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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方案】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27 13:3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关于印发〈第二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

    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地办字〔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我县的共分为11大类、68个子类。

    (一)行政区划名称(县、镇);

    (二)非行政区划名称(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

    (三)居民点名称(城镇居民点〈居民住宅区、居民小区〉和农村居民点〈自然村〉等);

    (四)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公交车站、汽车站、渡口、码头、停车场、桥梁、隧道);

    (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八)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九)建筑物名称(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住宅区和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馆);

    (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泉、峡谷);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盆地、丘陵、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

    三、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县政府相应成立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佛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佛冈县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按照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各镇及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成立机构文件内容包括领导成员、普查联络员、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并于2015130日前报县地名普查办,邮箱:fgmzj_jczq@126.com,联系电话:4272336),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2)组织部署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县地名普查办职责:(1)拟定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2)根据需要完善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3)负责组织佛冈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4)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7)负责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8)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名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清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普查实施管理机制,明确普查的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质量监控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的优势和积极性,使各参与主体之间职责互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即按照普查范围,涉及到各镇及有关部门的,由各镇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并上报,最后由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分类、汇总。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启动阶段(时间:20147月至12月)

    1.成立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普查实施方案。

    2.选配普查员,建立县、镇、村(居)普查队伍(每个行政村(居)1名),各镇、县有关单位选配联络员一名。

    3.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普查工作。

    4.组织普查员培训,县负责培训镇村普查骨干和各镇、县有关单位的联络员。

    5.印制各类普查登记表,收集专业部门掌握的地名有关资料等。

    6.落实聘请有资质测绘院(队)作为县地名普查技术力量。

    (二)调查登记阶段(时间:20151月至12月)

    以镇及有关单位为主体,组织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深入到各镇、村(居)实地,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

    1.召开由熟悉本地情况的村(居)委干部、乡贤、老同志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地名的由来,历史沿革,含义等信息。

    2.收集镇、村(居)委会和各专业部门与之相关的地名信息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

    3.整理、论证和审定相关地名信息,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普查表,标注150000地图,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县普查办。

    (三)普查资料考证录入和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161月至20176月)

    县普查办组织对各镇的普查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验收汇总, 做好表、图册、资料录入等查漏补缺。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形成相应的各类地名普查成果资料,拷贝后上报市。

    (四)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时间20177月至20186月)

    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迎接市的检查验收。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培训人员。各相关单位、镇村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县普查办具体负责实施。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以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由县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作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地名普查是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专项调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参加地名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切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二)经费保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把地名工作经费特别是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落实人员保障。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从相关业务股室抽调人员,组建成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同时,要确定1名地名普查联络员,负责向县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的地名普查资料。县地名普查办要按照工作进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安全保障。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宣传保障。县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路街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六)严格技术规范。要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落实逐级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各镇和各有关部门的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切实纠正,并及时向县普查办报告。广大普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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