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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7-27 20:05:03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

    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

    (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四)竞争择优。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适合的房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并明确提供房源在户型条件、购买时限、交房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扩大被征收人的选择范围。

    三、货币化安置的房屋来源

    (一)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一是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是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三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是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三)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

    (四)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

    四、供房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提供房源的供房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是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是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供房单位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源,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供房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五、货币化安置的工作分工

    (一)市棚改办作为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市住房局负责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建立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数据库,随时监控各项目房源信息、价格信息,组织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为群众自主选购房及组织购房核算、结算等提供服务工作。

    (三)哈尔滨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棚投公司)负责购买安置房屋以及购买房屋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

    (四)各区政府负责提出意向性购买房源项目建议,并组织被征收人落实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一)推行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化为出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市统筹棚改政策执行。

    (二)对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由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自愿到房源展供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并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三)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屋后,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屋质量、交房时限、后续产权办理等相关权利义务,由供房单位及购房人双方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超过6个月仍未购房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

    (五)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其他事宜

    (一)棚改征收范围内,征收非住宅房屋或者用作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宅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棚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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