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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制度】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时间:2023-07-30 18:50: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略)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企业经营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供大家参考。

    【人社制度】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略)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经营范围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有相应的场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

    3.有相应的供求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上发布的信息);

    4.有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

    5.有完善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有规范的收费标准;

    7.有无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8.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人才交流会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规范人力资源机构活动,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在监管过程中,遵循疏导、制止和教育为主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资料,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3.加强部门交流合作。加强与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做好监管;

    4.在现场、报纸、网络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抽查;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开展核查;其他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对开展人才服务中介组织,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书面检查,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上报书面自查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立案:经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处罚决定事项、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4.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兴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劳动保障日常、专项和举报监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3.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材料、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情况;

    3.编制考核方案,具体实施理论和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情况;

    4.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被鉴定对象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材料、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情况;

    3.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制考核方案,具体实施理论和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情况;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暂停其鉴定资格、吊销其鉴定许可证和收回鉴定机构标牌。

    四、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证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就业人员对机构的反映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机构受理材料、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情况;

    3.检查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机构编制考核方案,具体实施理论和技能考核,提供就业服务情况;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2.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3.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取得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取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培训机构的办班招生备案情况;

    3.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发布虚假招生 广告、办班情况不实、内部管理不善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培训机构招生、办班情况;

    3.检查培训机构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和课时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擅自缩减培训内容、缩减培训课时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等处理。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3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2.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3.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4.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证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就业人员对机构的反映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构受理材料、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情况;

    3.检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构编制考核方案,具体实施理论和技能考核,提供就业服务情况;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2.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3.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总工会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

    2.不定期检查。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或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检查方案;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

    3.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汇总检查情况;

    6.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

    7.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总工会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

    2.不定期检查。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或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检查方案;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

    3.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汇总检查情况;

    6.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

    7.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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