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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办法】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31 10:05:05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下政〔2017〕1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印发<怀安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政〔201714号),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怀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张家口市卫计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卫计局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县域。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县卫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职权范围。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卫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监督举报。公开县卫计局法制科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县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决定和结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以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相对人名称、征收依据、数额、执行结果等。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 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网络平台包括:

    (一)在县政府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在县卫生监督所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部门文件包括通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县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栏等。

    第二十二条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信息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制科室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怀安县卫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全面、准确梳理《怀安县卫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 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执法机构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县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卫生监督所统筹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以及发现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法制科室组织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考核制度,法制科室负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由法制科室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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