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蔚县地方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蔚县地方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推行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施行,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蔚县地方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参考。
蔚县地方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推行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施行,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抽查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人,是指经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质检、食药职能整合的部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地税部门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抽查人员,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抽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抽查的;
(四)发生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抽查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地税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县政府、上级机关安排部署,配合全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实施好本部门承担的纳税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管理分局、稽查局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或者随机指定的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入户检查、调帐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局依照县政府下发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县局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抽查事项,组织本部门的“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十条 县局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依据纳税人规模程度,要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县局应当根据纳税人涉税动态变化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个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县局要根据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县局应当建立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作机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县局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税政法规股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监察室负责程序监督。
第三章 抽查内容
第十四条 抽查内容应以县政府和上级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限,包括公示信息、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抽查纳税人涉税信息公示,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抽查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
第十六条 抽查纳税人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确定的纳税人涉税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局实施抽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不定向抽查是地税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纳税人名单,对其涉税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地税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检查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纳税人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纳税人,对其涉税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抽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抽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抽查人员。
第十八条 制定抽查计划。应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完成时限。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抽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抽查时间。
第十九条 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确定纳税人抽查名单。应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金三系统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县局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应当综合考虑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纳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调整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抽查人员交换被抽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抽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抽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抽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局负责对本单位登记的纳税人公示信息和其他事项的检查;受上级机关委托,县局对被委托的纳税人和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原则上实行内部联合抽查蔚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对同一纳税人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纳税人经营行为的抽查,原则上由县局实施,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实施抽查或组织交叉抽查。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开展纳税人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纳税人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六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在抽查中纳税人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县局应当将纳税人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金三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结果正常的纳税人,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县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纳税人,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