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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和刑的历史意蕴及其现代启示

    时间:2023-07-17 14:50: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礼和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国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发挥了各自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礼和刑同步源起于夏,自夏朝开始经殷直至西周,既有了礼,也有了刑,到西周时期达到顶峰。礼是指导人们该怎样行为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引导说服;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规范,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手段,其功能重在制裁和禁止。礼是引导性指导性规范,刑是禁止性处罚性规范。礼和刑有不同归宿。春秋战国时期法取代了刑,礼一方面成为生活礼仪;另一方面上,成为舆论导向和社会教化的德,这就是礼和刑的归宿。礼和刑对现代的道德和法治建设具有启示借鉴价值。

    [关键词]礼和刑;发展;归宿

    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都要有自己治理的工具,都要有自己的维系手段,否则国家就难以维系,社会就会发生混乱。国家发展的历程表明,治理手段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国家治理手段的认识而不断变化的。由原始社会靠风俗习惯的维系手段,到奴隶社会的礼和刑,再到封建社会的专制法和道德教化,形成了古代社会国家治理手段发展历史逻辑。在国家治理手段发展进程中,礼和刑代表着奴隶社会典型的统治工具,有着独特的历史价值,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中,都发挥了各自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它们不但有自己源起的条件背景,而且各有其发展的际遇,进而也有其各自的归宿。客观认识礼和刑的源起,把握礼和刑发展的轨迹,理解礼和刑最终的归宿,对于正确认识礼和刑、正确认识礼和刑的归宿,乃至法和德,对于正确理解它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礼和刑的概念内涵及其产生

    讨论礼和刑,必须对礼和刑的概念予以界定。学界认为,荀子对礼颇有研究,他主张“隆礼重法”。“礼是荀子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荀子集先秦礼论之大成”,在《荀子》一书中,几乎所有的篇章都论述到礼,而集中论述“礼”的篇章是《礼论》和《富国》。《礼论》阐述了礼的起源、内容、作用及其意义,《富国》在解释治国与礼的关系时,界定了礼的概念内涵。他指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这表明,礼是维护封建社会伦理政治等级秩序的制度和规范。刑是指对犯罪的处罚,具体表现为对犯罪人身体上的体罚,是各种处罚手段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不但可以在身体上实施处罚,而且可以剥夺生命。礼和刑在功能上虽然有所区别,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并且礼和刑也是相伴而生的。礼旨在发挥伦理规范的引导作用,体现的是重道德规范教化,而刑则体现为暴力和强制的威慑作用。

    荀子在《礼论》中指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无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礼是为了满足欲望节制欲望而产生的。“荀子论礼,所以节欲,而非教人以绝欲。礼之真正目的乃借节欲之手段以图全体人民物质生活最大限度之满足。其方法虽然近于消极,其效果则显积极”。荀子认为,礼不仅是为调节欲望满足欲望而产生,还是为维护贵与贱、长与幼、贫与富的差别和等级地位而制定的规范。《汉书·礼乐志》对礼产生的背景和要旨说得非常清楚:“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禀其性而不能节也,圣人能为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性情,节万事者也。”因为人有男女之情,制定了婚姻之礼;人有长辈和晚辈交往的次序,所以,制定乡饮酒礼;人有哀悼死者思念祖上的感情,制定了祭祀的礼仪;人有尊敬长辈敬重君主的心意,制定了朝见君主的礼仪。节制欲望维持秩序,维护等级身份制度,这就是礼及其产生的要旨。

    二、礼和刑的时代背景与发展轨迹

    礼从何而起,又经历怎样的完善过程?笔者认为,原始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为礼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夏、商、周是礼产生发展和完善的时期。我国的夏、商、西周时期是奴隶社会时期,而夏以前则是原始社会时期。原始社会由于以氏族部落为生活单位,没有阶级之分,没有国家的存在,因而也没有以维护阶级统治和国家稳定为目的的工具——礼和刑。但是,作为社会的运行和群体的生活,总要有维系其存在的手段和工具,这个手段和工具就是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它虽然没有阶级属性,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却有强制性,否则就无法维系群体生活的秩序,就无法保障社会群体的利益。

