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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校局科研合作形势与策略分析

    时间:2023-06-18 10:20: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推进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现实背景和高等学校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学术环境下,实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二者之间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科研合作与发展,即“校局科研合作”,是推动公安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深化公安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展示和提升公安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当前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推动校局合作发展的有效措施。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要明确校局科研合作的现状与困境,查找推动校局科研合作的发展动因,探寻深化校局科研合作的具体路径和措施。

    [关键词]公安院校  公安机关  校局合作  科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36-0040-04

    近年来,校局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双赢”的价值已越来越受到各地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认可,持续推进校局合作也已成为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共识。但校局合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之间缺乏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科研合作。如何实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二者之间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科研合作与发展,即“校局科研合作”,是推动公安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深化公安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校局科研合作现状与困境

    (一)当前校局科研合作的主要形式

    共同开展科研项目(课题)攻关、共建“科研基地”、共同举办警务科研活动、共同开展专项警务工作以及合作开展警务培训等是当前校局科研合作较为常见的几种形式。(1)共同开展科研项目(课题)攻关,是指校局之间根据公安机关警务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共同策划、组织以及承担各级各类公安科研项目,并做好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推广工作。这一校局科研合作形式历史悠久且效果显著,不再赘述。(2)共建“科研基地”,即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科学合作研究基地,如“武汉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这是继校局共建实习基地之后才出现的新合作形式,这类合作多是以公安理论研究等科研方面的合作为主要目的。(3)共同举办科研活动,包括围绕某些警务研究主题组织征文研讨活动、社区警务宣传及社区普法活动等,这是近年来公安教育服务基层公安的最生动体现。(4)共同开展专项警务工作主要是指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到一些具体的案件侦破工作当中,并给予现场勘查、测谎、案件数据收集与分析等技术支持或政策理论咨询服务。这类合作较多见于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机关参加公安实践过程中。(5)合作开展警务培训,即围绕警务技能等主题以培训班的形式开展校局科研合作。这类合作有的在公安院校,也有的在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

    (二)当前校局科研合作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校局合作的持续推进和深化,校局科研合作在渠道、领域等方面也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校局科研合作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一是校局科研合作模式呈现多样化,上述当前科研合作形式的多样化是较好的例证;二是校局科研合作范围日趋广泛,如公安院校与属地公安厅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网络监察总队、公安局等属地基层公安机关和警察协会等不同警种部门的合作;三是科研合作的内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不断扩大,在多角度贯穿于警务理论、警务技能、警务实践、公安教育训练等各个层面;四是校局科研合作对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要求日益提升;五是校局科研合作的应急性、专题性、协同性、动态性愈发凸显。可见,当前校局科研合作的合作渠道日渐拓宽,科研合作领域逐步扩展,但是,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之间仍然缺乏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校局科研合作。

    二、校局科研合作发展动因

    “警学研一体化”及其发展历程,既是校局合作途径的生动展示,也是校局合作实践的有力实证,并为校局科研合作的继续深化奠定了重要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校局科研合作的发展与推进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政策导向和制度依据——校局科研合作存在和发展的体制保障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10)》,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是今后校局科研合作实施和深化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保障。“2011计划”指出:“协同创新”是教育部为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意见》指出:加强科研工作,要提高科研工作的理论指导性和实战应用性。要通过搭建交流平台、加强科研培训、形成科研合力等措施,壮大科研队伍,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可见,不仅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研活动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被上升到更新的高度、更高的层面,校局之间协同与合作的重要性更是被提到公安科技发展史上的制高点。值得一提的是,校局之间协同与合作既包括以现代科学技术、高精尖设备、信息化系统为支撑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协同与合作,还涵盖前瞻性、实战性理论研究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协同与合作。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警务工作中的科研需求——深化校局科研合作的原动力

    公安部推进“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以来,公安机关对公安院校的现实需求表现为更高的科技要求、人才需求、理论需求和实战应对需求等。公安部领导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完善部门合作、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这不仅道出了多角度、跨层面合作对于公安机关和警务工作的重要性,而且为校局科研合作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这一背景下,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的科研需求可能更多地表现为新时期公安工作中各个不同环节以及不同部门、区域、警种、岗位对科研协同与合作的新需求。可见,公安机关日益增长的科研需求是深化校局科研合作的原动力。公安院校必须适时思考如何满足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各个不同阶段的科研新需求。

    (三)公安高等教育发展对校局科研合作的迫切需求——校局科研合作发展的外驱力

    校局科研合作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搭建了理论研究与实践检验的平台。公安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驱使公安院校不断加强理论研究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践,而公安院校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其特定的需求。换言之,公安院校对深化校局科研合作的现实需求主要来自三个层面:

