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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评价的哲学反思

    时间:2023-06-17 20:20: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评价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评价中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维护人权,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然而法律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通过哲学层面的反思性研究才能从本质上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进而推进司法改革。对法律评价进行哲学层面的反思性研究,应从反思性思维的批判运用、回答法治时代的问题、揭示法律问题的实质、探讨法律评价的社会作用、法律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的区别、法律评价的价值追求、法律评价的人民意志性、法律评价的认同问题等八个方面展开。通过对法律评价的哲学反思,来提高对法律评价的本质认识,并用这种认识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深刻揭示出法律评价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法律评价;哲学视域;司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104-09

    收稿日期:2015-10-10

    作者简介:任帅军(1984—),男,山西河津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评价论等。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FA120001。

    法治作为一个时代命题需要在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评价①职权的实践活动中充分表征。法律评价的本质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评价的权威活动,这是从哲学的反思层面对法律评价的分析。然而从哲学视域对法律评价展开系统的学理研究,在我国学术界还尚未充分展开。因此,研究从哲学视域下法律评价的作用机制,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研究目的:法律评价在当前法治

    中国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其中“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法律评价作为主要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通过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使命。然而我国当下出现的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冤假错案表明,在当前的法律评价中还存在着司法不为民的现象。这些案件形成的广泛社会影响,既反映了民众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关注,又说明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性。通过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评价职权,有利于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切实维护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来看,对哲学视域中的法律评价进行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法律评价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探讨其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作用机制是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法律评价作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解释现有的法学理论。但纵观当前林林总总的法理学教材和法学理论专著,几乎没有详尽论及司法机关的法律评价活动。从完善和发展法学理论来讲,有必要认真研究法律评价。其次,对法律评价进行哲学上的反思性研究是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法律评价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持久的人生和社会影响。在我国“命案必破”的政绩观尚未根除的情况下,法律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当事人或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司法机关不依法进行法律评价,就会直接导致立法预期目标的落空,滋生司法腐败,造成司法的不公,也会对公民的守法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时代背景下,需要对法律评价进行反思性的哲学研究。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社会,如何在法律评价中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维护人权,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而这个命题涉及许多重要问题。

    第一,法律评价在中国法治发展路径中的意义问题。对此,国内学者见仁见智。王勇认为,建设法治中国不能缺乏对借鉴西方经验的反思。[2]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邓正来在对当前四种法学理论模式进行反思和批判之后,提出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基本境况,即“现代化范式”的影响、“理想图景”的建构意义、“全球结构宰制关系祛弊”“主体性中国”的凸显。[3]江国华则从法治的场景、处境和意境进行了分析。[4]国内学者大都是以宏观的视野来分析中国法治的路径问题。而法律评价则侧重于从微观的视角切入,在社会生活中探讨法律评价活动是如何从政治统治工具转变为约束政府权力的利器,实现从对政治权力的依赖型向约束型转化,从而使法律评价活动成为人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观念领域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坚实保护力量。

    第二,法律评价在法治时代的位置问题。在法律评价中,法治应当与人权、自由、公平、秩序、和谐等一起成为要实现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或手段;并且人权等价值最终还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评价得以保障和实现。那么要想真正进入法治时代,就必须关注法律评价的现代化问题。法律的现代化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30年来的核心话题。在此意义上,探讨法律的现代化问题构成了法学叙述话语的基本形式。在这一叙述话语背景下,法律评价的时代特征就是实现法律评价的现代化。而法律评价的现代化应关注作为主体的人的现代化生活及其权利的实现。

    第三,法律评价如何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核心机制问题,以及法律评价机制如何推进司法改革问题。司法机关的法律评价机制,能够揭示出纸面意义上的法是如何变成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法,但司法机关是如何通过法律评价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从而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仍值得思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是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法庭审判中法官的精神气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很难不受到体制的影响,因此,通过研究法律评价的作用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第四,法律评价的社会作用问题。法律评价处于社会形态中,有许多社会因素对其产生影响;法律评价又作用于社会,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具有社会性,实现社会民众的正当权益,法律评价才能真正彰显司法公正的现实作用。法律评价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机制,在具体的法律评价中就要体现出法治的时代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评价的价值取向不能反映法治时代的要求,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评价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维护人权,也不可能通过法律评价活动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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