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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刑事诉讼的结构科学化

    时间:2023-06-17 18:4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对刑事诉讼结构的研究一直是当代法学研究的重点科目。刑事诉讼的结构就是控、辩审的组合模式以及各方的地位。由于权力结构、历史传统、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还是呈现不科学的形态,控辩审三方的权力并不平衡,特别是辩方地位还有待提高等值得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结构的科学化等方面分析来具体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只有一个科学化的刑事诉讼结构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关键词】诉讼结构;对抗性;裁判者中立;控辨平等

    刑事诉讼结构的科学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的内容必须是一个符合国情的,符合法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诉讼结构。

    一、改变“倒三角”模式

    (一)改变司法观念

    我认为观念的改变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个说着容易,做起来却非常困难的事情。作为在中国,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来自于我国存续了2000多年的“纠问式诉讼”的历史文化,"倒三角“根深蒂固。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变观念:第一,强化程序公正优先的观念。基于程序公正在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地位,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但要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还应当树立起程序公正优先的观念。第二,树立证据裁判的意识。在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来展开和推进的。任何案件都发生在过去,时过境迁之后,除了某些符合司法认知和推定的事实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证据。第三,树立无罪推定意识。我国法律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但是事实上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规则,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因此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起无罪推定观念,彻底抛弃或多或少残存的有罪推定思想,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立为刑事诉讼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努力引导全社会树立起科学的司法观念。

    (二)改变司法制度

    1、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院对于法院的程序违法从来都是默许的,而人民法院也通过尽量满足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来“回报”他们。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形同虚设。严格区分控审关系,强化制约,削弱合作。

    2、赋予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配合侦查的权利

    首先我不会赞同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的“检警一体化”的政策。检警一体化简单说就是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侦查案件。但是我国由于本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使就不好,“检警一体化”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更加使得监督权直接丧失,侦查和起诉机关“合二为一”,自侦自捕一定会愈演愈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将更加得不到保障。

    可是,赋予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权机关配合侦查的权利是符合实际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往往由于自身把握证据的能力不足而造成移交起诉的时候证据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前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指导,是有利于诉讼效率提高的。同时检察机关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能力是不如公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取证的时候也应该有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取证的权利。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问题

    (一)突出审判的重要性,坚持用证据说话

    把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改变以侦查起诉为中心的旧模式。由于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司法体制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一直强调的都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权保护的重视,“侦查中心主义”弊端已经显现无疑了。侦查中心主义是指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和实践中,侦查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笔录、卷宗在诉讼中实质上处于中心的地位,即侦查搜集的证据材料及认定有罪的案件对起诉、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要实现庭审中心,必然要改造庭审查证、认证方式,解决制约庭审中心的“软肋”,防止庭审虚化。

    (二)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目的在于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以前不会对对案件形成预判,避免出现“未审先判”的情况。我们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可以有效增强法庭辩论的对抗性,提高辩护效果,同时让检察机关充分行使举证权,使法官中立的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三)审理权和裁判权合一

    这里说说到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合一,其实就是说的审判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司法行政化的一个非常明显的表现,具体内容下文会具体阐述,这里不多阐述,这里只说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的问题。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判决者则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

    三、诉讼模式的优化

    (一)控辩平等,扩大辩护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控辩平等其实际上就是增加控方权利,因为目前在我国这种强职权诉讼模式下,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使得控方权利已经很强大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增加了律师以及很多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同时还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我认为为了更好的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是值得提倡的一种司法制度。但是在我国执行得并不好。第一,我国基层法院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老大妈老大爷上法庭当陪审员,基本上是一言不发或者是说“我同意”之类的话,其结果就是法官独立审判,人民陪审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在这一点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组成科学的框架很重要。第二,哪些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中。

    (三)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既然是“审判中心主义”,那么我们就必须以审判为中心,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司法行政化最大的两个问题就是:审判委员会与向上级请示汇报。先来说审判委员会,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结束语

    一个国家如何选择刑事诉讼模式,其实是受到包括权力结构、生产方式、文化传统、时代思潮、刑事政策等在内的多重因素制约。刑事诉讼也可以看成公权力与私权力在刑事领域的权力分配以及公权力之间的权力分配,因此其改革发展是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的。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引起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升级,到时候行政化的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随着依法治国在党的政策中确立下来,刑事司法的公开性、公正性、民主性也会得到改善,比如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开始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始试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化进程在一步一步的推进这一点是值得欣喜的,也希望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能够更加科学和优化。

    【参考文献】

    [1]汪海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7-89.

    [2](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59.

    [3](日)寺崎嘉博.刑事诉讼法[M].青岛:成文堂书局,2013:13-23.

    [4]徐贤飞.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Z].中国法院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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