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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兰经》中的婚姻观探析

    时间:2023-06-17 11:35: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自古以来,人类都很注重由缔结婚姻带来的子嗣绵延,《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经典,对其教众的婚姻之事做出了规范,至今仍影响和制约着教众的世俗婚配嫁娶。对其中的婚姻观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人们走出误区、正确了解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古兰经》;婚姻观;多妻制;通婚

    中图分类号:B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29-02

    《古兰经》被伊斯兰教认为是“真主的说教”,在一千四百多年间只字未改,是教众管理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的行为准则,在伊斯兰国家被视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我国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但利用宗教干涉世俗生活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穆斯林聚居较多的新疆一些地区,阿訇的“尼卡(穆斯林结婚时进行的一种宗教仪式)”可以取代依法登记结婚程序,民族或宗教成分的差异可以拆散一对适婚男女,“重婚”和非婚生子女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35岁的奶奶”。对《古兰经》中的婚姻制度进行分析整理,以期人们树立正确认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是必要的

    《古兰经》认为婚姻是真主的恩典,配偶是真主所造,这为穆斯林的婚姻之事平添一份神圣性;真主承认的多妻制是以“恐怕不能”做到的绝对公平为基础的,笃信真主的穆斯林应当坚持一夫一妻制度。

    (一)婚姻具有神圣性

    《古兰经》上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1]。”(30:21)真主为男子创造了妻子,穆斯林的婚姻是真主恩典的结果,因而也是神圣的、应当的,夫妻二人在真主的见证下结为夫妻、绵延子嗣,也就是真主所喜闻乐见的。

    (二)坚持一夫一妻制

    关于令人迷惑的“穆斯林是否是多妻制”,也能在其中找到答案——穆斯林应当坚持一夫一妻。《古兰经》中确有关于可娶“四妻”的记载,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二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其后再次强调,“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4:129)。这说明,真主同意穆斯林迎娶多名妻子的前提是他们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妻子,而真主显然知道他们做不到,那么所谓的“二妻、三妻、四妻”自然无从谈起。

    二、婚姻缔结

    尽管缔结婚姻看起来是男女双方的私事,但也是他们必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一些硬性规定需要遵守。

    (一)择偶

    在此主要通过结婚双方是否凭借自主意愿以及合法的择偶范围这两方面来分析。

    1.双方自愿原则。《古兰经》承认女子同男子一样也具有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并且不容侵犯:“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若确实依律而行当然能够保障女子的权益和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婚姻的成功率和家庭的幸福指数,有助于遏制离婚现象。

    2.合法的择偶范围。对合法的择偶范围的限定主要表现在血缘关系和宗教信仰这两方面。

    首先,严禁血婚制。“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4:23)禁止近亲或血亲间的通婚,无疑对人类物种的繁衍、家庭伦理道德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先民抛弃了蒙昧时代混乱的婚配关系,才促进了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荣和发展,这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重要意义,都是科学的、进步的。

    其次,同宗为最佳。即择偶双方的宗教成分相同为最佳,但亦允许教外通婚。一般情况下,它主张穆斯林应当教内婚配,双方都是同教徒才是好的:“如果你们认为她们确是信女,那么,就不要使她们再归不信道的丈夫。”(60:10)因为在此情况下他们对于彼此都是“不合法的”。但随着宗教的向外传播及各民族间物质、文化的交流,教外通婚不可避免,于是出现变通:“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即真主的说教,认为真主共降示给众使者一百零四部,最著名的分别是犹太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的经典)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5:5)也就是说犹太教跟基督教的女子对于穆斯林来说都是合法的配偶;其次,“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2:221)表明只要配偶双方中起初并不信奉伊斯兰教的那一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入教成为穆斯林,则此次婚姻依旧是真主予以认可的合法婚姻;反之,他们才不能结婚。

    综上所述,只要结婚双方不是近亲或血亲,并且是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即使是教外的犹太教徒跟基督教徒,或原本不信教但愿入伊斯兰教的人,都可以成为被真主承认的穆斯林的配偶,只要合乎上述条件就达成有效婚姻。

    (二)聘礼

    我国古代结婚有“六礼”,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家将聘礼送往女方家。无独有偶,《古兰经》中也有关于“聘仪”即聘礼的记载,虽然对聘礼的内容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故事中出现男方为女方家里做工满一定期限的形式:“我必定以我的这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嫁给你,但你必须替我做八年工。”(28:27)

