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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方案】湛江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环境监察工作方案(全文)

    时间:2023-07-26 13:50: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环境监察工作方案为减少生活垃圾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防止垃圾处理污染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根据省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环境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湛江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环境监察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湛江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环境监察工作方案(全文)


    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

    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为减少生活垃圾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防止垃圾处理污染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根据省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环境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全面掌握辖区内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等环境监管对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立体环境监管机制,在全市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环境监管责任管理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级以下按行政区域科学划分网格,以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基本网格,县(市、区)在此基础上逐级提升,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监管对象,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明确对象,分类实施。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分类实施监管,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转运站三大类。

    (三)定期调整,动态监管。根据监管对象的排污现状、环保守法、环境风险等情况,每年对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

    三、工作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和监测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监察和监测结果。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模式,加大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检查力度。强化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现场环境监察频次,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

    四、工作步骤

    全市垃圾处理场、焚烧厂环境监察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41012月)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摸清纳入管理范围的监管对象,核实辖区内垃圾处理场、焚烧厂有关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企业生产规模、环评审批与“三同时”落实情况、治理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风险隐患、企业负责(环保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制定辖区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相关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于2014101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工作方案,包括辖区内垃圾处理场、焚烧厂情况和监管要求等,以便统筹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5年)

    根据准备阶段的工作成果,对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同时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各地环保部门要落实并强化对网格监管对象的日常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现场执法规范,按规范做好笔录、记录、月报工作,明确有关责任,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环境监察网格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环保部门结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监察和稽查工作,对下级网格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交流。

    (三)总结阶段(2015年上半年)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考核于2015年上半年书面报送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环境监察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对监管成效开展评估,查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正常运行阶段(2015下半年以后)

    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环境监管责任管理体系,对全市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形成“多角度、全覆盖”的有效监管,为实现廉洁高效监管,采取定期轮岗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监管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成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各地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对全市域内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突出环境问题等加强督查督办。

    (二)完善监管信息。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将县(市)以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一厂一册、一场一册”,建立完善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污染投诉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内容的监管台账。同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环境监测等环境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超标排放等问题及时通报同级的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作为建设(环卫)部门在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营者垃圾处理费用以及评定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级的参考。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按市统一部署推进工作,同时精心组织公众参与,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各基层监管责任人要加强与群众和企业的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生活垃圾处理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会商,协同应对,有效化解;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妥善处置垃圾处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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