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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5 12:35: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

    植业调整退出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逐步完成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退出面临的形势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大气环保治理,对我区的农村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三五”时期农业定位是城市副中心的生态屏障,按此要求需要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调整退出低端养殖业和低端种植业的工作力度,实现绿色养殖和生态种植。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将为通州种养殖业调整转型提供新的发展机遇。按照我区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和“调粮、稳菜、强种、增绿、精畜、节水”的农业结构调整思路,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我区的畜牧养殖业将向着“减量增效”、“结构调整”、“生态高效”的方向升级转型,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

    (三)全区现有的养殖场(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小、散、低,脏、乱、差,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设施农业存在私搭乱建、违法建设、住人和非农利用等情况,安全隐患多,调整退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

    (一)2016年底前,京哈路以北地区的低端种养殖业全部退出。在此范围内,“小、散、低,污”、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违法建设、废气废水直排等环保问题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种养殖业经营主体全部退出,特别是早期批复的养殖小区实施非养殖行为,且以养殖为名搞违法建设、非农经营的养殖小区。京哈路以南区域的其他乡镇,各自结合乡镇特点划分重点区域,完成低端种养业退出50%的任务。对已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场,且符合环保和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不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内的,限定生产规模,只减不增,必须实施粪污废水综合治理,达到排放环保标准,暂时保留,逐步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全部退出。

    (二)2017年底前,完成京哈路以南地区低端种养殖业的调整退出工作。

    三、低端种养殖业的范围

    (一)低端养殖业

    1.“小、散、低,污”、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养殖场(户)。

    2.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养殖场(户)。

    3.动物粪污废水直排、且未处理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户)。

    4.未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户)。

    5.已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和动物卫生防疫要求、粪污废水直排、排放不达标、存在改变养殖用途等情况的养殖场(户)。

    (二)低端种植业

    1.在农业用地内进行水生植物种植的(含莲藕、茭白等作物)。

    2.在农业用地内进行高耗能、高耗水农作物种植的(含草坪等作物)。

    3.在设施农业中从事非农生产、存在非农应用的行为的(含非农物资堆放、小型加工、生活住人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流程

    低端种养殖业退出工作严格按照《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中心负责行业指导,属地乡镇政府负责,任务村级包干。

    五、工作措施

    (一)研究制定通州区低端种养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办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中心成立低端种养业工作小组,在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三)低端种养殖业调整退出工作按照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立足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动运转、严格执法、全程参与,工作职责遵照通州区产业退出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地上物处置、腾退土地调整等工作,按照产业调整退出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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