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自查报告 党建材料 策划方案 教案设计 范文大全
  • 主题教育
  • 党课下载
  • 党史学习
  • 振兴乡镇
  • 工作汇报
  • 不忘初心
  • 规章制度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共同富裕
  • 脱贫攻坚
  • 整改报告
  • 工作要点
  • 对照材料
  • 调查报告
  • 教育整顿
  • 观后感
  • 申请书
  • 讲话稿
  • 致辞稿
  • 评语
  • 口号
  • 发言稿
  • 读后感
  • 治国理政
  • 学习强国
  • 公文范文
  • 中国传统法秩序问题与解释方法

    时间:2023-06-17 18:5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提 要] 寺田浩明是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著名学者,其研究成果在日本国内外引起关注。寺田浩明的学术研究的进路和方法特征是怎样的,同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及法制史研究动态有何关系,继承的是何种师承,其个人特色何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反思中国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乃至整个学术史研究,同时达到启发个人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 寺田浩明;论文解说;学术进路;方法特征

    [作者简介]刘佳佳(1983-),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区域史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科院2012年青年项目“宋代法典编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国内对日本中国史研究论著的译介、出版,投入甚多,相互间的学术交流往来也日趋紧密。基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影响力,这样的学术交流、碰撞,显然有助于推动国内学界对自身研究传统的反思,加强自觉意识。笔者拟采用所谓的“学案”方式,对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界的著名学者——寺田浩明教授的个人法律史学研究成果进行整体解读,通过了解寺田浩明教授个人的学术渊源、学术进路和学术风格,探讨学术传承对学者个人研究的影响,并对日本中国史学界研究动态同该国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关系进行相关讨论。

    通过相关资料的阅览,笔者了解到国内史学界和法学界对寺田浩明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成果的注意首先来自于1998年王亚新、梁治平编译出版的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集《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该书收有寺田浩明的三篇论文。除此书编者之一王亚新写有一篇对寺田浩明收入其中论文的解说外,笔者尚未发现有关系统地介绍和评价寺田浩明研究成果的文章。在各年度关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述评中,也只有对其零星的评论。目前,笔者通过“寺田浩明至2006年5月著作一览表”收集到的有中英文译本的论文包括]讲和书评共17篇。此17篇论文可以说基本上囊括了寺田浩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所以本文以此17篇论文为基础,参考相关的述评文章展开论述①。

    一、寺田浩明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学术进路

    寺田浩明教授出生于1953年,是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第四代学者。197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获法学学士学位。1977年至1982年在东京大学法学部任助教期间,师从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界巨擘滋贺秀三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在此期间加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契约文书研究会,参与契约文书的解读和整理,并于1979年前后参与滋贺秀三教授主持的关于台湾淡新档案的调查研究。1982年随同滋贺秀三前往千叶大学任教。1983年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上发表了第一篇关于中国古代土地法研究的论文《田面田底T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1985年又在同一刊物上发表了“中国古代田面田底惯例”研究的续篇《〈崇明县志〉中出现的“承价”、“过投”、“顶首”——田面田底惯例形成过程的研究》(笔者未读此文)。1989年发表论文《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对其此前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明清时期)土地法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重新建构,主张从“当时人们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这个角度结合“社会秩序整体的存在方式”研究中国古代土地所有观。80年代末寺田浩明将其研究领域扩展到了“民事法”领域,开始以“秩序”问题为中心展开研究工作。1989年发表的另一篇论文《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即是他在滋贺秀三“民事审判”研究的启发下,以其早先在土地法领域的实证研究为素材,对“秩序”问题研究的开始。