    房龙在其《宽容》的序言中,描写了一个指甲磨破、脚上缠着破布且浸透着鲜血敢于离开山脚而又爬回来的人说道:“我刚从山那边来,我的脚踏上了新鲜的土地,我的手感觉到了其他民族的抚摸,我的眼睛看到了奇妙的景象。”守旧老人走过来云:“上帝的旨意已经决定了天上人间万物的命运。山谷是我们的,由我们掌管,野兽和花朵,果实和魚虾,都是我们的,按我们的旨意行事。但山是上帝的。对山那边的事物我们应该一无所知,直到世界的末日。”在守旧老人的带领下,“人们举起了沉重的石块,杀死了那个漫游者”房龙的故事本意是想告诉人们守旧的力量多么可怕,但却道出了风俗习惯的强大力量。对于敢于离开山脚的人的处罚,不是依据礼和刑,而是不得离开的风俗习惯,维系这些风俗习惯的力量也不是单独的机构组织。这些风俗习惯虽然事实上发挥着礼和刑的作用,但却不是礼和刑。一是说它不代表某些人的利益,不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代表氏族整体的利益,且有地域性;二是在维系手段上,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在老人的带领下大家都参加处罚;三是在这些风俗习惯中,并不能区分礼和刑的边界,它们是同一的。尽管在原始社会末期因为阶级和国家的萌芽,礼和刑都有所萌芽,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礼和刑。《史记·五帝本纪》在肯定颛顼帝时说:“静渊以有谋,疏通而知事;养材以任地,载时以象天,以鬼神以制义,治气以教化,絮诚以祭祀。”这其中的顺时行事以法天道,凭依鬼神以制义法,调理五行以教化,洁净虔诚以祭祀,已经蕴含礼仪和刑罚的意味。

    夏朝,出现了阶级和国家,也渐渐出现了以维护阶级和国家利益意志的礼和刑。由夏到殷朝,直至西周,礼和刑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可谓进入了成熟期。礼是源于氏族时期的风俗习惯尤其是祭祀的风俗习惯,其后历经社会发展历程的洗礼,一些祭祀礼仪等相关观念流传下来,“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夏商之礼绵延发展,形成严格的程序和仪式,“至西周初年,周公将其系统化,所以有‘周公制礼’说。既然最神圣的祭祀活动都要遵循礼的规定,那么,人们的其他一切活动当然更应接受礼的约束了。经周公之手,制礼作乐演化成一整套典章制度的礼,遂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孔子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篇》)孔子认为,殷朝承袭夏朝的礼仪制度,其增加和废除的地方是可以知道的;周朝承袭殷朝的礼仪制度,其增加和废除之处,是可知的。在孔子看来,西周礼仪制度之所以完美,是因为借鉴了夏商的礼刑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篇》)这说明夏商时期,已经有礼,西周是借鉴夏商的礼才得以制周礼。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为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这些礼在《周礼》《仪礼》《礼记》中有繁多的记载。

    与礼同时,刑也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尚书·吕刑》说西周“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荆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夏商以前的原始风俗习惯,体现在处罚措施上面,是不分礼和刑的,只是有处罚措施。夏商周时期,分别有了礼和刑,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刑这一概念,而在夏以前虽然有制裁措施,但不称为刑。司马迁《史记》中,对尧舜时期的礼和刑也有记载,舜接受尧的指派“同律度量衡,修五礼”;“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宰过,赦;怙终贼,刑”。舜告诫契:“敬敷五教,在宽”;告诫皋陶:“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这样治理的结果是“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伯夷主礼,上下咸让”。禹践天子位后“尧子丹朱,舜自商钧,皆有疆土,以奉先祀,服其服,礼乐如之”。帝尧养老在家,命禹摄行天子之政令,以观察天的旨意。“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遂类于上帝,裎于六宗,望于山川,辫于群神”。由此,夏商以前已有礼和刑,作为过渡时期的原始社会末期存在礼和刑似乎也可以理解;另外,司马迁作为汉代思想家使用礼和刑来表征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也能圆通。

