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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规划】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时间:2023-07-21 12:35:04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一、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规划】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供大家参考。

    【消防规划】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日益提高,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省13个地级城市和75个县级城市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新增消防站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超过了“八五”和“九五”期间建设量的总和;新增市政消火栓4255个,基本做到了在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中同步安装到位;新增执勤消防车辆211台,特种消防器材2950件(套)、个人防护器材31200件(套);公安消防部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23287次,抢救被困人员1653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41亿多元。但消防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部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尚未完成,其中,消火栓尚差609个,各类执勤消防车辆尚差152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消防器材缺口较大,还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社会化消防工作还需大力推进。三是火灾隐患仍然比较突出。四是消防队伍有待进一步壮大,乡镇消防力量严重缺乏。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消防法制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明显改善,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得到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基础设施建设

    (一)抓好城市(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尚未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城市(县级市)、14个示范镇和104个重点镇应在2006年底全面完成,其他建制镇应在2007年底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其中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如果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上级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53个(包括“十五”期间未完成的16个)消防站,即长沙市东岸、蔡家冲、罗家嘴、金霞、红星、螺丝塘、东方红、金霞港、浏阳市第二消防站,衡阳市酃湖、松木、白沙洲、耒阳市第二消防站,株洲市体育路、枫溪(在建)、河西路、水上、醴陵市第二消防站,湘潭市荷塘、韶山东路、九华、昭山消防站,邵阳市江北、大祥区第二(原敏州路站)、邵东县第二、武岗市第二消防站,岳阳市石家畈(原南湖站)、水上、枫桥湖、千亩湖、得胜、云溪、柳林消防站,常德市西郊(原城西站)、德山区第二消防站,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慈利县江垭、武陵源森林公园消防站,益阳市特勤(原朝阳区站)、大通湖消防站,郴州市开发区(原城前路站)、火车站、柿竹园消防站,永州市长丰、车站、柳子消防站,怀化市第二、第三、洪江市黔城消防站,娄底市第二、特勤、冷水江市第二消防站,吉首市特勤消防站(原吉首市第二站、在建)。已建成的常德、永州市特勤消防站应在2006年投入使用;益阳、娄底、湘西等市(州)特勤消防站应在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特勤班建设,逐步形成全省联动的消防特勤网络。2006年底,全面完成“十五”期间消火栓建设任务。要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到位。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消防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举高、抢险救援、照明、通信指挥、后援保障、防化洗消(或防化救援)车,保证每个站各增配一台举高消防车,其中长沙市特勤消防站还应创造条件,争取配置消防坦克、消防机器人、消防直升机等高科技特种装备。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重点突出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和正压式碳纤维瓶空气呼吸器、2002款灭火防护服、2002款灭火指挥服、消防员呼救器、防毒面具、避火服、重型防化服、泄漏通信救生安全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关系一线消防指战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通信建设。省消防总队要建设一个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等实战需要的综合训练基地。岳阳、常德、张家界、湘潭、益阳、娄底、湘西等市(州)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在2008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要根据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积极改善通信设备,加快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通信、信息保障。

    六、经费投入

    (一)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适合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要按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公共消防给水设施投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火灾预防

    (一)加强社区消防工作。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度、经费和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建消防队伍,强化宣传与教育,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提升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狠抓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大屋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各地100户以上居民聚居的农村大屋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手抬机动泵,设置天然消防水源。乡村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农村季节性防火工作,抓好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要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关,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消防质量责任。建筑业主要严格按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正、公平地开展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和构建性能化建筑防火规范体系,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四)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分批限期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八、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培训等级,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电工、电气焊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九、消防法制

    (一)健全消防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产业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针对我省新兴产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的特点,制订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二)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在内的各类消防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十、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

    (一)加强兵役制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队伍要按照“政治建警、科技强警”的要求,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实施科技练兵战略,提高队伍的消防行政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和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和巩固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专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三)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制度建设。“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制度及其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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