款内容上具体规定了对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具体做法。比如,在条款中规定了具体的少数民族适龄男女青年结婚生育的情况,举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时间、地点、规模、参与主体,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惩罚性规定等等都做了具体的详细的操作性指导。

    2.明确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围。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范围上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村规民约产生之初,苗族的“议榔”侗族的“侗款、款约”只是广泛的涵盖了村寨可能出现的所有阗况,并且仅仅对所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宏观性的指导,具有片面性的特征。而现在黔东南地区的村规民约对保护传统文化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定。村规民约在农业生产、传统文化传承、民居建设、治安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计划生育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权利性和义务性规定。比如,雷山县郎德镇郎德村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郎德村的村规民约就用专章的形式以文物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村村规民约第二部分文物保护管理共用十条对文物保护详细加以规定,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如第6条规定的处罚就达到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规定超出本规约的,另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在影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存在的问题

    诚然如我们所知,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在影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包括规范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传承中具体操作的问题,明确保护传统文化范围的问题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在影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存在问题。事实上,这一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影响少数民族文化上明显存在着问题。

    (一)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

    1.村规民约的部分规定欠缺合法性根据。村规民约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制定的,其制定不得与《宪法》、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但是村规民约的部分条款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合法性根据。黔东南地区的许多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都有“请全村吃一餐”的处罚性规定,村民如果犯了偷盗猪牛羊的行为,就要受此处罚。据资料显示2010年该地区平均每人每年的纯收入不足750元,“请全村吃一餐”的处罚完全超出了行为人的承受范围,这样的处罚显然有失公允,欠缺合法性依据。虽然这种重罚的措施对于规范村民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但是重罚的另一个极端就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循环。村规民约在制定中要秉承法律的谦抑性,遵循比例性原则,不加重行为人负担的精神。

    2.法律监管存在缺位现象。虽然该地区的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的,但是在村规民约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却出现了法律监管缺位的现象。首先,黔东南地区的很多苗寨、侗寨地理位置偏远、交通闭塞,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辐射面较小;其次,村寨自治组织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不能够熟练掌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再次,在笔者所看到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提到村民如果不服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处罚时,自己权利如何救济问题。即村规民约中的合法性、合宪性有谁去监管、保障的问题在村规民约中没有明确性规定。基于以上原因就出现了对村规民约法律监管缺位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

    1.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首先,在内容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如前面我们提到的苗族地区结婚年龄就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年龄相冲突。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男须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可结婚。而在苗族聚居地区,通常情况下,不管男女,超过20岁还是单身,则会遭到邻居和旁人的非议。此种情况显然是与我国实体法相冲突的。其次,在程序上与国家法相冲突。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对行为人的犯罪的处罚方面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即是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者有机配合并最终完成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且所罚没的款物按照规定也是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任何人非法占有或者私下分享。但是侗族人们依据自己传统民族习惯法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以及所采用的程序是由本寨的款首或者寨老召集村民在鼓楼内或者在款坪上集体商议而认定的。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的人则是由自己房族的人负责将其处死,对于罚款或者进驻吃喝的处罚形式,则是由款首或者寨老发动全村寨的人一起到违法人的家里去执行所谓的处罚。所得到的罚款或者没收的物品则是召集全村的人聚集在鼓楼的坪地上一起吃喝,当天处罚当天吃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村规民约的处罚不服,谁来救济行为人的权利呢?很显然这一处罚程序与当代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不相一致的。

    2.条款内容的随意性与不公正性。在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是根据本村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但是往往距离很近的两个村寨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就有很大的不同,且不具有法律依据,有很强的随意性。例如,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报德村的村规中将强奸、通奸等列入该村村规民约的处罚事由,认为对当事者罚以“供全村人口吃一餐作消邪”,而上郎德村、也利村则没有将强奸、通奸列入村规民约的处罚范围。另如前面我们提到的黔东南地区的许多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都有“请全村吃一餐”的处罚性规定,没有根据村民的实际经济情况就做出处罚,显然有失公允、欠缺合法性依据具有不公正性的嫌疑。

    四、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作用及影响的完善措施

    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苗侗族村寨适用范围很广,在促进村寨经济文化发展、维护村寨社会治安、维系村寨和会关系、协调村寨人员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依据上文论述的村规民约在黔西南地区民族文化传承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村规民约对传统文化影响的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一)完善村规民约在文化传统中的制度建设

    贵州省黔东南地区苗侗寨中现存的村规民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成文法的一股特点,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习惯法的范畴,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黔东南地区村规民约是在村委会或寨老的组织下由村寨全体人员参与共同讨论的结果,但在程序上仍然存在着些许不足。为了加强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严谨性和维护法制建设的统一,在实践中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参照我国法律的制定的程序。法律制定程序即是指立法程序,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守的步骤。我国的立法程序有以下几个基本步骤,即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表决法律议案、公布法律等阶段。黔东南地区在村规民约制定时在程序上可以借鉴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首先是提出制定村规民约的议案。村民组织委员会或者是村寨组织编纂村规民约的寨老根据本村寨的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出符合苗侗族地区特色的村规民约的具体方案。其次是审议村规民约。审议村规民约的过程也是村寨成员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情况下,村民对村规民约有异议的地方进行协商探讨或者重新修订。再次是村规民约的表决。村规民约经过审议之后由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最后就是村规民约的公布。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由村民组织委员会或者是有权威的寨老向村民公布村规民约。程序正义更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村规民约制定制度的完善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作用将更加有利。

    (二)提高村规民约的合理化、合法化程度

    村规民约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协调村寨内复杂的社会关系,加强村寨内部管理,是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自主管理上的一个补充。所以,制定村规民约宏观上要遵守国家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微观上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结合苗侗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提高村规规约在内容上的合理性、合法性既是我们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又是村规民约得以有效实施的现实需要。

    合理性是指村规民约在客观上应该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切实的可操作性、具体的可执行性、目标的针对性的特点,满足苗侗族地区经济和民族文化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和维护村寨集体的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的内容或者相关理念上不得与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应一律视为无效,应予以及时修改或废止。尤其是一些迷信和伪科学的村规民约应该及时将其废止。只有具备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村规民约在执行时才能够既有村民的认可,又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三)加强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引导和管理

    根据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或者约定成俗的惯例,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或者寨老制定的,缺少政府部门的外在指导和监管。所以笔者认为加强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宏观调控,给以正确的指引和管理是切实必要的。首先,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村规民约,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村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其次,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有利于树立村规民约的权威,有利于村民遵守和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再次,政府在引导和管理村规民约过程中,更好地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于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和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法制意识。

    五、结语

    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村寨治理方面既起到了法律的约束制裁作用又起到了道德教化作用。同样村规民约在影响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方面也起到了规范、指导、约束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所以改进和完善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村寨中的村规民约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的适用和调整范围,将有利于黔东南地区法制建设的统一,有利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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