    如上说明,自夏朝开始经殷直至西周,既有了礼,也有了刑,并且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西周达到顶峰。礼和刑,所以,在夏朝出现到西周完善,是因为礼和刑的两个基础:一是夏商以前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二是夏商的社会基础,即夏开始进入阶级社会,有了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因而才有了以维护统治阶级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和刑。礼和刑,同源于夏商周时期的贵族宗法等级的国家制度。

    三、礼和刑有异却殊途同归

    礼和刑,虽然都是维护贵族等级制度和政权稳定的工具,但二者的职能和使命不同。一般所说的礼,典型代表的就是周礼,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等级名分、等级差别的亲亲、尊尊的精神原则;二是关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仪规范,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具体说有祭祀之礼、冠(成年之礼)婚之礼、迎宾之礼、行军作战之礼、丧葬之礼、乡饮酒礼、朝觐之礼、聘享之礼。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的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孔子当年不在鲁国为官去了齐国(《史记·孔子世家》),就是因为季氏僭越了“舞”的礼仪,是大逆不道。西周所有的礼都有等级的规定:“故王者天太祖,诸侯不敢坏,大夫士有常宗,所以别贵始。贵始,得之本也。郊止乎天子,而社止于诸侯,道及士大夫,所以别尊者事尊,卑者事卑,宜大者巨,宜小者小也。故有天下者事十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所以别积厚,积厚者流泽广,积薄者流泽狭也。”荀子在这里关注的是礼的等级差别。这些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其职能是告诉人们该怎么办,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手段。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做出正面的指导。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它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罰处罚,其功能重在制裁和禁止。可见,礼是引导性指导性规范,刑是禁止性处罚性规范,二者都属于规范的范畴,只是各自职能不同罢了。

    应该指出,刑不仅是禁止性的规范,还是服务于礼的规范。“由于西周的礼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是发挥着调节社会生活的作用,是不成文的法律体系。西周时期的各种罪行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礼仪规范”。“礼名义上虽不是法,实际上却扛起主要社会生活规范的任务”。只要人们都按照礼的规制去做事,社会生活就会有序进行。刑处罚的内容都是违背礼的规定的行为。凡是礼禁止的行为,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相为表里”。“礼之所禁,刑必惩之,礼之所允,刑必无涉”。《礼记·聘义》记载:“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于礼仪、战胜,而用至于争斗,则谓之乱人。刑罚行之于国,所诛者乱人也。如此则民顺治而国安也。”意为不按照礼仪做事,违背礼仪,就要受到刑法处罚。《韩非子·饰邪》说:“大禹会诸侯于会稽山,诸侯防风氏迟到,被处死。”按时到会是一种礼的规定,没有按规定到会,也是违背礼仪,因而受到死刑的处罚。

    笔者认为,刑所以称之为刑而不称为法,一是因为它服务于礼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因为刑的处罚还不具有法律的公开和明确的属性;三是它以维护等级制度为主旨。“西周社会实行封建制度及宗法制度,实际上系依靠礼与刑两种规范始得以平衡。当时贵族与平民阶级分明,贵族生活依繁多的礼之规则,而种种的刑罚则专用以规范平民。当时的社会生活规范称礼与刑,而尚无法之名,因此也无所谓有关法的思想”。无论是礼的规范指导,还是刑的处罚禁止,其目的在于维护宗法专制等级的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因为礼是等级的体现,刑又是维护礼的,所以,礼和刑都是维护专制等级宗法制度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礼,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有不同的礼,这体现礼和刑维护等级制度,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贵族官僚,在触犯礼制接受处罚的时候,也有特殊规定。比如:“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凡爵位为大夫以上的男子和大夫以上男子的妻子,在接受审判时可以不到场对坐受审;凡是王的同族犯罪不到闹市上行刑。刑之谓刑不称为法,还在于刑的议定不是公开的,刑的规定也不是公开的。“西周还不见有公布的成文法典,但已有内部掌握的刑书”。“夏、商、西周时统治者临时擅断,议而定罪”。这也是西周称刑不称法的原因。

