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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意见】邢台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30 11:20: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邢台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好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补齐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短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邢台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邢台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邢台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好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补齐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短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超出城乡低保标准,但因教育、就医导致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救助。

    二、救助原则

    对因教育、就医等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及时、有效、便民原则。

    三、救助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家庭中因学生就读于国内全日制大专院校、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读研究生、博士等除外),因缴纳学费而导致家庭贫困的。

    (二)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正在接受住院治疗,或经治疗病情已稳定、但需长期药物维持,因费用过高导致家庭贫困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鼓励居民按照分级诊疗、梯度就医的原则就医。

    已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般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四、救助条件

    因教育、就医支出占申请家庭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一)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没有从事经商、办企业,有较强营利能力等;

    (二)家庭房产

    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家庭拥有单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

    家庭拥有2套住房及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农村居民住房,除别墅外,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三)家庭机动车辆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年度学费缴费单据,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和家庭财产、家庭年度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受理

    乡镇政府委托,村(居)委会受理个人申请后,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5天,村民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批准,核实发放标准,发放低保证、存折(卡)等,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六、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不予报销的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的,以户为单位连续给予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不予报销的部分)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就医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户为单位连续给予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因学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 

    1.在一个学年内的就学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以户为单位连续给予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在一个学年内的就学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就学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户为单位连续给予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定期复审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三个月复审一次,了解掌握家庭人员、家庭财产、人均收入和支出变动等情况,据实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八、责任追究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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