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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办法】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30 12:15:0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参照其他地区的管理办法,结合临城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和发挥通达通畅作用的专用公路。本办法所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留地、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渡口、道班房(管理站房)、公路安全保障设施、行道树、堆料场及其它公路辅助建筑物。

    (二)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包括公路的日常养护(保洁、路面小修保养、排水及其它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和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危<>桥整治和抢险、应急、救灾工程等)养护。

    第三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对破坏、损害公路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利举报破坏、损害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确保长效”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管养目标。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专用公路的使用或产权单位是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管理成效,组织协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乡、村道养护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承担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与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负责车辆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协助县交通运输局编制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筹集乡道养护资金,引导和发动村社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保护公路路产和路权,落实人员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养护管理制度,筹集养护资金,负责村道日常养护,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使村道的养护管理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县公安、住建、国土、财政、水务、环保、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上级补助、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县道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除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县道养护和管理;

    (二)抢险、应急和救灾等的专项资金;

    (三)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的县道养护资金,按县政府审定后的年度维修计划支出。

    第十四条 乡道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每公里3500元资金的标准补助用于乡道公路养护管理;按每年每延米200元资金的标准补助用于乡道桥梁养护管理;

    (二)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的筹资。

    第十五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资金的标准补助村道养护管理;按每年每延米100元资金的标准补助桥梁养护管理。已纳入农村公共服务维护运行机制建设的村,不再补助村道及其桥梁养护管理资金,需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资金中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资金标准用于村道及其桥梁养护管理;

    (二)村民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

    (四)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的筹资。

    第十六条专用公路的使用或产权单位,每年度应安排足够养护经费用于所使用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补助养护资金的拨付,由县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养护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养护资金拨付方案,经审批后,拨付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村民监管使用,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提出计划和方案,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工程,由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形成实施方案,报县政府专项研究后实施。

    第四章 养护管理考核、检查及评比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养护管理单位要根据养护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办法并认真落实,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验收,并逐步做到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政府每年与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养护目标责任书,下达养护管理任务。由县目督办牵头,会同县交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分季度检查考核的方式,组织检查评定打分。

    考核评分按100分计,考核在90分以上的拨付补助资金的100%,考核在90分以下的按每低1分降低2%的补助标准拨付,以此类推,考核低于75分的全额扣拨补助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按70%补助标准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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