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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办法】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7 10:10:07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版】


    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分以下4个类别:

    (一)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类;

    (二)突出贡献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专利类。

    第三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博罗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3年,可连任。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博罗县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类每次授予的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类评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能力突出。

    1.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企业须建有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或省(含)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

    3.企业近两年在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4.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成果鉴定。

    (二)企业成长性强,经济效益显著。

    1.企业近两年净利润连续实现正增长;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5%

    3.全年销售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社会信用与运行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十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决策部门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一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专利类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专利类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三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专利类分为金奖、专利优秀奖两个等级。金奖每次评选不超过2项,优秀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0项。

    第十四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条件成熟时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企业、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企业、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博罗县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企业、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确保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正性。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颁发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牌匾、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撤销奖励,追回牌匾、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博罗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2012221日印发的《博罗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博府〔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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