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海州区2015年争取资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15年争取资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部门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1、区各部委办局及区属各有关单位;2、各镇、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海州区2015年争取资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2015年争取资金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部门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区各部委办局及区属各有关单位;
2、各镇、街、开发区。
区属各主管单位与镇、街及开发区分别考核,争取项目资金两者之间不存在认定冲突:主管单位按业务职能划分所争取项目资金;镇、街及开发区按辖区划分所争取项目资金。
二、考核内容
争取资金是指向上级部门申报立项,为本区争取财、物的行为。包括上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批文认可并有拨款单的各类建设资金和其他无偿拨款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无偿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实物资产,转移支付补助等。
根据争取资金的性质,分为一般性资金和专项资金。
业务单位认定标准是:一般性资金是指能够根据总人口、人数、面积等客观因素,进行计算分配、金额相对固定、具有普惠性质的项目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是指一次性、金额不固定、不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的需要积极争取的项目补助资金。
镇、街、开发区认定标准是:一般性资金是指主要由业务单位争取的,在镇、街、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转移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由本单位独立向上争取的转移资金。
争取资金工作的考核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加分项目列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镇、街、开发区、区属部门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送工作进度报表,区财政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进度,并不定期进行督查。
三、认定依据
被考核单位需提供以下依据,无下列依据的一律不予认定。
(一)财政部门的指标单、指标文或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本年度上级批文认可,但当年未实际到帐的争取资金项目资金不列入本年度实际完成数;本年度到帐的上年度上级批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列入本年度争取资金完成数。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我区直接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和实物经过我区的相关单位,且我区相关单位进行了争取、协调的,可酌情计入相关单位的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数。需提供建设项目预算书和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的,根据项目进度凭项目预算书酌情认定到位资金额。
(三)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实物资产验收入库单。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共同争取资金各方协商解决争取资金项目分配额,由主办部门将分配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实确认。
(六)凡上报复印件凭证的,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四、评分办法
区财政局核定被考核单位2014年争取资金基数(包括一般性资金与专项资金),2015年年终依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最高为10分。
(一)一般性资金。完成基数得基础分1分,超额完成的,超过基数30%以上加1分,未完成按完成比例得分。
(二)专项资金。完成基数得5分,超额完成的,每超基数10%加1分,最高加2分;2014年无基数的被考核单位,2015年争取到专项资金可得5分。
(三)加分项目。2014年被考核单位完成争取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2015年每超基数10%加1分,最高加2分;2014年被考核单位完成争取资金总额低于100万元或无争取资金额的,2015年每争取10万元,加1分,最高加2分。
(四)减分项目:因不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不积极履行争取资金职责,或因争材料不齐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跟踪不及时到位,造成应该争取而未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的,每项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将争取情况报送区财政局,每缺报1次扣0.5分。
五、奖惩措施
(一)按年终考核分数,报送区目标办,作为区目标考核的加分项目。
(二)对争取重特大项目和资金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报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争取、使用项目资金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取消考评奖励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