    总之,礼和刑虽然有不同的职能,但其目的都是维护贵族等级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

    四、德与法取代礼和刑成为历史必然

    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治理手段进入礼和法的博弈时期。这个时期用“礼崩乐坏”来言说社会现实,而没用“刑崩乐坏”,从一个侧面说明,夏、商、西周时期,礼是调节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手段,而刑只是一个辅助或附庸,并且在春秋战国时期,刑还继续着自己的职能。

    春秋时期,封建领主制度发生危机,周天子已失去原先的权威,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各诸侯国之间兼并战争不断发生,在各诸侯国内部也发生封建领主贵族集团之间争夺权力的激烈斗争。为了镇压被统治的臣民的反抗,也为了处置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冲突,一些诸侯国开始公布刑法条文的具体内容,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纷争,促使各诸侯国开始变法图强,也就是说,改变国家治理的方法,不再用礼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而是用公布刑即法的办法来实现国家的治理。由礼让位于刑,由刑进入到法,这是社会规范调节社会生活的发展过程。礼所以让位于刑,并非是礼的主动退出而是被动退出,是不得不退出,因为人们不再接受礼的规约。礼所维护的贵族等级特权世袭,以及由此导致的以下犯上的现实,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国家的强盛,于是各国纷纷变法。变法带给国家的是发展,民众从变法中获得实惠,而贵族势力受到打击。郑国子产铸刑书,受到封建贵族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把刑法公布于众,让贵族高贵的等级次序被打乱。吴起认为,楚国国贫兵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旧领主贵族势力太大。他们既在楚国朝廷里有很大权势,又在地方上占有大片封邑。他们上欺君主,下压百姓,生活奢侈,浪费国家钱财。因此,吴起推行了激烈的变法举措:限制旧贵族的爵禄世袭制,从政治、经济上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严明法令,精简机构,裁去多余的官吏以节省开支。用收回的爵禄土地与裁减多余机构节省的经费,供养军队,奖励军功。秦孝公决定任用商鞅主持变法,但受到旧贵族势力代表人物甘龙和杜挚的反对。商鞅强调,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而都建成王业,春秋五霸的制度各不相同而都成就霸业;商汤与周武王都不依循古代历法而成为开国君王,夏桀与殷纣都不改变古代礼法而成为亡国之君。商鞅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编定户籍,实行连坐;奖励军功,以军功授爵位,废除旧有的世卿世禄制;奖励耕织,发展小农经济。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建立县制;开阡陌,废井田,铲除井田制残留疆界,大量开垦荒地;统一度量衡。变法开始后,遭到旧贵族势力极力反对,他们唆使太子犯法。商鞅处罚了太子的师傅。商鞅变法的后台秦孝公去世,旧贵族势力乘机报复,诬告商鞅谋反,官吏逮捕了商鞅,商鞅被车裂。尽管商鞅死了,但法令未被废除,秦国日益富强。

    变法和法的公布,证明法成为调节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法不仅仅是刑,而成为具有公开性、公平性、明确性的法。法虽然打击而取消了世袭贵族的地位而鼓励耕战,这给普通民众带来机会和实惠,因为可以通过军功和勤于耕种而使生活得以改善,但法的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职能没有减弱,它强化了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削弱的是世袭贵族的力量和待遇。这实际上是为国家减少了沉重的负担,是为社会增加活力和动力。

