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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时间:2023-06-17 19:40: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根据传统市场与互联网间的关系,互联网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互联网基础市场,其二是互联网交易市场。鉴于互联网的基本特性,互联网服务商和经营商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故而容易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在既有的司法制度下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应依托公法制度对反垄断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加强对互联网服务商和经营商的交易管控,最终实现对互联网用户合法消费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在现代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且深入的应用,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急剧增多,相应推动了互联网市场的高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质影响,互联网经营商和服务商在提供相关收费产品和收费服务时,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在这种环境下,互联网经营商和服务商的一些改动不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就可以执行,而消费者在既有的司法制度下则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互联网经营商可以轻易地侵害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我们高中生日常的网络购物为例,我们仅能通过网店公布的信息中了解产品信息,如在购物完成后发现产品信息不符、质量不满意等问题,就很难进行维权。本文即围绕互联网用户消费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1]

    一、互联网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常见问题分析

    1.互联网用户消费者常见侵权行为及其发展分析

    互联网市场主要可分为互联网基础市场和互联网交易市场两类。其中,互联网基础市场具体包含应用层相关信息服务、中间层平台构建以及底层基础设施等内容,这部分市场表现出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以信息化发展造成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主,如消费者信息遭到泄露、网络服务植入恶意代码等;互联网交易市场是互联网市场的另一种重要组成和表现类型,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企业与消费者、个人与个人之间产生的网络交易额分别为12882亿元和28145亿元,并且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进一步增多,互联网交易量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互联网交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消费纠纷数量和纠纷形式也随之增多,网络售假、退换货物、退款问题、质量问题、发货迟缓等问题,严重侵害着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我们高中生日常的淘宝购物为例,目前淘宝上存在的电子商家不计其数,几乎可以满足现代消费者的任何消费需求,同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差异巨大,如不能有效辨別商家提供的信息,就很容易买到假冒、劣质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退换、退款十分困难,严重侵害着我们正常的消费者权益。

    2.互联网消费者被侵权问题的基本特点分析

    通过以上侵权行为和互联网市场发展状态分析可得,互联网消费者被侵权问题广泛存在于互联网基础市场和互联网消费市场当中,虽然两类市场的组成和表现形成不同,其存在的侵权行为表现也不同,但究其本质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具体问题如表1所示。

    通过对两类市场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基础市场通常采用“免费+增值”的运行方式,在“免费”运行阶段积累一定的用户基础后,再使用“增值”服务赚取盈利,如投放广告等等。在互联网经营者在网络互交平台中投放推送信息的同时,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互联网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则多是由于互联网经营者与消费者得到的产品信息不对等导致的,消费者仅能通过经营者给出的信息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属性做出判断,故而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引导甚至误导,而做出相应的消费决定,最终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2]

    二、加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构想分析

    1.建立权威的执法机构

    我国现行的多头执法与反垄断法双层架构的执法模式,已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较为严重的责任推诿、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从而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执行有效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在既有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执法模式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建立独立、权威、统一执法机构的形式,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进而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效性和执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执法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发生,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3]

    2.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制度

    互联网消费是一种线上的虚拟消费行为,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性影响,如果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较难进行权益维护,其中举证困难是阻碍我们正当维权的主要问题。通过相关资料的查询我们可知,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实践对于电子交易取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着极高且严苛的要求,这一标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基本不可能达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动制度的推广和执行,简单来说就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从而降低互联网消费维权的举证难度,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完善公益投诉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背景,在《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也包含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相关部门应在既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公益投诉平台的完善,从而解决互联网消费者分布过于分散的问题,提高公益诉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应全面提高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从既有的互联网市场侵权问题入手,通过建立权威执法机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综合提高互联网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及执法部门对于互联网交易行为的监督力度,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对互联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科学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小明,任宇馨.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2]刘文斐,王姣.互联网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从腾讯与360之争说起[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2).

    [3]肖文青.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J].知与行,2016(05).

    作者简介

    谢嫣然(2000-05-)女,汉,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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