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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方案】唐山市丰润区201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28 20:55:03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唐山市丰润区201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唐山市丰润区201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13-2017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和《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唐发〔201314)、《丰润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3-2017),尽快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区PM2.5(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40%

    ()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分别削减0.38万吨、0.25万吨,完成市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违规在建项目,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钢铁、水泥产能净压减任务。

    ()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110个加油站、2个储油库和全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7年,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5%40%50%55%60%,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钢铁企业。2013年底前,全区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验收运行;所有高炉、转炉安装煤气放散自动点火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20146月底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球团竖炉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验收运行;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余热、余压、余气实现全工艺过程回收利用;符合产业政策的烧结机机头和球团竖炉生产设备,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转炉炼钢一次湿法除尘全部改造为干法除尘;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除尘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所有烧结机拆除旁路。完成35台共52平方米球团脱硫、316台共634平方米烧结机(球团)除尘设施提标改造、3家企业10座高炉、9座转炉、8座电炉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全面整治焦化企业。2014315日,炼焦制气厂全面实施断电停产,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进行异地搬迁。(相关乡镇政府和区直部门配合)

    3.大力整治电力企业。2013年底前,所有电力企业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20146月底前,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率达到70%以上,并拆除旁路。完成12台共600兆瓦电力机组脱硝、除尘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4.全面整治水泥企业。2014年底,所有水泥企业(包括粉磨站)收尘设备全部改为布袋除尘;2015年底前,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完成6家共36000/日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325500/日水泥熟料生产线除尘改造。(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6月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制订《2013-2015年淘汰燃煤分散小锅炉工作方案》。到2015年,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196台共760.5蒸吨,其中:2013年淘汰39台、2014年淘汰59台、2015年淘汰98台。(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化工、造纸、制药等企业聚集区,淘汰全部自备燃煤锅炉,改用新能源或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改由热电厂集中供热供汽。(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6.全面整治独立轧钢企业。2013年底前,对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轧钢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独立轧钢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技术要求》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轧钢生产设施在时限内淘汰到位。所有能改造的企业完成燃煤改燃气,不具备改燃气条件的,采用两段炉式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为能源,使用蓄热式加热炉,不得燃烧散煤和重油;同时完成加热炉烟气湿式高效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效率大于80%,加热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放标准: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全面整治独立烧结竖炉企业。按照《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独立烧结竖炉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设定的时限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装备依法全部取缔拆除到位(90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至迟于20131230日前断电并拆除到位)。对生产装备符合产业政策的独立烧结、竖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整合到钢铁企业。201312月后,全区范围内不允许独立烧结、竖炉企业存在。(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3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依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31)要求,编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完成1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9.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110个加油站、2个储油库和所有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牵头部门: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0.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201311月底前,全部建筑工地要达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冀建安〔201323)标准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现有工地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新工地在未达到标准要求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对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1.整治工厂厂区料堆、城市周边和配煤场所等干散料场。2013年底前,全区所有企业厂区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四面闭合的挡风抑尘墙,挡风墙高度13米以上;城区建成区及周边各种煤堆、散料堆、配煤场所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46月底前,其他区域煤堆、散料堆、配煤场所完成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做到干散料入仓、入棚或建设挡风墙加固定喷淋设施,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和排水设施,固定排放源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20146月底前,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完成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3.严格控制交通道路扬尘。加强对区内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沙石料、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和没有苫盖和苫盖不严等行为。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购买清扫车、洒水车,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城区内所有可机扫道路每天洒水6次,其他道路每天喷雾洒水2次。遇大风、重污染天气等特殊天气,增加洒水和清扫保洁次数,每天对主干道路面冲洗一次。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48%50%52%54%56%(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文明办)

    14.控制渣土运输扬尘。加强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加快规范渣土倾倒点建设,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撒的渣土车辆。(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交警九大队)

    15.严厉整治矿山扬尘。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治理,严格按照《唐山市丰润区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整治要求采石场的关停取缔工作。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区周边矿山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止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和有关乡镇政府)

