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自查报告 党建材料 策划方案 教案设计 范文大全
  • 主题教育
  • 党课下载
  • 党史学习
  • 振兴乡镇
  • 工作汇报
  • 不忘初心
  • 规章制度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共同富裕
  • 脱贫攻坚
  • 整改报告
  • 工作要点
  • 对照材料
  • 调查报告
  • 教育整顿
  • 观后感
  • 申请书
  • 讲话稿
  • 致辞稿
  • 评语
  • 口号
  • 发言稿
  • 读后感
  • 治国理政
  • 学习强国
  • 公文范文
  • 【环保意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7-26 09:50: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出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建设美丽天津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美丽天津,保护生态文明”的重要指示,组织实施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集中力量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问题。当前,美丽天津建设进入关键阶段,但环境质量改善的难度依然很大,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不小差距,迫切需要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态势。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推进环境法治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正在修订。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即将发布。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证法律严格执行,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有力措施,也是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二、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完善环境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推进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制订、修订工作,力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正式实施。抓紧研究我市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二)完善环境标准。围绕环境质量改善,兼顾总量削减和污染控制,加快我市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颁布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出水水质主要指标标准提高到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平。组织开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2015年底前启动重点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工业园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对发现的区域性污染应实施综合整治,监督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完成污染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公安、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督查、抽查,确保大检查任务取得实效。各区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及继续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工作情况于2015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一律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报请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律予以追责,并向社会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一律记入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保部门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者的名单。对非诉执行案件和政府依法下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决定,税务、供水、供电以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积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

    (三)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认真组织环境监察稽查,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明确稽查内容,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自2015年起,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5个区县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工作,解决我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针对现有的已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经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逐一清理,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加快验收进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市环保局、市编办关于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力量的意见,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20166月底前完成区域性环境保护执法点的设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严格实行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2016年底前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全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通过审查后持证执法;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择优录取。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高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在环境执法、夜间巡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等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宣传、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应急、侦查机构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侦查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侦查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五、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一)强化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坚持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项目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一律不得批准供地、一律不得批准施工建设,落实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加强对企业及其他排污者的日常监管,对涉及水、大气、固体废物及施工过程的污染行为严厉查处。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三)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应支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落实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认真执行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形成全社会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考核机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底开展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是: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责任,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落实保障资金;分级分部门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逐级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项任务。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是:全面落实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健全本部门和本系统组织领导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逐级落实治理任务和监管职责;按照全市部署,依照各自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全面完成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项任务。

    六、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常设联络员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合调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并组织开展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市和区县环保部门给予必要支持。

    (二)全面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我市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明确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行差别化监管。2015年底前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规定,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三)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市和区县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曝光,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和违法违规单位、法定代表人名单及相关处理、整改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实行环境执法案件信息全过程记入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制度,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四)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经联合考核组检查发现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环境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依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约谈负责人。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我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推荐访问:关于加强 实施意见 执法 【环保意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