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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期校园欺凌现状及法律规制路径探析

    时间:2023-06-17 19:35:02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新的社会发展状况下,校园欺凌问题以其低龄化、女性化、团体化、影响传播网络化等新特征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法律因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成为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的重要一环,但现下在这一领域上的法律实践却存在处罚受限、救济缺位、责任模糊等问题,结合欺凌现状及立法现状,探索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 犯罪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青少年校园欺凌现象及应对策略研究》(201610349003)。

    作者简介:叶紫樱,绍兴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71

    近些年来,随着校园欺凌案件频频曝光于网络,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现象的热议,媒体及大众除了对被欺凌学生深感同情与关切外,也对我国当下校园欺凌的预防及处理机制提出质疑。法律因其特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现已成为有效解决社会复杂问题的重要一环,完善校园欺凌立法体系,从顶层设计出发构建中国式的特色治理之路应成为今后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重要方向。而探析新的社会发展状况下校园欺凌现象所呈现的新特征,深入思考校园欺凌的法律实践困惑,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法律规制途径对推进校园欺凌依法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校园欺凌概述

    (一)定义

    通常认为,欺凌是指行为人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人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等内容的行为。校园欺凌又称“校园霸凌”,是将欺凌行为主体限定于与校园活动有关的人群之间。①与国外校园暴力通常即指校园欺凌不同的是,我国的校园暴力更具有本土特点,其内涵也更丰富,常见和多发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外侵型校园暴力、师源性校园暴力、伤师型校园暴力及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只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②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要求。在《通知》中将校园欺凌界定为 “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可见校园欺凌在我国的内涵更偏向于“学生欺凌”,校园欺凌的加害人为学生,被害人也为学生,欺凌的方式不只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网络暴力等具有欺负、侮辱性质的伤害行为。

    (二)现状

    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通过查阅互联网、报刊、杂志,借助微博、微信、头条等媒体平台,以2015年至2017年媒体所曝光的校园欺凌案例为研究对象,从近三年的案例中共选取140例典型案件为样本进行近一步的数据分析,得出校园欺凌在新时期所呈现的新特征。

    从总体上来讲,新时期校园欺凌主要呈现如下特征:第一,欺凌主体和对象低龄化。在这1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和受害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2-15岁,其所占比例均超六成,这批学生多是小学六年级以及初中生。第二,欺凌主体和对象女性化。统计发现,近三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不再如我们传统印象中的以“男男”暴力为主,而呈现出女性化趋势,女性欺凌者以56%的比例超过男性欺凌者的36%,女性受害者则以近七成的比例远超过男性的三成。第三,欺凌团体化。在这1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达3人以上的案件占67%,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群体性事件中以女生暴力事件居多,一位女生通常会找寻多位帮手和自己共同“教训”另一女生。第四,欺凌隐蔽化。从案发地点看,校内的宿舍、厕所和校外的学校周边地带成高发区;从时间上看,上学期间的课间休息时段、放学后的回家途中成高发期。欺凌者对地点、时间的隐蔽化的选择正中了学校管理的盲点,使学校无法及时通过巡逻、监控等方式发现欺凌事件,为欺凌提供充裕的时间。第五,影响传播网络化。欺凌者在欺凌的同时拍照或拍摄视频并将其上传网络成为近年来校园欺凌中的新现象,據统计,在曝光的案件中约有40%的欺凌参与者对现场进行了照片或视频的拍摄,而这部分人中的27%主动将照片或视频上传。第六,欺凌燃点简单化。统计发现,在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中,因日常琐事而起的以53%的比例居首,而这些琐事仅仅是一言不合,外貌、行为上的看不惯等小事,很多情况下多可以避免发生。以发生在日照五莲某中学的校园欺凌事件为例,该事件的起因便仅是同学不满被起外号、又怀疑同学向老师打小报告。而在怀化,一学生因被人看不顺眼,遭八名女同学群殴致耳膜穿孔。第七,欺凌方式暴力化。据统计,96%的曝光案例均有物理攻击作为手段,语言侮辱、人格侮辱以占比38%、28%位列第二、三位。第八,社会人员参与率高。调查发现,近年来校园欺凌的参与者不仅仅局限于学生个人,社会人员共同参与案件频发,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140起案件中有社会人员参与的达24%,这些社会人员以与欺凌学生同龄的居多,包括辍学者、无业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与在校学生以前是同学关系或者通过QQ、游戏等媒介结识,当在校学生需要他们协助欺凌某同学时,便会“哥们儿义气”地出手。

    (三)危害

    一方面,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通常是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长期难以平复的阴影,易使被欺凌者走上自卑懦弱与逆反报复两种极端,但不论是哪一种对正处于心智发育期的青少年而言均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甚至影响其往后的正常社会交往。另一方面,对于欺凌者而言,从欺凌行为中所获得的满足感易造成其人格的扭曲,道德的滑坡,形成错位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甚至做出更出格的行为,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受到刑法处罚。从总体上讲,校园欺凌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学校的整体纪律与风气,欺凌因子的存在是对校纪校规的蔑视,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挑战,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使法律规范在公众心中信任度的降低。

