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宣城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宣城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徽省重点行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宣城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宣城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徽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安徽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拨付,用于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技术评估费用补助和实施技术改造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账户设立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 按照受益财政原则,市本级、市开发区和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对所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补。
第四条 奖补对象为2012年及以后环保部门公布的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完成审核及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情况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依据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数量,按照每家企业不低于1.8万元的标准,核定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按照省环保厅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按照每家企业1.8万元的标准,核定县市区、市开发区拨款基本数额,县市区、市开发区在1个月内将当年应支付的专项资金转账至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市本级企业的专项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按标准直接自行划转。
第八条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经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县市区、市开发区分别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因企业关闭等情况导致拨付专项资金与实际使用数有出入的,在下一年核定该地区拨款基本数额时予以平衡。
第三章 企业申领资金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领奖补资金,需提供所在地环保局意见(市本级企业除外)及《宣城市清洁生产审核奖补资金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环保局或市财政局网站自行下载。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申领材料后,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转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并将支付信息反馈至市环保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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