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办法】嘉峪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嘉峪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嘉峪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嘉峪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19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部门、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和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四个部分。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地方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火灾预防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七条 消防安全基础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灭火应急救援。
第八条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根据年初政府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和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严格追究责任。
年内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公民消防常识普及教育,以及消防公益事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抽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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