    二、我国校园欺凌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青春期心理健康缺失

    处于青春期阶段学生思维日渐成熟却未完全成熟。此时的他们正处于情绪情感的疾风暴雨期、行为上的逆反期、追求自我与个性独立期、自我同一性的建立期,心態经常处于矛盾与不平衡状态,看待事物易偏激,做事易冲动。这种年龄特征与心理特征就容易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采用简单、直接和不计后果的方式。与此同时,这个时代的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从小便缺少与年纪相仿的兄弟姐妹间的日常磨合,使他们在青春期将这一性格特征加大化。

    而目前我国的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仍有待加强,未形成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体系,存在片面化、形式化、短期化等问题。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停留在每学期几节心理课的层面,且上课效果难以保证,多流于形式,家庭中的心理健康教育则在很多家庭被忽视,家长受社会功利化风气影响很难关注到孩子心理层面的健康问题。

    (二)家校教育观念偏差

    我国目前的教育现实存在一定的偏差,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的老师都存在“学业至上”的观念,这种功利化的教育倾向导致学习成绩成为多数家长和学校关注的唯一目标,尤其是在中小学阶段。这样一种观念也使得学生产生价值取向上的错觉,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格特征明显。在人际交往中,学习好的学生以高位自居,学习偏差的学生则以欺负弱者来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尊敬”,依靠拳头奠定自己的校园地位成了很多这个年龄段青少年获取个人自尊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手段。与此同时,借助已在青少年中广泛使用的手机等电子用品对欺凌视频进行拍摄与上传更是满足了他们渴望受到关注的心理需求。

    (三)社会文化畸形发展

    从医患关系中的殴打医生事件层出不穷到学生家长因孩子受批评而到校无理取闹,从邻里间因利益纷争而恶言相向到家庭内部父母频繁闹不和,不难看出现代社会解决问题具有暴力化倾向。加之现下网络游戏与网络文学的暴力倾向越来越多,动漫和网络世界里传递的“有仇必报”、“暴力至上”等观念就易使正处于心理塑造期的初中生心理在潜移默化中受影响,产生对强权、黑恶势力的膜拜与认同。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人越来越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我们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使我们结交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从而形成自己的朋友圈子。朋友圈固然有好的一面,但也不可否认地存在“拉帮结伙”现象,社会上帮派的“哥们义气”盛行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的人际交往,“帮忙出头”成了作为好朋友、好兄弟必备的要素。这也是现如今校园欺凌团体化、社会人员参与率高的特征日趋明显的一大原因。

    (四)女权主义的畸形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也日益“男性化”,在少数女生心中,她们也要拥有与男生同等的所谓“权利”,欺凌事件随之成了她们情感发泄的突破口。特别是在一些重男轻女观念比较严重的家庭中,女性往往长期得不到家人的认可与关注,心智的不成熟会让她们萌生逆反的,通过抽烟喝酒打架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存在与价值。与此同时,相比于男性,女性的心思更为细腻,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小摩擦都能被她们无限放大,爱主观以无限的恶意来臆断他人的用心,且自以为的大事会在她们心中郁积,从而寻求以欺凌的方式来赢得所谓的“尊重”与“服气”。

    三、我国校园欺凌防治的法律实践检视

    (一)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缺失,对侵害者处罚受限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尚未对校园安全、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在对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上,主要依据的是《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本身的性质及规定,致使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实效性不强。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更多体现的是“重视保护、轻视惩戒”的立法倾向,《侵权责任法》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欺凌纠纷的化解,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对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欺凌者形成有效的约束。而作为具有强惩戒力的刑法因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无法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有力的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受限于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责任年龄制度成为了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好庇护。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于违法犯罪既“定性”,又“定量”的标准使得众多欺凌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强制侮辱等案件因达不到结果上的伤害程度而无法追究欺凌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的高门槛在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很难发挥其实际作用,也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二)校园欺凌危害评估差,受害者法律救济缺位

    在现有关于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法规中,对被欺凌者的伤害程度往往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欺凌事件危害性的主要依据,而被欺凌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往往则被拴搁于法律关注的视野之外。但在实践中,众多欺凌案件手段恶劣,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创伤要远高于身体上的创伤,影响着未成年人心理的正常发育,如2015年4月,上海医药中职女生遭同学群殴扒衣,扇耳光、踢打、拖拽头发多番暴力殴打,对该女生所造成的心理阴影是巨大的,但最终因在物理伤害上认定为轻微伤而对欺凌者仅按照校规处理。与此同时,在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层面,司法制度与实践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受害者的医疗费、转学费、营养费等方面进行经济赔偿,至于未成年人的精神与心理损害补偿,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然处于救济缺失或有限的状态。

