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实行增值税“扩围”的做法和经验
为充分发挥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公平各行业税负的作用,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涵盖一切商品和服务。目前大部分国家将服务业纳入了征收范围,部分国家采取了逐步“扩围”的方式,也有许多国家开征初期就将增值税覆盖了大部分服务业。但由于服务业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国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有较大差异。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选择“扩围”的具体行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差别税率等措施实现各行业税负的均衡。
一、增值税由商品生产和流通逐步扩大至服务业
从增值税的发展历史看,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时仅限于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1966年扩大至零售业和农业,1978年后逐步扩大至服务业。
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服务业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第6号指令》的影响,欧共体的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而对某些特定的服务业则实行免税(主要是文化、福利及社会和宗教部门),同时,这一指令把对金融业是否开征增值税的决策权留给各成员国自行确定。
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了征税范围。但也有部分国家,如巴西、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仅对商品征收。印度于1994年开始对服务征增值税,初期仅对保险、股票经纪和电信三个行业征收,随后逐步扩大至100多个服务项目。根据印度2010-2011年度预算案,2011年4月1日起将对商品和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目前,165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55个对服务业征收。
二、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行业有所不同
由于服务业覆盖的范围很广,不同行业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对征收增值税具体行业的规定各国之间也有所差异。除对教育、文化、福利、公益事业等服务业普遍规定免税外,大部分发达国家对居民住宅出租免税。是否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欧盟将对金融业是否征税的决定权留给了各成员国政府。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金融业的具体业务进行细分,如贷款、信用卡、结算服务、保险、财务咨询等,哪些业务纳入征税范围各国之间差异很大。
此外,德国、卢森堡、葡萄牙、芬兰、丹麦等国对房屋出售免税;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对电信业免税;爱尔兰对公共交通免税。在部分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开征增值税的初期,未将旅游、餐饮住宿服务、娱乐业等纳入征税范围,后期将其纳入也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三、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服务业适用差别税率
理想的增值税应尽可能实行单一税率,避免复杂的差别税率结构对经济运行的干扰并降低征管成本。但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演变历程看,尽管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早期就将征收范围扩大到了服务业,但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对不同服务业项目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差别税率。如许多国家区分客运服务和货运服务,对陆路的客运服务规定了较低的税率;对娱乐业、餐饮住宿服务、图书服务、公共交通等也规定了较低税率。
近年来,以新西兰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实施了对所有行业适用单一税率的改革,欧盟也要求成员国逐步减少差别税率,实施单一或二档税率结构。但是,各国产业结构和面临的政治环境不同,这一改革在各国之间的推进并不均衡。如法国为促进餐饮业的发展,规定2009年7月1日起,餐饮业的增值税率由19.6%下调至5.5%。因此,考虑到服务业在各国的地位和发展情况的差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国对不同的服务业仍然会保持差别税率。
四、国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服务业,是充分发挥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实现公平税负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我国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
2、由于服务业覆盖范围很广,各行业之间的差别很大,因此许多国家,如法国、印度采取了逐步“扩围”的方式。许多欧盟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初期,也未将旅游、餐饮住宿、娱乐业等非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另一方面,增值税创立至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经验已比较充分,我国的“扩围”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服务业发展的具体状况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关系调整等因素进行慎重选择。
3、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具体行业,许多国家采用差别税率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扩围”改革也应对免税行业进行明确规定;对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征收增值税进行研究;同时,根据服务业现阶段的实际税负及未来发展的要求,在标准税率之外规定二至三档差别税率以实现行业间税负的均衡。
(本文责任编辑 史小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