    法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到夏、商、西周礼刑二分,再到春秋战国的公布为法,这是法的发展历程。它由原来的卑微地位,附属地位,变成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相比之下,礼虽然也是从风俗习惯走来,并有过夏商周的规范社会生活主要功能的经历,最后走向了衰落,它一部分被淘汰出局,不再具有调节社会生活的职能,一部分为法所吸收,一部分进入道德的境地。礼之所以为社会所整体抛弃,是因为礼维护的是迂腐的等级制度,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当法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以后,道德逐渐取代了礼的地位,不过这时不是依靠明确的规范发挥作用,而是以应然的面目依靠舆论来调节社会生活。如果说礼还有独立的位置,那就是它仅仅是礼仪的层面还有价值,其余的职能早已失去。这就是德法的源起、使命和命运的现实。让我们思考的是,法何以由辅助的刑而成为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这是由法的平等性、公开性、明确性所决定的(强制性),尤其是法的赏罚分明,对于发挥民众耕战的积极性,具有根本性价值。法的存在以人性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性的好利恶害,而法可以通过奖赏惩罚来引导民众耕战的积极性。而所以选择用法来治理国家,除了法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以外,还在于统治者要通过法治来打击国内的敌对势力,通过富强来对抗诸侯之间的战争,而这些唯有在法治公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变法之前的刑,是服务于礼的,是礼主刑辅。进入法治社会以后,法则成为治国之道,成为治国的基本手段,道德替代了礼的舆论功能,成为国家治理的辅助职能。由风俗习惯到礼和刑,再到法和德,这说明法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既符合人的实际,也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由上可见,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是礼和刑的统一体;进入阶级社会的夏、商、西周,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礼和刑产生了,它们职能不同使命不同,但目的都是维系宗法等级制度和国家统治的稳定;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为法的产生和依法治国提供了条件,法取代了刑,礼失去了调节社会生活的地位,生活礼仪成为其现实的归宿,而以应然身份出现的礼,就成为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教化的德,这就是礼和刑的归宿。

    五、礼和刑的当代价值及启示

    礼和刑是奴隶社会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所体现的阶级本质和具体内容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为现代法治社会所唾弃,但是,就禮和刑自身的历史价值来说,还是具有可借鉴的文化价值。其一,国家治理要积极引导和规范约束相互配合。先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在引导之后,如果有不接受引导挑战礼的行为时,再使用刑的处罚。其二,刑对礼的积极维护。“出礼入刑”的现代解释就是,道德是受法律保护的,违背道德,刑就要发挥制裁作用。其三,礼的完备性。礼是引导人们如何过好社会生活、如何遵守社会生活规范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正当行为的作用,它规定了生活内容的方方面面,让人们每做一件事,实施一个行为,都有规矩可寻,也就是说没有生活死角。这样就能实现全面地规约人们的生活。而达到这种程度,礼的规定就必须全面。礼和刑有明确职能分工,二者统一配合,礼制本身的全面性,是礼和刑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见,建设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对礼和刑相结合的扬弃。其一,德和法要发挥各自的作用。一方面要发挥德治的道德教化作用。德治是什么,德治就是要发挥道德教化的正面积极引导作用,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不对的,哪些行为是受到赞许的,哪些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律的强制规约作用。社会生活需要道德教化,但更需要法律,没有法律的规约和强制,道德就会失去作用,因而要使法律能够积极发挥保护道德的作用,震慑不法行为。其二,道德和法治要力求完美统一。道德的规定在法律上要有体现,法律要吸收道德的内容。道德要为法律的规定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论证,法律要通过自己的功能特点保障和促进道德的实施,使道德的引导和法律的规约实现同步协调,发挥二者引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其三,道德和法治建设要不断完善。现代社会生活飞速发展变化,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这给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出新课题。无论是道德引导还是法律规约,都需要努力细化完善,更好地实现其规范社会生活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功能。道德规范的具体化是一种趋势,抽象的道德规定有时就是模糊的代名词,所以制定道德规范应该尽量具体细致,能够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中小学的行为规范和守则已经朝着细致具体可操作方向发展,体现出道德发展的趋势。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也要由抽象宏观走向具体,这是“礼”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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