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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办法】福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25 12:00: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福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公开机制、完善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公开透明度,依据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福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福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福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公开机制、完善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公开透明度,依据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第三条 加强公民知情权保障,大力开展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将信息公开与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推动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学法用法。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照省、市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领导小组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提供政府信息所需的复印费等相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章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司法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长:胡星宏

    副组长:罗展(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刘平、马晓歌、吴伟忠、许灿辉、邓小武

     员:李建康、杨少勇、黎国莲、余晓军、张文辉、秦卫国、易志坚、李志刚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能为:

    ()统筹协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指导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检查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检查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为:

    ()牵头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安排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交办的依申请公开和当事人直接向司法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回复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建设;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活动;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自查工作;

    ()起草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司法局信息室(以下简称“信息室”)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协助起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文件等;

    ()加强政府信息网络载体建设;

    ()与区普法办(司法局宣教科)联合建设福田政府在线“法治城区建设”专栏;

    ()协助处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协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自查等工作;

    ()协助起草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司法局各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由区法律援助处、区公证处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公开信息办事指南、目录,公开制度,公开群众关心的事项,要求公开及时、公开渠道便捷、群众满意度高。

    区法律援助处、区公证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息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年度工作总结、处理依申请公开个案办理情况汇报等材料。

    第十四条 基层司法所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区政府有关要求,核定政府信息保密范围。审核内容包括: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是否涉及公民个人隐私;

    ()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需要提请区政府保密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审查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提请审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保密范围的,应当将信息不公开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协调司法行政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审查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各部门对本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司法行政信息编制、发布、定期审核机制,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和依法适宜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等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前,应当开展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动态信息公开机制。应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动态信息“三级审查”机制,由信息室统筹编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审查。

    信息室和宣教科(区普法办)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协调各部门单位,平均每月在“福田政府在线”(“法治城区建设”专栏)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发布动态信息2条以上。

    本条所称“动态信息”,是指司法局的工作会议、领导活动以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载体建设。由信息室按照《“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管理办法》,及时更新司法局子站及责任栏目的相关内容,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及时处理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按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交办或转办的依申请公开任务,并及时回复办结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公开保障服务机制,信息更新要及时、目录类目要规范,定期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全区组织的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司法局信息公开学习考察、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由司法局档案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分类做好政府公开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本条所称“政府公开相关档案资料”包括:

    ()会议纪要;

    ()制度汇编;

    ()区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

    ()司法局制发的相关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卷宗;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网络问政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单位配合,依托区网络问政平台开展网络问政活动,每季度开展2次民意征集、网上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司法局政府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区政府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等政府网站公开,或者采取其他便捷、合法渠道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直接向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室应当填写《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表》,填明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业务属性,指定有关业务科室预处理,提出相关书面处理意见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司法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并在《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表》上填写处理结果。

    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另有程序要求的,依照其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向区政府网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个案办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表》;

    ()《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

    ()相关背景材料。

    本条第一、第二款所要求的表格和函件,一份留档案室存档,一份根据要求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表》、《福田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与个案办案卷宗编号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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