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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试论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

    时间:2023-06-17 19:05: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贪官外逃已成为我国腐败治理工作的难点,部分高官在成功外逃后,往往向当局申请政治难民地位以期获得政治庇护和杜绝被引渡回国的可能。然而,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不认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属于政治犯的范畴,这无疑减轻了我国引渡贪官的难度。因此,我国在寻求相关国家司法合作的过程中应明晰政治犯罪和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以促进引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政治犯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作者简介:耿芳,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中图分类号:D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

    近年来,贪官携巨款外逃的局势越来越严峻,因官员外逃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总额已达万亿,贪官外逃俨然是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至于贪官的逃向,此间有专家分析,最受欢迎的目的地是那些有独立司法体系的国家。这些官员外逃成功后,大多想方设法申请政治难民地位,以保证自己能够逍遥法外。由于“政治犯”的定义属于被请求国决定的事项,一旦被请求国认定其政治犯地位,我国追究外逃官员刑事责任的希望将直接落空。因此分析不同法制背景下的政治犯定义对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意义重大。

    一、政治犯不引渡

    所谓政治犯不引渡是指“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时一项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犯罪有关系的犯罪,则不得准允引渡。”国际法上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认是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的。然而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诞生之日起,对什么是政治犯罪概念就一直未廓清过,原因在于政治犯罪本身是一个政治色彩很浓的概念。以至于《奥本海国际法》中指出的那样:“政治犯罪在国际范围内成了一个‘永久不可能’对之下定义的概念”。对于政治犯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西方国家对于政治犯的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

    2005年12月14日,公约正式生效,截至今天,公约已获得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140的签署。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公约,这为我国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打开了大门。公约明确指出政治犯罪不包括经济犯罪,这为我国引渡外逃官员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考虑到各国不同的立法背景,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本国法律规定将经济腐败犯罪定义为政治犯罪,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仍然存在可能性经济犯罪犯罪被个别国家认定为政治犯罪。相应地,分析不同国家特别是主流国家对政治犯的认定有助于引渡外逃官员;此外,对于非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其对于政治犯的认定完全取决于国内法,因此研究各国的政治犯定义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公约角度理解“政治犯”

    公约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将腐败犯罪行为基本列举穷尽,结合第44条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腐败犯罪不属于公约意义下的政治犯。虽然公约未对“政治犯罪”规定统一的定义,但是为了有效避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所造成的放纵犯罪的后果,公约在同意政治犯不引渡的大前提下,规定了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得视为政治犯罪,不得以“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为借口拒绝引渡。无疑,这种非政治化努力有利于克服对引渡合作的阻碍。但同时,这样的结果导致公约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排除适用是不彻底的,其排除适用的前提是“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这就赋予了缔约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而拒绝引渡腐败犯罪人的空间和权利。

    三、西方国家对于“政治犯罪”的传统理论

    如前所述,一方面,公约第44条第4款中的“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问题削弱了公约的适用能力;另一方面,虽然公约的签署国(包括国际组织)已达140个,但是仍有不少国家未签署。因此,研究各国对“政治犯”的理解对于我国引渡贪官也有重要的作用。

    (一)大陆法系的“政治犯”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由1829年的法国Galotti案所创立,并于1832首次被法国写入双边引渡条约。随后,法国的邻国比利时因其希望避免诸如法国之类的大国在政治犯问题上对其的控制,也意识到采用该条的必要性。比利时国会于1833年10月1通过法案明确提到:“任何外国人不会因政治犯罪或任何政治犯罪有关的行文,或者是任何现行法律所未规定的罪行或不当行为,在引渡之前受到起诉或者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引渡和暂时逮捕措施都应当被禁止。”此后,该条款被各国普遍认可,不仅被双边引渡条约所广泛采用,①也被不少国家写入宪法,②部分国家即便宪法未作规定,也在其他国内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③事实上,因政治犯不引渡条款的优越性(比利时),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比利时的影响,这也是该条款超越两大法系拥有相似内涵的原因。