    首先是学科建设的要求。公安院校学科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尤其是地方公安院校,需要更多地借鉴其他高校通过产学研的合作来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的成功经验。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依靠行政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以来,产学研一体化体系逐步形成,以产学研共建合作研究基地推动高校学科建设的做法取得显著成效,其成功经验值得公安院校学习和借鉴。

    其次是公安院校提升自身科研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公安院校目前已着力于通过获取更丰厚的科研资金、提升公安院校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建设良好的创新环境来提升自身的科研创新能力,但如果脱离或缺少校局科研合作持续深化的支撑平台,这些着力点只会成为美好的愿景而无法发挥效力。

    最后是一些评估、科研统计中相关硬性指标的约束和推动。如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的“外聘教师(官)”这一统计指标,约束并推动着公安院校必须开展聘请外校教师和实战部门教官的实践。这些被“请进来”的教师(官)往往通过教学、科研等活动参与到校局合作实践中来。地方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中也有涉及校局科研合作情况的统计,这些统计数据的收集显然离不开科研合作的实践。如“教育部科技统计”选取的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平台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平台投入经费数、与企业合作横向课题等指标,对约束和推动校局科研合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公安院校自主创新的重大或主要科研成果——校局科研合作发展的内驱力

    校局科研合作离不开科研成果的支撑,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安院校的科研成果及其推广、转化是校局科研合作发展的内驱力。根据科研成果的不同来源,公安院校自主创新的重大或主要科研成果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从院校自筹科研经费项目情况来看,公安院校近年来用以资助院校重点、一般或青年项目的经费和立项数量呈现较大幅度增长,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亦有明显提升,其中有许多适合向公安实战部门推广并直接转化为战斗力的科研成果。二是从纵向项目来源来看,公安院校近年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立项数量和资助经费都在逐年增长,科研立项级别和资助经费数额有显著增加,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发表刊物的级别亦有提升,但研究成果中尚有许多有价值而未被推广使用却已弃置在档案馆的成果值得在校局科研合作中发掘、推广和应用。三是从横向项目来源来看,一些部、省属公安院校获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资助而合作设立的研究机构,由于有资金的保障,配置有专门的实验室和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支撑,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等科研成果的产出,同时为校局科研合作提供成果支撑。

    三、深化校局科研合作的路径和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知,实现多角度、跨层面、全方位的校局科研合作是当前警务发展和公安高等教育发展对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提出的严峻要求。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双主体协同创新”是公安院校推进高校协同创新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契合点。鉴于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校局科研合作和当前校局科研合作缺乏整体规划的境况,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两个层面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转变观念,完善规章制度

    1.更新观念,建立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点。一是国家管理层面的观念更新。由于“智力资源和重点学科等重点甚至全部投入国家重点高校的做法”在我国各省都普遍存在,一般高校难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资源分配,公安院校的状况更不容乐观。公安部作为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业务管理的国家级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公安院校难以从国家教育体系获得有力扶持的现状,加大对公安院校科研资源分配、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布局等的扶持力度以改善上述境况。同时,还要逐步改变重自然科学研究、轻社会科学研究的观念。

    二是公安机关层面的观念更新。公安机关也要改变崇拜国家重点高校或部属公安院校、歧视地方公安院校的陈旧观念。虽然部属公安院校在战略性、全局性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方面具备更强的科研实力,但对于各省公安厅、各地市公安局而言,在属地公安院校其实更容易寻找到适合双方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共同点。一是因为人才、科研成果、科研设备等就近即可流动共享,可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经费;二是由于地方公安院校的科研实力近年来随着公安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和公安教育训练水平的逐步提升而大幅度增强。

    三是公安院校层面的观念更新。公安院校要改变通过教学系部或教师个人散兵式参与校局合作提升科研能力的旧观念,走“开放式”校局科研合作新路。此外,科研资源校内自我循环为主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大多数公安院校,这有碍于学科建设和科研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因而也需要改变。公安院校要抓住公安学科学术地位提升的契机,及时搭建扩展校局科研合作平台以促进公安院校自主创新重大或主要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同时,要积极主动进入公安基层挖掘地方性、区域性的公安科研资源,围绕地方公安机关的实时科研需求,探索确立新的特色重点学科,凝练特色研究方向,结合公安人才队伍建设,在科研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2.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局科研合作工作机制。首先是国家层面资源配置的优化。公安部要率先改革现行的公安科技管理体制,制定扶持校局科研合作的政策,并增加校局科研合作的资金投入,同时,向国家力争校局科研合作专项项目的设立和资金资助,进而引导和督促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开展校局科研合作。如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由公安部申报的“金盾工程”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12个重要系统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是涉及技术、行政、公安、国安、宣传等众多部门的全国公安工作信息化工程,项目中的信息整合、共享以及分析研判系统目前尚在规划中,公安部若给予导向性政策并设立相关校局科研合作专项项目,势将推动校局科研合作向高水平层面进展。

