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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办法】霞山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6 14:10: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湛江市名人档案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办法】霞山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档案办法】霞山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


    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湛江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区档案馆负责。区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区名人档案。

    第三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霞山籍或曾在霞山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霞山籍知名人士。具体标准是:

    ()政界:曾担任过霞山区处级正职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人及其它著名政治人物(包括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军界: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获中央军委授予“英模”称号的英雄人物;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工商界:企业资产达到50亿元以上且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科学技术界:国家科学院士、工程院士以及在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杜会科学)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文化教育医学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学家;

    ()体育界:在重大的全国性和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教练员;

    ()出席全国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士;

    ()宗教界的著名人士;

    ()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著名民间艺();

    ()有名望的霞山籍华侨;

    (十一)在历史上对霞山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十二)曾长期在霞山地区工作、生活的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第五条 名人档案资料收集的内容:

    ()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反映名人职务、社会活动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及著作手稿、研究成果、书画作品等;

    ()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评价的文章材料等;

    ()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六条 收集名人档案的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对其他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复制品、目录;

    ()对流散在区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其它由区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七条 区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必须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区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由区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区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区档案馆要与出售者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五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六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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