    三、离婚与再婚

    《古兰经》认为婚姻是神圣的,是需要被尊重的,虽然男女仍然有离婚与再婚的权利,但必要慎重。

    (一)离婚

    它不愿穆斯林轻言离婚,而是提倡和解,“和解是更善的”(4:128),并提出劝解方法:“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当夫妻双方经劝解仍然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时,才同意让他们离婚。并且在离婚与再婚的问题上对女子更宽容些,提出了“待婚期”跟“离仪”,为女子在离婚中争取了一定权益。

    1.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古兰经》提出“待婚期”,一般是三个月(三次月经),在此期间足以查证妻子是否怀孕,“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65:4)这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静心思量的机会;因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其妻的待婚期是“四个月零十日”(2:234)。

    在待婚期里,“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碍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65:6);待婚期满后,“不要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2:231)。至于遗孀,除非其自愿离去,否则“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2:240)。此外,真主给信教的贞女以特权,她们可以不守待婚期直接离婚改嫁,“你们若娶信道的妇女,然后在交接前休了她们,那么,她们不该为你们而守限期”(33:49)。

    2.财产分割办法。“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2:241)“离仪”,是为被休弃女子提供的经济补偿,并不设具体限定,而是根据配偶的财产数额来取一定比例。离仪不但能够为离异女子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同时对于提高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减少离婚现象也具有实质性的作用。

    (二)再婚

    “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作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便是毫无罪过的”(2:230)。即女子离婚后再嫁的男子不能是刚休了她的人,而必须是其他的男人,只有此女同其他人再婚并离异后才有机会同前夫复合,她若不曾再嫁他人则双方根本没有复合的机会。这种苛刻的失而复得无疑在教导人们“惜取眼前人”,告诉人们离婚是一件必须慎之又慎的事,一旦选择离婚是不可能轻易复合的,你也许会永远失去对方。这种规定看似奇特又苛刻,但对女子的保护多过苛责,充斥着满满的人文关怀。

    四、两性伦理道德

    在《古兰经》中多以故事的形式来表达对穆斯林信众的伦理要求,并且比之男性,对妇女的态度更严苛、要求更多。

    (一)男权至上

    穆斯林社会是男权社会,虽然在上述婚姻原则中也有承认女性的地位跟权利,关怀女性生活状况的内容,阿拉伯半岛妇女的地位比起伊斯兰教创教之前已有显著提高,但依然规定“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2:228)。

    这首先体现在对犯错男女截然不同的态度跟处置上:妇女“若做丑事”,“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4:15);然而,换作男人就宽容得多了:“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4:16)。明显可以看出,男子犯错后虽会遭受某些惩罚,但都被认为罪不至死,他在其后也是可以被真主跟众人原谅的;女子若犯了错就不会得到这样的宽容,她们有可能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甚至至死都得不到任何原谅她们的话语,更不必提死后。

    其次,由于女子是真主为男子创造出来的,她们便生而“低人一等”,于是男子就理所应当地被摆在了“家主”的位置上,妻子的美德是倚靠和服从他们,他们予以妻子的尊重是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4:34)

    (二)守贞洁、禁私通

    我国古代曾对女子提出过严苛的须得保持贞洁的规定,《古兰经》中也有此规定,甚至对男子也做出一定规范。

    它认为男女双方无论婚前婚后都“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与4:25)又强调“你们不要接近私通。”(17:32)认为这是卑劣和下流的行为,甚至使之与后世联系起来,不忠于自己丈夫的入了火狱;保守贞操的进了天堂。

    (三)禁止同性性行为

    《古兰经》明令禁止同性性行为,认为这是罪恶的、可憎的:“你们怎么要与众人中的男性交接,而舍弃你们的主所为你们创造的妻子呢?其实,你们是犯罪的民众。”(26:165)

    本文对《古兰经》中的婚姻观进行分析研究,虽然它的出现大大抑制和改变了蒙昧时代频繁更迭和压迫妇女的家庭与婚姻关系,也对女子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尤其是“聘仪”“待婚期”“离仪”等的提出在经济上和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上都对女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保护,但在穆斯林社会中女子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男女是不平等的。

    参考文献:

    [1]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汪平秀.论《古兰经》的婚姻观[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4(11):65-67.

    [3]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M].刘峰,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4]马亚萍.浅析伊斯兰教的婚姻观[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47-52.

    [5]钟燕.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初探[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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