    16.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放和城区可燃废物露天焚烧。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2013年底前,城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其他区域完成。鼓励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严禁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严禁城区垃圾焚烧(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7.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牵头部门:区农牧局;责任单位:区农工委、区环保分局、区科技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加强企业造林绿化工作。各企业要科学合理布局,见缝插绿添色,切实增强绿化生态效果,加强厂区、经营区的主、次干道及支路两旁绿化美化、调整树种结构、改造和提升林相,进一步提高绿化覆盖率,同时突出抓好厂区周边的造林绿化,把可供造林植树的地方,全部纳入绿化建设范围。(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9.扩大城区绿化面积。以唐山2016世界园艺博览会承办为契机,扩大建成区绿化面积,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和秋冬季绿化。2013年底前,实施公园增绿、街角补绿、道路两侧绿化密植等工程。(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0.提高城区周边森林覆盖率。推进城区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重要交通道路绿化景观提升、绿色通道建设、铁路沿线绿化、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秋冬季绿化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2015底前,完成铁路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采石场修复及植树绿化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区域采石场修复及植树绿化工作。(牵头部门: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21.加强城区公共交通建设。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私家车、公务车出行比例,倡导步行、自行车出行。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的公交车、环卫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2.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

    23.加快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2017年底前,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牵头部门:交警九大队;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分局、区商务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4.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钢铁冶炼、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冶炼、轧钢、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搬迁改造提升项目实行严格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400立方米以下高炉(工信部认定的铸造铁企业除外)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石灰土立窑、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焦炉。(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全面治理整顿。2013年,制定《区域小型污染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工信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7.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安全、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钢铁、水泥产能净压减任务。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环保分局)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2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唐山市2013-2017压减燃煤具体要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净压减任务。(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9.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增一减二”替代;2017年,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30.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201310)要求,各类煤炭、焦炭经营和使用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动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取暖期内禁止使用硫份超过0.8%、灰分超过16%的燃煤,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禁止建设外来煤炭洗选项目,2014年关闭取缔现有外来煤炭洗选企业3家。(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质监分局)

    31.建设低硫煤经销站点。到2014年,建立以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工委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2.农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牵头部门:区农工委;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3.取消餐饮燃煤大灶2013年底前,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单位食堂取缔燃煤大灶。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燃煤大灶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区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工商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201411日起,全区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到2017年,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5%40%50%55%60%,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5.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禁在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3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工信局)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37.实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搬迁改造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现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采取停产整治、关停取缔等措施。(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8.优化产业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9.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强化企业在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使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改项目推广,减少煤炭一次能源用量。(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40.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城市细颗粒源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大对生物质秸秆煤块、环保节能锅炉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

    4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4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3.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到2014年底,完成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4.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推行环保网格化管理,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5.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气象局、区财政局)

    46.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当重污染天气将要发生时,根据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2013年底,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气象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唐山市丰润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领导兼任),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阶段工作分析评估会,及时总结工作成果,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办公室下设产业能源控制减排组(区工信局牵头)、污染治理减排组(区环保分局牵头)、机动车减排组(交警九大队牵头)、城市扬尘控制减排组(区城管执法局牵头)、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组(区住建局牵头)、农村面源整治组(区委农工委牵头)、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督导检查组(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绩效考核组(区委组织部牵头)九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明确责任分工。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按照环保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加大治理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2013年底前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市下达的具体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细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物价部门负责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信部门负责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区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区及房屋建筑现场扬尘控制,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清扫、绿化工作,严禁城区垃圾焚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国土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区周边生态林建设;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指导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完善法规政策。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逐步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领跑者”制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炼钢转炉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环保、工商、银行、质监和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保、监察、发改、工信、公安、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将环境控制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及时发布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鼓励公众参与。要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

    ()严格考核奖惩。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全区通报。2015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开展终期考核。

    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提交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区直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区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实施方案,按时间节点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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