    进入90年代,寺田浩明首先着手理清近十多年来日本中国明清法律史学界的“学说史”脉络和研究动向。在1990年6月发表《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法”的理解》论文中,他指出:“这十多年来日本学术界的研究动向就在于探索重新建构分析旧中国‘法’与司法活动的理论框架”;其“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两个领域,一个领域关系到皇帝和官宦们从事的审判活动具有什么性质、以及在皇帝官僚制度的内部成文法占有何种位置等问题;而另一个领域则越出了国家司法的范围,与整个帝制中国的法秩序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在旧中国的社会中所谓一般的社会规范又占有何种位置等更广泛或更深层的问题相关”;前者通过中村茂夫和滋贺秀三先后的开拓性研究已大致解决,而后者正是学者们需要努力的方向。我们可以发现后一个领域的问题恰好正是寺田浩明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关注的“秩序”问题,在此他通过学术史的回顾明确了其早先模糊的问题意识,并且确定了其问题在学术史链的位置及解决的可能方向。他日后发表的在中国法制史学界广受好评的两篇论文,其问题指向皆可以在此篇论文中找到。1994年寺田浩明发表论文《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通过对“形成规范的共有状态”——“约”(包括成文法、告示、惯例、“乡约”)的缔结方式、内在结构的考察分析,探求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形成状况和内在结构。由此响应了他在1990年的论文中发出的号召:“第二个研究动向……是从规范本身的角度来接近问题……在社会规范这一最广义的考察范围内把法的含义扩展到……非形式性的日常行动样式”。1997年寺田浩明发表论文《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从“当时人们的认识框架”的角度,采用“历史研究的现象学方法”,以对明清司法审判的结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整理和理论建构为中心,将“民间社会秩序与司法秩序内在地连接起来”,从而描绘一幅“从民间的民事秩序到民事审判场面的完整图景”。同样的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法”的理解》论文中他已提出“第一个动向是依靠具体的史料对民间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结构与国家官僚制度的结合部进行重新考察……以处理解决纠纷的主体或机构为对象”。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着[,我们甚至可以说寺田浩明90年代的学术研究与80年代是一脉相承的。80年代发表的论文《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即已采用了“历史研究的现象学方法”,从“当时当地的语境”出发分析概念建构理论框架;而论文《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也是其从“规范”角度研究“法秩序”问题的初步成果。

    从90年代后期开始,寺田浩明在其原有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中西方法文化比较的角度,探讨中国式的法秩序形成样式在“世界法”的位置,但到目前为止仍只有零星的散见论点提出:西方近代秩序的个体出发型和中国“近代”秩序的整体出发型;西方民事法秩序中法世界主导的法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双重化,传统中国民事法秩序中无媒介的法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一体化。前一论点见于《满员电车的模型——明清时期的社会理解与秩序形成》、《近代法秩序と清代民事法秩序──もう一つの近代法史论》(笔者未读此文),后一论点见于《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中国契约史与西方契约史——契约概念比较史的重新探讨》(又译为《合意和契约——以传统中国的契约为线索》)。他在体系性的理论建构上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也许正处于学术研究的重新积累和酝酿阶段,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看到寺田浩明教授新的经典之作。

    总之,通过对寺田浩明近二十年来学术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学术研究进路:从早期在清代土地法领域对“一田两主”制的考察开始,进入到明清时期民事法秩序中的财产法秩序研究领域;在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界取得对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研究的重大突破后,试图结合其在土地法秩序领域的研究成果探讨“民事法秩序”问题,开始了对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完成建构民间法秩序和司法审判秩序内在连接的理论体系以及对整个社会各个层次“约”的内在结构的考察,开始了对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

    二、寺田浩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

    正如笔者在上一节所分析的,迄今为止寺田浩明的学术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土地法、法秩序、法文化,而每个阶段的研究都成为下一个阶段研究的基础之一,从而环环相扣,组成有机的统一体。以下,笔者将简要概括其主要的研究成果,以使读者对寺田浩明先生的研究有更为具体的认识。

    寺田浩明在清代土地法领域的研究的成果,具体体现在他早期最先发表的三篇论文中:《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崇明县志〉中出现的“承价”、“过投”、“顶首”——田面田底惯例形成过程的研究》(由于没有中译本,笔者未读此文)、《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而第三篇《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是他系统总结其之前的土地法研究之作,本身并无实证性的创见,但以系统的理论整理和建构了他的研究对象和成果,其意义同样重大。在这些论文中,寺田浩明采用“实证法学”的方法,以现存的中国古代民间契约文书为材料,对中国古代土地法概念体系进行建构和阐释。

