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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改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30 13:45:10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激发我市民间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激发我市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加快建设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1.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简化核准前置条件,除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前置审批外,其余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的原则,及时修订我市核准目录,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严禁备案机关借备案进行变相审批。对不涉及环保、安全、新增用地事项,且对外部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改造项目,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全领域公开,巩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公开成果,进一步做好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公开,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加强政府网络资源整合,依托市经信委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网络平台,建立民间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进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联等)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4.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与沪苏浙地区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市政府确定的PPP项目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持续分批推出吸引民间资本的PPP项目清单。加快PPP项目推进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PPP示范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PPP项目提供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积极支持PPP项目多渠道和多方式融资。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各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金融办等)

    6.引导民间资本助力“三重一创”。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三重一创”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参与建设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加快建立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予5万元奖励;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的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加快实施社会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创新社会力量办学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杂费,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激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活力,将社会资本新举办各类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建设规费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放开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

    8.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创业。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等方式,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平台,引导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发展,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在宣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闲置厂房、校舍等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民营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利用3年时间对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加快运作各级天使投资基金,设立科创团队招引专项基金,积极引进高层次科创团队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9.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其他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和股权改革。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项目清单,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宣城银监分局、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联等)

    三、进一步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1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1000万元(技改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过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的单台(套)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比例配套。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一年内实际到位2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工业品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制造型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各级财政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改资金等竞争性领域涉企支持资金,不得设置所有制限制,可采取后补助、股权投资、财政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等)

    11.落实民间投资税费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制度性交易、物流、人工、电力等成本。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有在建工程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有在建工程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6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35万元(含3万元),给予40%补助。亩均税收包含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等)

    12.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要求,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考核。综合运用股票、债券、基金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翱翔计划”,推动企业上市。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在国内A股上市企业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股改完成、挂牌两个阶段,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在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由受益财政按首次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宣城银监分局、市人行、市国投公司等)

    13.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完善过桥贷款政策,各县(市、区)按规定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适当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加快资金周转频率。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丰富“4321”政银担业务内涵,扩大“税融通”规模,做到应纳尽纳。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效率,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利率。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金融机构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作为重要考评内容。对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贴息按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50%执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年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等)

    14.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领作用。逐步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其中2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投资引导资金;市本级设立2亿元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3000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基金与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合作“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开展生产制造、外包出口、产业转型升级、境外资源开发等。对“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20尺柜)的外贸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实现的年底调库税款,计入该企业的纳税总额。鼓励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

    15.保障民间投资用地需求。民间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争。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列入省“大新专”“三重一创”项目库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

    16. 加强民间投资人才智力支持。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每年评定10个市级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作室5万元奖励。激励高技能人才成长,每两年评选20名宣城工匠,市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扶持,按每位毕业生1万元标准购买服务。对企业引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月计发引进人才经济补贴1000元(含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提高薪酬、股权分红激励等多元化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在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时,专门面向民营企业发布岗位需求并提供政策支持。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按省和受益财政3:7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四、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1家以上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半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实地调研1次,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温商暖心”行动,建立工作座谈会等长效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公务人员可应邀参加符合规定的企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纪委<监察局>等)

    18.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各县市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在市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入企监督检查原则上随机抽查,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编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

    19.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定期培训等长效机制,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珍视和维护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等)

    20.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主观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等)

    21.营造鼓励民间投资良好氛围。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大力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全社会都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创业者,多宽容、不苛求,多支持、不干扰,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实业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

    22.加强政策解读和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相关部门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县(市、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督查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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