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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5篇

    时间:2022-10-21 10:30:26 来源:正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正远范文网手机站

    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5篇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第1页共39页附件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序号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5篇,供大家参考。

    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5篇

    篇一: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1 页 共 39 页附件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 年本)序号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备注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1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3.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处等具有核准权限的业务处室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技术改造类除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权限[跨县(市、区)的项目除外]

     第 2 页 共 39 页2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技术改造类除外

     第 3 页 共 39 页1行政处罚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省价格监测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在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

     第 4 页 共 39 页2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省价格监测局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

     第 5 页 共 39 页3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法规处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

     第 6 页 共 39 页4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2.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法规处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监督电话:028-86705830、028-86705749

     第 7 页 共 39 页5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法规处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

    篇二: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立案 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

      无 调查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

      审查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办公室

      告知 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办公室

     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办公室

      送达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办公室

      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室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室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

     无 调查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处罚

      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 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

      无 调查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处罚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立案 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 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

      无

     调查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企 业 事业 单 位和 其 他组 织 未按 规 定建 立 或者 变 更统 计 调查 关 系的处罚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 年 12月 4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

      无 调查 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 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 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核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受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办公室

      无 审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裁决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统计局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受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办公室 2 日 20 日 无 审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 日 裁决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2 日 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统计局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 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2888969

     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94-2668336 受理地点: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篇三: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dash; 1 —邻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一、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序 号权力 分类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1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县发展改革局 1.【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

     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1-2.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1-4.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1-5. 【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 条。1-6. 【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 条。2.同 1-2。3-1.同 1-1。3-2.同 1-2。3-3.同 1-6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4-2.同 1-4 。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6-2.同 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7-2.同 1-6 。8.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11-8.同 1-4。11-9.同 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12-2.同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免责情形

     — 2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序 号权力 分类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2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县发展改革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6.【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2.同 1-2。3-1.同 1-1。3-2.同 1-2。3-3.同 1-6。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4-2.同 1-4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6-2.同 1-6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7-2.同 1-6 。8.【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1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11-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11-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11-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1-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11-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11-8.同 1-4。11-9.同 1-6 。1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12-2.同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3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序 号权力 分类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3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县发展改革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1-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1-5.【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1-6.【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篇四: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部门 乡镇1行政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2行政许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2022年乡镇政府权责清单职责边界划分省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第 1 页,共 11 页

     县级部门 乡镇职责边界划分省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3行政许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4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5行政许可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根据县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6行政强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 2 页,共 11 页

     县级部门 乡镇职责边界划分省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7行政强制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8行政确认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9行政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21.优化办理程序。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4.《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歙政办〔2021〕16号):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全县28个乡镇,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增强救助精准度和及时性,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更有效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低保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备案和审查;做好对各乡镇城乡低保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乡镇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乡镇限期整改。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2.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3.负责审批城乡低保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5日内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4.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5.负责城乡低保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第 3 页,共 11 页

     县级部门 乡镇职责边界划分省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10行政确认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特...

    篇五: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省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市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储县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省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省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市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县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省按职责范围确定市 无县按职责范围确定5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植物检疫370000071500行政确认【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7月林业部令第 4省负责本省范围内专职检疫员# ############# ##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 年3 月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 ###########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确认370000071500137000007150023700000715003370000071500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目录分表 ( 行政确认类 )1234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省 无市按职责范围确定县按职责范围确定省市按职责范围确定县按职责范围确定省市按职责范围确定县按职责范围确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 年8月通过 2018 年9 月修正)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 ########### #### ############# #3700000715008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确认37000007150063700000715007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负责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负责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78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6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监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程序1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 #######【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 年3 月通过, 2009 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 #######

     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监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评定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监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程序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程序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监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程序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程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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