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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时间:2023-06-20 08:20:09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陕西省为例,首先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做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现状,最后提出要进一步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选择。即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方面给以优惠,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截至2008年3月底,全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9600多个,成员150多万户,经营范围涉及农林牧副渔等众多领域,以及农副产品储运、加工、购销等许多环节。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农户用产业联系起来,改变了千家万户独立面对市场的处境,提高了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了生产发展、是提高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 “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的有效场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积极性。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属于新型经济组织,而且尚未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现行增值税制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制暂行条例》规定:“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等按13%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虽然有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初级加工农产品的免税措施,但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利率不够,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对农产品深加工没有优惠政策。而且对木材、木器加工业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合理。

    2、现行所得税制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有待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交易活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济互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普通企业,而是一种特殊的农户联合体,即由单户农民按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约定建立的互助互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却依据此项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家对省级以下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没有税收优惠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等是否免税没有明确规定。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目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税收政策应该主要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方面考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改革现行增值税制,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要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必须降低农产品自身的成本,这就需要明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和初加工农业产品,视同农户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扩大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要重新界定;四是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可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2、改革现行所得税制,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

    要提高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就需要让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适时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适用该法,而是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等收入等同于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给予免税。

    3、改革其他相关税种,减轻农民税收负担

    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税收负担依然沉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排灌、植保、农牧保险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是对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通过制订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最终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

    【参考文献】

    [1] 刘 佐.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王朝才、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 马衍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税务研究,2006.7.

    [4]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新农村建设有关问题与税收政策研究.税务研究,2008.8.

    [5] 李本贵.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税务研究,2000.8.

    【作者简介】

    王赟杰(1979-),山西平遥人,西安外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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