    寺田浩明从中国明末清初至中华民国时期广泛存在的“一田两主”制入手,系统地探讨田面田底惯例在传统的中国土地法整体中所占的逻辑性位置,并以“佃户耕作”为概念中心进行类型分析,打通土地的买卖、典当、租佃之间的逻辑脉络。他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指出:(一)“卖”的含义是指田主给与对方在该土地上经营收益的正当性,依据可回赎性区分“活”、“绝”,“典”与“卖”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对土地实体的处理而前者只涉及土地的暂时性使用收益;由此“土地经营收益的正当性”是典、卖两者的共同核心,是土地所有之整体秩序的中心媒介,它具体体现于当时人们在土地契约文书中经常使用的“业”、“管业”这类词汇,而“一田两主”制乃是田主的“租佃经营”和佃户的“耕作经营”各自拥有独立的正当性的状态。(二)中国古代租佃关系的实态,乃是以地主和佃户的“分种”、“合股”方式为中心,以“古代奴隶劳动力地租”和“近代的土地赁、贷借”两种形式为两极的过渡状态。而一田两主制的产生正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分种”后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中田面的产生途径,一是田主给与佃户耕作绝的物权正当性,二是承佃佃户在被夺佃时赋予自身之佃户耕作的物权正当性雏形;前者与高额:租的招承佃形式和附加负担关系的土地典卖有关,而后者与由于佃户开垦、高额:租、一系列的换佃产生的来历、惯例有关。(三)中国近世的土地典、卖和租佃的核心是获得土地经营收益,而其正当性取决于后佃从前佃获得土地经营的“来历”,而国家除关心税粮外并不提供任何制度性保障。中国近世土地制度乃是逐步形成的个人“私有”制。

    寺田浩明在《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三篇论文中系统讨论了清代法秩序问题。其中第三篇在新的创见的基础上统合之前的研究成果,是其集大成之作。寺田浩明的“法秩序”概念扩大过去“法”的定义和内涵,指代的是“人们不直接依靠暴力而通过语言和交往形成秩序的行为总体”。寺田浩明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秩序”的“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作为官僚制内部围绕刑法权限分配的制度设计、作为以官吏为控制对象的统治机构内部规范,也包括民间社会人们的日常行动样式——惯例、契约、告示、“乡约”等,它们的作用样式、特征以及内在逻辑是一致,不能以“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框架将其割裂。民事和刑事的实体法规范研究,一直是日本的明清法制史中心的研究领域,“法秩序”研究正是在此“实证”和“解释”研究的基础上,打破传统的以西方法律结构为样板的分析模式,建构新的符合研究中国法文化特性的一元系统理论分析模式。“法秩序”的形成乃是参与者达成“行动规范的共有状态”,所以中国古代明清时期的“法秩序”问题简而言之即规范的实体和性质、规范的形成和应用模式。寺田浩明的研究就是应用原有西方法律分析框架下的范畴:刑事和民事、调解与审判,具体分析各部分的内在原理:命盗重案(刑事)审判、州县自理(民事)审判、习惯法、民间调解、权利与事实、强制与合意等,最终反过来打破原分析框架,达致研究对象整体的内在融通和重新建构。

    从理论建构上讲,在此三篇论文中,寺田浩明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元规范的内容——追求整体和谐共存,厌恶个体强制性的权利式“硬要”,尊重“让性”的社会伦理。中国漫长历史时期形成的公私观念和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使得照顾全体利益的“共存”观念成为整个社会共同推崇的价值形态。再加上个人合理的“私欲”存在,由此民间社会呈现一种相互间中庸式的“挤让”状态。这样,当纠纷甚至诉讼产生时,原告向调解者或审判者申诉的话语结构并非西方式的根据法律规定寻求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是“申冤、欺压”、“伸冤、惩恶”式的指责对方因个人“私欲”破外“公理”,要求审判者代表“公”的立场进行惩治。(二)秩序的实体即规范的形成方式——首唱与唱和。寺田浩明通过对乡村层次上各种“约”——乡禁约、乡约、盟约——的考查,指出不仅乡村层次的“约”,包括州县层次上的惯行、国家层次上的国法、经济领域内的契约等其缔结的方式、形成的过程乃是建立在特定的主体首唱,特定的参与者参与者唱和这种既非单纯强制又非单纯的合意的结构基础上。西方式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利式”的规范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由此,司法审判、民间调解、民间契约等各类型行为的区别仅在于“首唱”的主体所具有的权威、代表的“公”的程度不同。这种共通的结构使得(三)规范的存在方式呈现如民间“习”、“俗”“风”一般的流动的、非制度化的、事实性状态。“首唱和唱和”结构意味着规范共有状态的维持在制度性保障的排斥和缺失的情况下需要规范参与者达致“齐心”“去私”的状态,而“齐心”状态的不稳定性和“民生有欲不能无私”使得规范的重复“首唱和唱和”甚至规范的更替。由此清代的民事审判并非西方式实现“权利”的审判,并且有先于审判存在的判案的制度性准据,即审判者是作为大公无私的“首唱者”,为了寻求两造双方新的共存,使其“齐心”“去私”,从整体着[,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实现新的“行动规范共有状态”。即“纠纷和审判正是行动的基准或规范的共有状态趋于崩溃和重新生成的场面。”

