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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境旅游中的行为规制和权益保护

    时间:2023-06-20 18:10: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在大规模的出境旅游浪潮中,退团、购物纠纷和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案件出现频率较为普遍,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都有所涉及,但是仍不能很好地处理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滋生,相反问题更为普遍化和尖锐化。

    一、出境旅游退团问题

    出境旅游退团就是出境游的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出境游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出行前或者旅游途中游客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事实。包括个别退团和集体退团,主要是退团的原因事由有所不同,而处理时的定性、确权、归责等也应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出境之后,退团问题还会涉及边境管理、外交等。故而应当将境内游与境外游的退团事件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在退团方面已有许多相应的规范,然而,大多数的规范是针对境内旅游合同的解除等规定的,而境外游中退团涉及问题比境内旅游要复杂,经常会受到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例:大陆居民凌晨向苏州青旅报名台湾八日旅游。途中因爷爷过世要求一家三口提前离团,其表妹继续跟团走。后被旅行社要求承担领队来回机场的车旅费,且之后两天的行程团费等都不可退。旅行社还以没有空房为由将表妹安排与领队同住。旅行社解释称:台湾和大陆很多规定是不一样的,凌晨的表妹未满20周岁,理应由监护人陪同,从安全考虑,只能安排领队陪同;按规定是严禁团员离团的,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台湾相关部门报批,而离团后的团费则是无法退还的。

    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出境游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已经到了国际私法领域(如这里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都是大陆内地的,因何适用台湾的规定),我们的重点在于明确出境旅游中合同的解除是否与境内游相同,如果不同,应当如何解决?根据《旅游法》第63条我们可以明显察觉出境游中的合同解除的条件等都与境内游有所区别,由于出境旅游涉及跨国家、跨地区往来,因此各方面的手续复杂,一旦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麻烦。因此如果仅适用一般规定,有时候会不合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境游的退团问题;而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出境游也主要集中于行前规制,在旅游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时,应该有相关规定来平衡好相关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责任,而非强势一方说了算。此外,对于一些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问题(如案例中的男女同住问题,而在一些住宿资源紧张的地方很常见)应当有必要通过法律去规范,至少在保障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方面应当得到保证。

    二、出境旅游购物问题

    据统计,2015年中国出境旅游自由行市场规模达到9300亿元人民币,人均消费11625元,其中,出境旅游购物市场规模已达6841亿元人民币,超过“海淘”市场规模的2400亿人民币,境外购物人均花费 5830 元,同比增长 16.3%,“旅购”成为出行动力之一。而且大都以奢侈品、电子产品为主,旅游购物势力强劲,超过50%的消费都花在了境外购物上,这导致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会给我国造成旅游业的贸易逆差,大量的本土资金流失;国民出境“疯抢“现象严重,造成中国游客在外国人眼里是“土豪”、“大妈”等带有贬义色彩的观念,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针对中国游客的限购现象;许多游客不清楚境外购物超过五千的要补税等的规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游客明知故犯;对于退税的规定中国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一些不法旅行社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客购物消费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公民出境游的素质意识和法律意识,出境游当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游客“不文明”和游客“被不文明”,因此,游客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做一个追求精神愉悦和旅游享受的高素质游客,而不是被旅游所负累。另外,游客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在发生纠纷和争议的时候要善于运用法律,通过合理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不要忍气吞声也不可动则诉诸武力。

    (二)国家相关机构,如驻外大使馆、派出机构等应当做好出境旅游放的宣传和及时援助工作,能够在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提升到政治外交的高度,那样只会导致问题扩大化,因此,政府方面的角色在出境游当中至关重要,一方面,作为管理者,政府海关等部门加大不法行为打击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应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作为代表人和游客保护着,国家外交机构需要增强对出境游的旅客的相关法律服务和及时援助等工作。

    (三)国内相关出境旅游购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清理和完善,一方面,购物消费是公民的自由,公权力的手不应做过多干预,但当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一些弱势保护、显失公平等情况的时候,法律需要及时弥补和规范,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在法律上应当做好商业购物和生活消费的区别,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额判断,处罚、处理等方面应当遵循重者重,轻者轻的原则,区分主观意图,强化法与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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