    就大陆法系对于政治犯的理解而言,尽管各国因其本身的社会环境、法制背景存在着差别,但是概括来说,大致可分为四类:(1)绝对的政治犯罪。绝对的政治犯罪是指革命和组织非法的政治结社等专门侵害政治秩序的行为。但是刺杀外国国家元首以及他的家属例外,属于可引渡的范围。(2)复合政治犯罪。这类犯罪是基于政治动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即绝对政治犯罪和普通犯罪相重合的犯罪。(3)关联性政治犯罪或者关联犯罪。这是指为了进行或更容易地进行绝对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或者为保护上述行为所实施的犯罪。(4)相对政治犯罪。这是指在政治性质明显的情况下所犯的普通犯罪,或者指与政治行为有密切联系的普通犯罪。

    (二)英美法系的“政治犯”

    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影响对于政治犯的理解存在着共识,但是由于不同的法制环境,对于政治犯的定义也存在差别。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最受政治犯的推崇,也因此,其拥有丰富的判例资源。此外,尽管美国出台了引渡法案,但是该法案并未涉及到政治犯罪,因此,判例法成为理解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唯一途径。自1903年Lynchehaun案确定的标准:犯罪行为偶然引发了政治动乱并不影响政治犯的认定,政治犯罪必须要有政治目的,否则属于普通犯罪。该定义被后来的判例所采用,成为定义政治犯罪的关键。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1830年引渡法》明确提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该法案仅仅提到“犯罪需要有政治特性”,并将政治特性的定义留待法院解决。而Meunier案因为其涉及犯罪行为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特性才会被允许引渡这个特殊的议题而成为典型。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不认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是政治犯罪:(1)经济犯罪并不是属于大陆法系所規定的政治犯类型。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政治犯的认定应当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两方面着手。例如,瑞士就明确提到:犯罪嫌疑人声称其罪行为政治犯罪并不足以构成政治犯的认定。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必须相互契合,单就主观目的而言证据并不充分。(2)英美法系要求政治犯罪有政治目的,根据西方国家学说与判例,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政治性目的根本不相适应,其侵吞的巨额资产与其所要声称的政治性目的根本不成比例,完全不符合“政治犯罪”的性质。

    四、我国如何以经济犯罪不是政治犯罪为突破口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

    即便依法律论两大法系都不认为经济犯罪是政治犯罪,然而实践中仍有国家引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而拒绝将犯罪人引渡给我国。在某些情况下,个别国家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而歪曲适用。尽管贪官实属经济犯罪,根本不涉及“政治犯不引渡”问题,但从政治角度考虑,他们都曾是政府官员,有借口被认为兼有政治犯罪。因此,也有国家对贪官提供政治庇护。即使不认为是政治犯,这些国家仍然可以援引罪犯在引渡引渡回国后会遭到“不公平对待”等理由,拒绝将罪犯引渡回国。

    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应为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而给引渡合作带来的困境,我国有必要加强国内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诉讼权利方面,更加注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确保被引渡人拥有完全的诉讼权利,构建公正合理的诉讼制度。同时,还要求我国加强对外法制交流和司法合作,提升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通过交流增进互信,消除偏见和误解,逐步树立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可惜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已获得了不少国家的认同,以“赖昌星案”为例,加拿大法院就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司法制度多年来一直都在进步,赖昌星并不存在遭受不公正审判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继续努力,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同。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认为经济犯罪是政治犯罪,因此,在司法合作中我国应当请求材料中明晰政治犯的概念及其与经济犯罪的差别,理清政治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界限,以减少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可能性。

    注释:

    ①该条款于1834年被写入法国与比利时之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随后,被多国采用。例如丹麦、挪威、瑞典于1948年3月8日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第四条,巴西与玻利维亚于1938年2月25日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提到了该条款。

    ②古巴宪法第31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巴西宪法第141条,意大利宪法第10条。

    ③英国《1870年引渡法》第3条,阿根廷《1885年引渡法》第3条,法国《1927年引渡法》第5条,瑞士《1892年引渡法》第10条。

    参考文献:

    [1]LoraL.Deere,PoliticalOffensesintheLawandPracticeofExtradition,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7Am.J.Int’l L. 247(1933).

    [2] C. C. Hyde, Notes on the Extradition Trea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 Am. J. Int’l L 487 (1914).

    [3] United Nations against Corruption Convention,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UNTSONLINE&tabid=2&mtdsg_no=XVIII-14&chapter=18&lang=en#Participants,last visited at 2012-2-26.

    [4] 李万熙.引渡与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 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兼加强我国国籍刑事司法合作的几点思考.法学.2002(10).

    [6] 王虎华.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法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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