    (三)校園欺凌管理人员职责模糊,对受害者保护有限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成了校园欺凌的主要发生地。在防治欺凌的各环节中学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环,对防治欺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校园的管理人员更对保护学生远离欺凌有着义不容辞的义务。相应的,在制度设计上,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应一并追究学校及事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但我国在该项法律设计上却存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指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保护职责、应尽义务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在责任界定时极易产生矛盾,与此同时,过错推定原则在责任追究上的口子也给了教育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推卸责任的机会,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效果上必定会大打折扣。

    四、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路径思考

    (一)权责相依,对学校及其管理主体明责授权

    “有压力才有动力”,瑞典《校园法》明确要求,教师、校长以及学校经营者逐级通报校园欺凌的法律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明确学校及其管理人员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能够更好地敦促学校不遗余力,采取措施防治校园欺凌,让欺凌在学校这主要一环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应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校园管理主体及其权责,并规定学校制定反校园欺凌的具体处理程序,因校制宜,保证欺凌事件在合理的欺凌内得到合理的解决,以成文的形式形成校园约束力。当然,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赋予学校必要的校园欺凌惩戒权。在美国,其中已有21个州出台法律保护惩戒的合法性,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也规定,校长及教师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依据《学校教育法》第十一条对其实施惩戒。但在我国,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受到了法律的严格约束及社会的监督,教师被置于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的尴尬处境。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权利边界),既有利于重塑教师的权威,也有利于发挥教师在校园欺凌问题上的预防与教育作用。

    (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强化惩处力度

    我国当前社会高速发展催发未成年人心智提前成熟,校园欺凌呈现出低龄化、严重化与犯罪化的新趋势,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便达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但由于责任年龄制度以及刑法上的“定量”限制,面对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难以启动刑法处罚程序,而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带有情绪化的非理性措施来降低刑罚门槛,从整体上看又“用药过猛”,对此建议从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入手,健全现有的非刑罚性措施,让中间性惩处地带占据更大的空间。首先,对于“责令父母管教”,可将措施手段具体化,如增加缴纳保证金的规定并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与此同时,我国也可考虑借鉴域外的有利经验,引入强制亲职教育③措施,以此来增强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管教力度。其次,建议废除收容教养,同时改革工读学校,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与决定司法化条款,即人民法院可决定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强制送至工读学校就读。

    (三)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

    文化市场的暴力文学、暴力网游极易对正处于心理发展期的青少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产生对强权、黑恶势力的膜拜与认同。通过完善立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禁止暴力、血腥、淫秽、低俗等文化产品的面市,严厉打击现有的低俗文化产品,尤其是加强对游戏市场的管控,严格游戏审批,有利于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影响传播的网络化现已成为校园欺凌的一大新特征,大量欺凌视频的网络传播是对不良风气的扩散,更是对受害学生的二次伤害。在此情况下,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方面的有效制度,对信息的分级和限制范围加以设置迫在眉睫。在校园欺凌案中,限制欺凌视频的传播,避免对受害学生的二次伤害,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营造健康舆情环境。

    校园周边地带现已成为校园欺凌高发地带,尤其是在学生晚上放学的高峰期以及周末期间。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在校园欺凌防控中的重要经验,将校警制度在我国校园安全事件高发地区逐步铺开,通过校警制度的完善,加强在校内及校园周边地带的巡逻。校警因其执法的专业性及权威性,相比于校园内部的管理,对学生更具威慑力。

    (四)完善对受害者的补偿与救济机制

    在校园欺凌问题上,防控、惩戒与救济每一环节都环环相扣,必不可缺,各自发挥其作用,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校园欺凌法制化治理机制。但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欺凌者的补偿及救济则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受害者所获得的补偿与其所受到的侵害不相对应。在法制化治理中,首先应明确责任主体,将施害者及其监护人、学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明确纳入到追责范围之中,扩大追责群体,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受害者追责权的保障;其次,完善救济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有关校园欺凌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的程序性规范,明确校园欺凌的申诉权、申诉机构、申诉失效等,依托法律规范,保障欺凌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再次,扩大校园欺凌救济范围,就调查来看,在目前所发生的各大欺凌案件中,对受害者的救济仍停留在物理伤害层面,但很多时候心理上的伤害要超于物理,这在一方面可考虑将心理伤害量化为物质赔偿,设置专项精神损失赔偿金,另一方面需要学校、社会完善心理治疗机制,在心理上给予受害者以更多的关爱。

    注释:

    ①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第177-182页.

    ②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1).第19-25页.

    ③亲职教育为西方诸国三十年代所倡导,这种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Elternbildung,美国称之为“parental education”),我国台湾学者中译为“亲职教育”,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

    参考文献:

    [1]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学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17(1).

    [2]许锋华、徐洁、黄道主.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6).

    [3]李祥、艾浩、韦卫.论我国反校园欺凌的实践困惑与立法构想.基础教育.2017,14(1).

    [4]滕飞.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规制进路探析.行政与法.2017(8).

    [5]张国平.校园霸凌的社会学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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