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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食办法】黑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8 19:5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黑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8号)要求,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黑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黑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精选推荐】



    黑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

    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农发行黑河分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单位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加强与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衔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2016起制定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15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25日前报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各牵头单位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单位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85日前报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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