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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药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7-26 09:2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湾新区工商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稽查支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



    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贯食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湾新区工商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稽查支队: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1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贯好这一《办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继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制定的一部系统、全面、规范、严格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规章,明晰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管边界,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破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难题的重要抓手,是创新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制度基石,对于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本意和内容实质,全面把握主要制度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对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从严监管的理念,增强宣传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合格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开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新局面,为圆满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辽宁省食品放心建设“两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宣贯《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培训。一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切实领会《办法》内涵,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水平。二要组织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办法》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做到学习培训全覆盖。通过分步骤分层级的学习培训,推动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行政相对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双提高。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贯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等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作用,提高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重点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主办者(管理者)的宣贯力度,开展《办法》进市场、进商超等活动,通过在市场醒目位置张贴通知通告及利用市场公示栏(板)、场内广播、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等方式,形成人人关注、广为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学法、知法、守法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学习《办法》为契机,紧紧围绕当前“两建”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对照《办法》的规定,加强行政指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监督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巡场检查制度,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二是督促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制度(示范文本见附件1),与入场销售者明确各自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和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销售。三是继续推进批发市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就地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自觉把好市场源头关。四是监督指导批发市场加强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提供给入场销售者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2),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五是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示范文本见附件3),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明确要求,督促其落实整改。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2015年全市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工作成果,按照“行政指导先行,监督检查跟进”的原则,对照前期行政指导内容,逐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留下监管痕迹。一是检查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进货查验、巡场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批发市场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销售凭证等制度落实情况。三是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进货台账记录以及凭证留存情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等处罚。

    各单位在学习宣贯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请于2016430日前将学习宣贯工作总结、学习宣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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