    “法文化”研究是寺田浩明20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他的目标之一是从中西方法文化比较的角度,探讨中国式的法秩序形成样式在“世界法”的位置,正如笔者上一节所简要叙述的,他对此还没有取得系统、成熟的研究成果,正处于学术积累和酝酿阶段。

    经过以上总结,笔者大致介绍了寺田浩明的相关研究成果,显而易见,寺田浩明教授学术研究的重要特色:即建立在原有成果基础上的精致的理论阐释和建构,重在精致细密准确的概念提取、分析、阐释和理论建构。因此,笔者由此对其进行的总结和解说,不能不说是有着窜改其研究内在理路的风险。另外,在解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寺田浩明每一个阶段的研究都有一篇建立在对原有成果基础上的集大成的作品,更可见其研究工作的绵密精细。

    三、寺田浩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

    日本的史学研究由于长期受中国乾嘉考据学和德国兰克的实证史学的影响,历来留给中外学人的印象是史料周详、考据缜密,但流于琐碎,视野狭小,微观有余,宏观不足。更有学者认为日本中国学研究是“学之有余,识之不足”②,果真如此吗?抑或是偏见?茅海建曾这样评论日本的史学研究:“典型的日本式的研究是不厌其细的,他们似乎很少去碰一些大题目,也很少去写大文章;他们总是在做小题目,力图从小题目中生出大的意义来。如果只是去看某教授的一篇文章,似乎只是就事论事,但若将其全部文章总合起来,立即可见其不小的企图心。日本的中国学教授,就我所见而言,很少去写中国式的那种专著,往往只是集十几二十年的功夫出一部论文集。而这本论文集一定有一个集中的主题,而其中的每一篇文章都成了这一主题下的具体篇章。”笔者第一节的结论也正可以看出:寺田浩明近二十年研究重心所在就是“法秩序”。而他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可以体现日本中国史研究源远流长的两块基石的结合:实证主义和文化史观的结合。

    首先我们注意到了“法秩序”问题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整个日本中国史研究动态的关系。从战后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为止,受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历史发展阶段论的影响,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尤其是关于宋代以后的近世中国史研究中一直存在过分注重“社会阶级关系”的倾向。出于对此的反思以及受70年代传入日本的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学界尤其是明清史学界在森正夫的倡导下开始了对“地域社会”研究的关注,转变战前对社会关系中垂直方向的“统治命令”的过分强调,开始注重社会关系中水平方向的“互助合意”的分析,努力超越“国家与社会”的两极分析框架。③1981年森正夫在《中国前近代史研究的地域视点——中国史研讨会“地域社会的视点——地域社会及其领袖”基调报告》中指出:“秩序原理”在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单位——地域社会——的形成、维持、发展之中不仅在意识上制约着构成该地域社会的成员们,而这一秩序本身也是由构成该地域社会的成员们所制定的……“秩序原理”在它所作用的“地域社会”之内超越了社会地位、年龄、身份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超越了阶级意识,维持着“地域社会”的整合。此后的20多年的时间里,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占有重要的地位,出现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例如岸本美绪《明清交替与江南社会:十七世纪中国的秩序问题》(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岩井茂树主持的“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共同研究班之论文集《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4年)等。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和《合意と齐心の间》等两篇论文正是从“法秩序”的角度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问题研究的代表作品。前者揭示的明清时期“约”之缔结的“首唱和唱和”结构跨越了学术界传统的“命令与合意”两极认知框架,而后者则收入了森正夫编《明清时代史の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这一“地域社会”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日本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有两个传统:一是认为法史学乃历史学的一个范畴,主张采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史;二是认为法史学乃是法学的一个范畴,主张应用法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战后此两个传统及其主张的对立面得到了统合,越来越多的日本学者认为法史学属于历史学和法学双方,主张兼采二者之所长,从法文化的角度研究法律史。因此与国内法史学人员与历史研究人员交流甚少不同,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积极地吸取和应用本国中国史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因此具有了广阔的视野。从寺田浩明一例似可见一斑。

