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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意见】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6 11:00:09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权限“放得下、接得住”,根据有关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柯桥区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市级放权实施范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5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范围与形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采取直接下放和委托下放的方式。

    依据“浙政办发〔201486号”第五条和“绍政办发〔201415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将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下放的形式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

    依据“浙政办发〔201486号”第五条和《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443号)及“绍政发〔201435号”的规定,将列入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采取委托下放的形式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

    二、委托审批方式

    采用“批前委托、定期报送”方法。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受理市环保局委托下放环评项目时,将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等信息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出具有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审批通知书》交受托方,由受托方直接受理、直接审批,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文件(附环评报告)报送绍兴市环保局备案。

    三、权限下放条件

    (一)总量控制。环保行政审批实行约束性指标总量调控下的放权,建立“以减量定增量”、“超量叫停”的区、县(市)审批制度。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约束性指标控制任务,限定各区、县(市)约束性指标控制总量,在控制总量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自行审批和管理。

    (二)准入要求。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重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必须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要求,符合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或《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估“两评结合”的决策咨询体系。对部分区域、行业或项目实施禁批和限批:

    1、有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一类重金属、VOCS等)排放总量增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总量平衡替代;

    2、禁止审批印染、造纸、电力等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行业的新建项目和电镀、带有初鞣工艺的制革新建项目,扩建、改建、迁建、兼并等技改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在同行业内替代平衡。经行业整治提升完成后的电镀、铅酸蓄电池、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企业数量不得突破,做到只减不增;

    3、禁止在工业园区外审批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4、禁止审批有生产性污水排放但尚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工业类项目,禁止在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审批污水不纳管的建设项目;

    5、部分区域某些敏感特征污染物环境现状浓度已不符合当地生态功能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再审批这些特征污染物有新增量的建设项目。

    ()专业评估。为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从源头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热电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技术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下放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开展审批,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批后监管职责,防止“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发生。

    (二)规范高效。根据《绍兴市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基本标准》(绍市审管办发〔201346号)要求,对明确放权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实施程序、收费依据、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等6个方面的规范和统一。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承接的审批事项须统一纳入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力量,明确职责,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履职水平能力。

    (三)阳光审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将下放和承接的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对下放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告,实行“阳光审批”;对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强化监管。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强化对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抽查等形式对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评质量进行考评。按月、季和年进行考评并及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同时录入环评机构信用档案。

    ()权责一致。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处理;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补偿、赔偿的,由各区、县(市)负责补偿、赔偿;涉及下放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败诉或撤销等过错的工作考核,将纳入对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等内容中。委托下放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行政应诉、复议答辩及信访、投诉处置和媒体应对等工作均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负责,市局做好指导工作;相应的诉讼、复议、信访等工作列入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范围。

    ()责任追究。对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批准环评文件的,责成审批单位或由市环保局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力、不按时报备、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将加强对下放给各区、县(市)环保的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建立健全下放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后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和后督查。对各地下放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或督促相关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整改、纠正,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创新审批方式进行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及时掌握各项信息。根据改革进程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清理、设定、实施和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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