    其次是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之间制定校局科研合作规划。从目前情况看,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对校局合作的规划仍是粗线条的简单描述居多甚至是一语带过,通过校局科研合作支撑公安院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人才培养等的相关规划更是缺乏。校局科研合作规划的制定是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表现,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如何服务于公安决策咨询和公安实战,二是如何搭建校局人才、信息、资源的交流聚合平台,三是如何促进对策研究和基础研究相结合、服务决策和面向实战相结合,四是如何推进公安机关决策与智库研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五是如何扶持公安院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

    最后是人力资源方面的科学分配和利用。具体来说,一是指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公安院校应该尽快设立学科建设工作处,下设校局合作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内协调与对外联络。同时,依托学校已有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基地等研究机构和平台,建立校、系(部)两级分工负责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还应成立系(部)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二是指高层次警务科研人才资源的整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实施的第一要务就是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到校局科研合作中来,就是要做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中高层次科研人才信息整合与研发合作。

    (二)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创新方式

    1.强化科研管理,推动校局科研合作创新方式的转变。一要调整科研的价值导向。价值导向的确立往往基于价值如何定位。如果价值定位是任务式完成论文和科研课题,那么学校和教师的科研行为将止步于学术期刊和实验室,难以产生与公安实战部门协同创新的愿望和内动力;如果价值定位是将研究成果服务于公安实战应用,那么学校和教师就会自发产生与公安实战部门协同合作的内驱力。此外,学校层面的科研价值定位对教师尤其是科研人员创新意识形成的导向性作用极其重要。与此同时,科研人员创新意识的先进性、科学性又影响和制约着学校科研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如何提升公安院校教师尤其是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也不容小觑。

    二要大胆创新项目类型。尽管公安部目前尚未设立校局科研合作专项项目,但是,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可以先行尝试共同设立校局科研合作专项项目,以此作为转变创新方式的重要契机。项目指南可以包括:基于制度与技术创新的校局科研合作研究、校局科研合作情报信息网络构建与研究、校局科研合作数据库的开发与制作、校局科研合作项目考评体系设计与研究、校局合作科研绩效考评机制研究等。尤其是在我国迈入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之际,在经济新常态的新背景下,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要围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纲要中的国家战略意图和政府新的工作重点,探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公安工作的新需求,设立前瞻性、科学性的校局科研合作项目。

    三要切实转变创新方式。公安院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高校的科研活动亦是国家科研和创新的重要部分。要促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切实提升公安院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如公安院校可以试行建立校局科研合作情报信息数据库,这不仅是转变科研管理创新方式的有益尝试,更是推动国家科研和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要兼顾公安社科发展,使之与公安科技发展齐头并进。公安部于2006年在天津等15个公安局设立了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在公安工作中的技术培育、应用培训、公安科技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且为公安科技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平台支撑。公安社科发展则缺乏此类平台支撑。且在“向科技要警力”的号召下,重点关注公安科技研究而轻公安社科研究的状况长期存在于公安系统。要改善此况宜以当前公安机关建设新型智库为契机,在大力加强校际、校局、校与公安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之间科技交流与协作的同时,加强公安社科研究发展及其人才培养,确保“人才智力优势、理论创新优势和调研咨询优势”的发挥。

    2.建立数据库,为校局科研合作提供科技支撑。首先,明确该数据库的应用环境。数据库既要紧紧围绕服务公安决策咨询和公安实战的中心任务,为公安机关提供来源于不同警种、岗位在公安实战业务中对不同科研需求及其数据化的存储、维护、检索等功能,也要为公安院校提供其自主创新的重大或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数据化的存储、维护、检索等功能,并确保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可根据各自的不同需求方便、及时、准确地从数据库中获取所需的信息。

    其次,要努力构造最优的数据库模式。这里主要从数据库架构设计方面讨论在数据库应用环境中如何构造出最优的数据库模式。该数据库有两个主要的信息来源:一是以公安院校自主创新的重大或主要科研成果为主,同时,科研成果的类型要区分科学理论方面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成果。二是来源于不同警种、岗位在公安实战业务中对科研的不同需求,要包括警务理论、警务技能、警务实践、公安教育训练等校局科研合作各个层面的内容。

    最后,建立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指通过数据库把信息来源进行数据化处理,使之能够有效地存储数据,并利用该数据库系统资源开发出面向校局科研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实际应用的应用软件系统。比如,创建“校局科研合作综合管理系统”,可方便和满足公安机关不同警种、岗位和公安院校各学科等特定用户的应用需求(信息要求和处理要求)。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注意确保数据库数据的动态性、实效性和全面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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