    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是作为日本中国史研究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无轮从寺田浩明论文的引用文献还是其力图解决的问题都可以证明这一点。“日本的中国史研究经过明治时代以来近百年间几代学者不懈的努力和积累,蔚然自成体系,大致历史分期,细至史料整理,都有一套独立的、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可以说寺田浩明正是在继承相沿承袭自成一脉的日本中国史研究这一“大传统”的基础上取得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小传统”也是其学术研究的坚强基石。在寺田浩明的论文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滋贺秀三对其研究方法和研究问题的影响,以及他对仁井田礏研究成果的继承。

    近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从明治时代(1868-1911)中后期开端到如今已经经过了四代学者的努力耕耘。寺田浩明的师承往上可追溯到第一代学者中田薰(1877-1967),第二代学者仁井田礏。滋贺秀三与后者是师叔侄关系,但两者的学风却有着显著的差异。作为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开拓者的仁井田礏精于文献考订和材料搜罗,其知识范式基本上出于马克思主义史学;而滋贺秀三则更接近于韦伯的解释社会学传统,长于理论的建构的安排、比较概念的运用和对基本史料的深入分析,使得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了理论上的深度。寺田浩明作为贺滋秀三的弟子之一,无论是其学术研究的方法还是对象,都源自于以滋贺秀三及其弟子和再弟子组成的系统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滋贺派”。滋贺在《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一文中曾指出,他是在完成中国家族法研究之后开始转向中国土地法研究的,由于土地法研究的首要工作是诉讼制度,所以他把他下半生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清朝的诉讼制度研究上,而把其力所不殆的进一步的土地法研究留给了下一代的学者。作为其弟子的寺田浩明正是在滋贺的指导下以此为目标开始了对土地法领域的“一田两主制”的研究,并在其师已取得的“清代诉讼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中国清代的司法制度、法秩序、法文化。

    梁治平教授认为“滋贺派”学术研究的方法论特征——“研究范式”是历史研究的“类型论”,即:把中国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文明类型来把握采取特殊主义的视角;尊重研究对象的内在逻辑和完整性,试图从内部去理解被研究者的生活世界。而在寺田浩明的具体研究层面,我们可以发现他以特定法秩序类型的存在为前提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方面是对于被研究者世界中“固有”概念的重视和梳理,如对“业”、“主”“买卖”、“典”、“租”、“欺压”与“冤抑”等概念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力图将这些概念按内在逻辑联系起来,并给以系统性的说明,如以“业”的概念为中心重新建构中国古代土地法概念体系,以“首唱与唱和”这一概念分析中国古代各层次“约”的缔结结构,以“冤抑”与“伸冤”这一中国古代讼词中的固有词组分析明清司法审判形态等。就笔者所见的寺田浩明论文中,笔者认为最能体现这一方法论特征的是他发表的第一篇论文《田面田底T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同时该篇也是笔者最为欣赏的,不论是行文的布局还是论证的逻辑都堪称典范,可谓:谋篇布局,四平八稳,起承转合,有张有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逻辑严谨,丝丝入扣,符合其师对学术研究中准确理解资料,从资料里引出命题以及叙述上使用概念要严密等方面的要求。

