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荔浦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范文推荐)
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整治燃煤小锅炉工作,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减排,有效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荔浦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
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整治燃煤小锅炉工作,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减排,有效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卫生等五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99号)和《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县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荔政发〔2016〕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已经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现有在用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煤改气”、“煤改电”、热电联产实施集中供热等以及在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和相应除尘设施的基础上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暂时过渡的单位。
第三条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工商质监局和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自司其职,共同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奖补项目管理。
县工信部门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进行燃煤锅炉整治项目验收,提出燃煤锅炉整治补助或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县发改部门是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工信部门意见负责将燃煤锅炉整治补助项目列入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县财政部门是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整治奖补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的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锅炉整治完成并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好相关手续,才能投入运行。
县环保部门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整治奖补项目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是否有效运行并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测,锅炉整治完成后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是获得奖补资金的先决条件。
第四条 资金的补助及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2蒸吨及以下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3-10蒸吨的每蒸吨补助2.5万元;
3.11蒸吨以上的每蒸吨补助3万元。
(二)淘汰现有在用的燃煤锅炉使用集中供热的(含直接淘汰锅炉采用非蒸汽工艺的)按每蒸吨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蒸汽使用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在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和相应除尘设施的基础上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暂时过渡的单位按每蒸吨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过渡完成又改烧天然气或使用集中供热的按上述(一)、(二)款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申请奖补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关闭、拆除原有锅炉的应当注销原有锅炉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废气排放达标。
第六条 燃煤锅炉整治单位在整治过程中涉及锅炉和供气管道等安全事项的要向县质监部门提出申报,整治完工后应及时向县环保部门申报锅炉废气检测达标再向县工信部门申报补助或奖励资金。县工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环保、工商质监、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专家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县工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计划使用连同申请人上报的相关材料和验收意见一并上报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
第八条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直接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2016年12月10日前向县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在12月1日至12月31日间竣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的元月20日前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如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项目竣工环保监测报告、项目锅炉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除外)、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和设备付款凭证、使用天燃气、电力等其他清洁能源和使用集中供热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相关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拨款账号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发改、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进行通报、撤销补助、追回补助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卫生等五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9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