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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80年代以来关于伊斯兰妇女问题研究现状

    时间:2023-06-17 08:2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80年代以来在研究伊斯兰妇女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果、存在的分歧以及产生分歧的原因,同时提出深化研究的办法。

    【关键词】 伊斯兰妇女;问题;研究现状。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才零星出现几篇介绍伊斯兰教妇女观及妇女地位的文章。随着对宗教和妇女问题研究的重视,伊斯兰教与妇女研究在90年代后亦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领域,有关专著、译著和论文开始出现,如伍庆玲著《现代中东妇女问题》等。在学术论文方面,范若兰、王福辉、杨莉、牟宗艳、王俊荣、张志诚、穆华芬、马秀梅、绽小林、郭永胜、李安辉、牛喜霞、王新生、石丹杰、马东平、韩凤鸣、马丽蓉等都涉及了这一话题,据不完全统计,约有30余篇。

    一、我国穆斯林妇女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多数学者认为伊斯兰教相对于同时期的其他宗教和地区而言,应用宗教和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性平等。范若兰指出,早期伊斯兰教的妇女观包括“男女穆斯林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和义务同一”;张志诚认为,《古兰经》关于“男女是相生的”谕示,展现了早期伊斯兰教主张男女平等的基本思想,其“保护女婴生存权利”的谕示,体现了伊斯兰教赋予女性的社会价值和社会保护责任;王福辉认为“《古兰经》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阿拉伯半岛上妇女的历史地位”,因为伊斯兰教加强了妇女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承认了男女平等的出生权,而且认为女人与男人一样平等进入天堂;王俊荣也持相似观点,认为“伊斯兰教对于妇女的态度,较之古代各宗教与文化有历史性进步”。

    一些学者对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论述。李安辉指出“伊斯兰教提倡妇女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追求学问既是男性的职责,也是女性的义务;马秀梅认为伊斯兰教与其它宗教不同,它规定男女在宗教上有平等的权利,有参加学习和宣传教义的权利和义务,学习和宣传对每个穆斯林男女来说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2.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继承权和作证权。伊斯兰教认为妇女有经济独立权。《古兰经》说“男人享用自己所营干的一份利润,女人也可享用自己所营干的一份利润,你们都向真主寻讨恩惠吧”(4:32),“男人可获得他父母与一切亲戚们的一份遗产,妇女们也可获得父母及一切亲戚们的一份遗产”(4:7)。郭永胜指出,伊斯兰教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妇女的继承权问题,而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人为防止财产外流,一直将女性和未成年人排除在继承人行列之外;张志诚认为,“伊斯兰教为当时妇女在经济上争得了一席之地”;李安辉在文中引证《古兰经》及圣训,说明穆斯林妇女拥有作证的资格,这提高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为妇女进一步获得政治上的权利奠定了基础。

    3.家庭内部的权利与地位。主要表现在妇女有使用聘仪的权利、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马秀梅指出,“在缔结婚约时,男方必须对女方馈赠一定数量的钱财和一些贵重物品作为聘礼,它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女子的经济权利和表示丈夫对妻子的尊重”,“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有独特的内容,其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婚姻的确立必须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特别强调尊重女方的意愿”;张志诚强调“伊斯兰教把强迫和买卖婚姻定为非法,并规定女子享有独立择偶权”,“不经女子本人同意,婚约无效”。

    4.孝敬父母。《古兰经》多次强调母亲之辛苦:“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4:36)牛喜霞指出,母亲的功劳在伊斯兰教中是多次被强调的,对提高妇女的地位十分重要;马秀梅论述到,“在母子之间,穆斯林家庭中母亲享有神圣的地位,若没有母亲的允许,即使儿子己成家立业完全独立生活,也不能擅自做出重大的抉择”。可见,母亲在穆斯林心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尊重母亲是穆斯林最高尚的情操。

    二、我国穆斯林妇女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综上所述,多数学者一致认为伊斯兰教确实提高了妇女在人性本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但在涉及到财产继承份额、多妻制、面纱等问题的时候,学者们的论述尚存在争议。

    1.关于财产继承份额。《古兰经》规定,女子和男子一样有财产继承权,但女人的继承份额是男人的二分之一。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对妇女地位的不完全肯定。李安辉认为“穆罕默德为男性近亲保留了部分特权,如男子所得遗产为女子的一倍”。但马秀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男女之间继承权上的不公平,而是因为男人有较多的法定支出款项,如订婚的聘金,结婚时的全部费用,婚后妻儿的赡养和教育费用等等,而女子继承的份额只供个人消费,没有法定经济负担,除非自己情愿做出贡献;牟宗艳认为,“男子与女子各方面生来是不同的,他们担负的责任不同,因此享有权利也不同,男子担负着抚养、赡养的责任,女子除了自己不负担什么,因此男子所得的遗产应多于女子”。在作证人数上,部分学者认为伊斯兰教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充任证人时一个男子等于两个女子是男女地位不平等的表现,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由于男女先天的差异所致,即女子天生就比男子感性,处理事务时缺乏理性的思考。