    当然,我们在强调寺田浩明学术研究师承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个人特征的存在。在笔者看来其学术研究的个人特征有两个:一是灵活应用韦伯的“理念型”研究方法,先建构事物“理念型”的“两极”,然后寻求事物的非理想型存在的运动态势和实际状态。如他分析明清时期的租佃关系实态时指出其动态乃是以“分种”为中心,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即“古代奴隶劳动力地租”和“近代的土地赁、贷借”发展;又如在分析明清时期“约”的性质时,他以“根据对等者相互合意而产生的约”和“由享有较高地位者单方面作为规范宣示的约”为两极,确定明清时期乡村层次上的“约”处于“国法体制”和“经济契约”两极之间的动态位置。同理,审判、调解、契约三者在“强制与合意”之间的关系位置也是如此。二是利用作者所处时代的事物的特征建构关于异时代事物的理论模型,以增强对理论模型的感性认知,如他将清代民事惯例的存在状态建构成现代社会的行市(行情)模型,进而明确指出清代的民事惯例正如行市(行情)一样每日每刻随个人“交易”状况发生变化,且它对民众而言只是“交易”的基准而非拥有绝对约束力;官员只是能介入行市的管理者而非拥有绝对控制权者;又如他将清代的民事法秩序图景建构成现代社会存在的“满员电车”模型,恰如其分地将清代民间社会“中庸式”的“挤让”状态以现代的方式表现出来:清代民间社会如同满员的电车,共存是最大的价值,每个人的具体生存状况(比如电车里的孕妇)会得到考虑而影响理想的“权利”状态,同时空间的有限性使得“挤让”状态不可避免,由此社会现状呈现相互间力量对比关系和主观认识过分与否的一种“半事实性”均衡状态。

    总之,一个学者的学术研究往往是由特定的学术传统、问题意识、知识背景和个人经历等复杂因素所决定的。寺田浩明同样如此,在他所取得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其研究所深植的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乃至整个中国史研究的深厚传统,看到其问题意识的由来,看到其知识背景的影响,看到其研究富有个性的一面。

    注释:

    ①寺田浩明:电子文献.http://www.terada.law.kyoto-u.ac.jp/mywork/mywork.htm.。其重要著作的目录亦可见于《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论文著作目录》寺田浩明编,载于《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第四E附录,杨一凡总主编、寺田浩明主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523~736页。寺田浩明研究成果的中译本已结集出版,参见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因是文为笔者旧文,且论文集大体在此范围之内,故未做大的改动。

    ②这种观点可见于刘国平《日本的中国研究之我见》(《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五期);关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历史和特征及其总体状况笔者参见刘俊文《日本的中国史研究(1-12)》(《文史知识》1992年第一至第五期、第七至第九期、第十二期,1993年第一、二、四期)、周一良《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序》、谷川道雄等编写《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刘俊文主编,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高明士《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台北:东升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

    ③关于战后八十年代以来的日本中国史研究动态可参见岸本美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史研究——以宋至清中期为中心》(《中国史研究动态》2005年第1期),森正夫《日本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史研究的新潮流》(《中国史研究动态》1994年第4期)、常建华《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二期叶军《日本“中国明清史研究”新特点:地域社会论与年鉴学派》(《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

    [参考文献]

    [1]寺田浩明.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C].辑入《中外法律史新探》(法律史研究第二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2]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法”的理解.辑入《明清时期的民间契约和民事审判》[C].滋贺秀三等著,梁治平、王亚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C].辑入《明清时期的民间契约和民事审判》.滋贺秀三等著、梁治平.王亚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C].辑入《明清时期的民间契约和民事审判》.滋贺秀三等著,梁治平、王亚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寺田浩明.中国固有法秩序与西方近代法秩序[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6]寺田浩明.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C].中外法律史新探(法律史研究第二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7]寺田浩明.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宋元明清卷)[C].刘俊文.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8]寺田浩明.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C].私法(第3辑第2卷(总第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的地域视点——中国史研讨会“地域社会的视点——地域社会及其领袖”基调报告[J].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文集,1982.

    [10]岗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J].(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编《法制史研究》,2000,(12).

    [11]刘俊文.日本的中国史研究[J].文史知识,1992,?穴1?雪.

    ?眼12?演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和旨趣与范式?眼M?演.在边缘处思考?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眼13?演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眼C?演. 法律史论丛?穴第三辑?雪?熏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眼责任编辑:邵猷芬?演

    推荐访问:中国传统 秩序 解释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