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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2023年)

    时间:2023-07-18 18:50:10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2023年),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2023年)



    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统计站,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常年经费预算,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增加。普查等专项经费应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重大普查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5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监督统计站、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执行综合统计员变动备案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或调整,应提前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进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经济工作进度分析会,及时掌握了解本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归口党政办管理,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局领导为主。统计站站长由综合统计员担任,同时兼任党政办副主任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要明确综合统计人员岗位,其中3万人口以下乡镇设1名以上,3-5万人口乡镇设2名以上,5万人口以上乡镇设3名以上,各街道均设2名以上,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可增加兼职统计人员。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乡镇、街道统计站的领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执行区域综合统计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区域统计”要求(乡镇、街道“区域统计”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统计局制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四)组织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为乡镇、街道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统计业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已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范围的企业和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对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统计报表义务的,实行统计代理。

    (八)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站为核心,上联县市区统计局,下联村(居)委会、组、调查户、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做到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挂牌办公,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公章、有制度、有统计专用办公用房和相应办公设施等。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名录库、地域库和数据库,实现统计站“六化”工作目标,即统计人员职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台帐电算化、统计工作法制化。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督查。在报送统计报表之前,要对本级和下一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站,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保证统计专用上网条件,与国家、省、市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报表及信息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规范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乡镇(街道)统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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