    2.关于一夫多妻制。伊斯兰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一直是一个比较惹人注目和敏感的话题。《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4:3)。范若兰认为,“其实一夫四妻制仍是一夫多妻制,况且伊斯兰教还允许以不限数目的女奴当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一夫多妻制并没有受到限制”。她认为,这一现象是早期伊斯兰教与旧传统的妥协。而有的学者认为,一夫四妻制是伊斯兰教对古代无限多妻的现象加以限定,而且从宗教、道德、社会和伦理学方面来看,多妻制是一夫一妻制的补充,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与前提。马丽蓉认为,“关于一夫四妻制的规定,是为解决战争给当时的阿拉伯社会留下的严峻社会问题,妥善安排那些遗留于世的寡妇和孤儿的生存及生活问题,避免给正常社会和家庭秩序带来紊乱”。李安辉强调,多妻制这种特殊情况首先是指特殊的历史背景;其次它有特殊的条件——公平对待每一位妻子,否则伊斯兰教赞成一夫一妻制;再次,对待四个妻子,无高低贵贱之分,她们之间是彼此平等的。

    3.关于面纱之迷。对于面纱是否是妇女地位低下的象征,在学者当中存在不少争议。郭永胜认为,“《古兰经》对妇女生活及言行举止做了诸多限制和规定:妇女未经丈夫许可或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擅自出门,除在丈夫、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面前外,不能摘去面纱,更不能与人交谈”,这些信条是要维护私有制条件下,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致使妇女再一次处于社会文化生活的边缘状态。另一些学者认为,面纱是对女子的一种保护。马丽蓉指出,要求妇女蒙面纱,是防止她过分炫耀,露出姿色来招摇,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中,强化妇女的自尊、自爱的性别意识,以杜绝异性的邪念恶欲,在穆斯林男子面前竖起一道屏障。笔者认为,伊斯兰社会妇女并非因为蒙面纱,其自由才受到限制。面纱被认为是落后的象征,缘于阿拨斯王朝时普遍盛行的深闺制度。

    由于面纱与深闺制度在同一时期出现,人们认为是面纱导致了妇女不能出门,不能参与社会活动,其实不然。

    三、争议的原因及研究的缺陷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对伊斯兰教与妇女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集中在从伊斯兰传统文本资源《古兰经》出发,探讨其给予妇女的权利和妇女所处的地位,其中也存有不少争议。关于争议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第一,研究者的出发点不同,有的学者主观目的就是批判,当然不会得出积极的评价;第二,研究者的理论立场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是穆斯林学者与非穆斯林学者观点差别较大;第三,研究者的素质良莠不齐,由于各种原因,有的研究者实际上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知识,没有对问题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从而引发了一些争论。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学者对穆斯林妇女问题的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来说,都是不够的。主要缺陷包括:第一,研究成果数量少、质量低;第二,研究者基础薄弱,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尤其是伊斯兰教背景和社会性别理论背景);第三,缺乏实证研究和细致的考据研究。我们期待更多的学者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做进一步的深入发掘。

    首先,要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敢于举报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一般来说,很多群众的举报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要想办法调动人民的积极性。首先要在制度上严格保护好举报人及其家人的安全。受理机关要制定严格的规则,防止信息外泄,又要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强化法律监督。对有意泄露举报信息者的行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其次,还要让人民愿意举报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即让举报群众对惩处腐败有信心。反腐败专门机构对群众的主动举报和信访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积极处理,给出合理的答复,同时彻查腐败分子。对于举报信息中经过调查是不实的那部分,应该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在相信群众良好动机的基础上保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最后,还应该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机制,使群众能够切实地行使自己的举报权。各级专门反腐机构应该利用多种途径,如来信举报、来访举报、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等,使举报群众随时随地都能举报。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多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许多地、县级纪委举报网站的开通表明,一条全新的举报渠道正在形成,它将为举报信息的畅通到达提供更大的可能性。同时,被成功送达的举报信息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管理机制,在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等举报制度的运作流程中,每走一步都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对于腐败的监督不致于虎头蛇尾,从而产生实实在在的效力。

    三、需要纠正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是有人认为,加强群众监督会影响行政效率。监督和效率在各国政治实践中的确是一对矛盾。强化群众监督必然要求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去收集群众的意见、向群众公示详细的政务信息以及有效处理群众的举报等具体事务,这必然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使行政效率受到影响。但是,从长远和理性的角度看,加强群众监督对于长期执政意义重大。因为如果没有强势的群众监督,虽然行政效率一时由于可支配资源充足而比较高,但是暂时的行政效益很可能因为监督不力而导致不可持续发展,最终失去其存在基础。因此,虽然加强群众监督会影响行政效率,但它最终和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在目的上殊途同归。

    二是有人认为,加强群众监督会冲击既定的政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看,群众反腐要是不妥当(比如冲击政府机关,影响公共秩序)的确会影响社会稳定。但是,稳定从来不是僵化的,它是一种有序的可控状态,是一种动态中的稳定。如果群众监督空间比较开放,人民能够按照既定程序推进监督,这恰恰是一种稳定的表现。更何况我们通过加强群众监督反腐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是充分集中群众的智慧,是在不断启发和引导群众中实现的。因此,合理地加强群众监督不但不会出现失控的局面,反而会以更和谐的方式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有人认为,加强群众监督会弱化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从表面上看,加强群众监督要求专门监督机构为群众监督提供比较好的前提条件,这会使专门机构反腐精力分散。事实上,群众监督可以为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提供丰富的线索,只要反腐机构能够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考察民情和倾听民意,积极采纳各方建议,它就可以削减自己在获取反腐信息上的投入,节余一部分精力用在反腐斗争中,做到事半功倍。因此,群众监督是反腐斗争中的播种机,而专门监督机构则是收割机,二者在反腐斗争中是共进退的,必须把群众监督和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年谱(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610.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332.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325.

    [4]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P.15.

    [5]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145.

    作者简介:

    刘红梅.(1975-),女.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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